證監會發布《關於修改的決定》

7月10日,證監會官方網站發佈信息顯示,近日,證監會發布了《關於修改<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的決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為有效實施證券公司審慎監管,促進證券公司的業務活動與其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合規管理、風險管理等情況相適應,實現持續規範發展,證監會修改了《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於2020年5月22日至6月21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從反饋意見情況看,社會各界對修改思路和修改內容總體認同,建議儘快發佈實施,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議。證監會吸收採納合理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了《規定》。

據悉,本次修改維持分類監管制度總體框架不變,適應證券行業發展狀況和審慎監管需要,重點優化分類評價指標體系,集中解決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主要修改內容包括:一是進一步強化合規、審慎經營導向。為更加準確反映證券公司的合規風控狀況,完善對證券公司及其相關人員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自律管理措施的扣分規則,明確對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嚴重失效等情形予以調降分類級別的依據,完善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和標準。優化風險管理能力加分指標,促進證券公司強化資本約束,提高全面風險管理的有效性,切實實現風險管理全覆蓋。二是進一步適應專業化、差異化發展需要。適應證券行業發展變化,從投資銀行、資產管理、機構客户服務及交易、財富管理、盈利能力、信息技術投入等方面,優化調整業務發展狀況評價指標,體現監管支持證券公司突出主業、做優做強,差異化、特色化發展的導向。

據悉,修改後的《規定》再次強調,分類評價結果主要供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使用。證監會按照審慎監管、分類監管原則,對不同類別證券公司規定不同的風控指標標準和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進行針對性監管資源配置。證券公司不得將分類結果用於廣告、宣傳、營銷等商業目的。(經濟日報記者 周琳)

來源:經濟日報新聞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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