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基金經理正在認真解讀央行上半年金融統計發佈會的時候,證監會給這些基金經理扔了一個大招:基金行業又一大重磅消息出爐!
7月10日晚間,市場期待已久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側袋機制指引(試行)》正式發佈,並將於2020年8月1日起開始執行,屆時新設立開放式基金要引入側袋機制為備用工具,尤其要求《指引》施行前存續的債券基金,在12個月內修改基金合同並公告並引入側袋機制作為備用工具。
其實在去年初監管層針對側袋賬户機制小範圍的徵求行業意見,而去年8月16日至9月1日在證監會官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在綜合各界意見之後,證監會修改完善後的《指引》共十七條,一是明確側袋機制是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將難以合理估值的風險資產從基金組合資產中分離出來進行處置清算,確保剩餘基金資產正常運作的機制。二是規定了側袋機制的啓用條件、實施程序和主要實施環節的操作要求。三是壓實基金管理人的風險管控主體責任,着力規範費用收取、信息披露等投資運作環節及相關內部控制,並明確託管人和會計師事務所職責,形成管理人內部約束、公眾監督、外部專業機構制衡的機制。
據悉,下一步,證監會將按照《指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督促基金管理人練好內功、築牢防線,持續提升公募基金風險管控能力,並及時總結實踐經驗,不斷完善優化監管制度。
側袋機制的一些要點值得關注:
一、明確了側袋機制的工具定位
指引所稱側袋機制,是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户分離至一個專門賬户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於有效隔離並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屬於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户稱為主袋賬户,專門賬户稱為側袋賬户。
前款所稱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二)按攤餘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點評:究竟什麼是側袋機制,普通投資者可能也不好理解。就是當基金組合中某一項或幾項資產流動性缺失時,因無法有效對這些資產進行估值,可以將這部分資產另袋存放,稱之為側袋,其餘正常資產稱為主袋。投資者贖回基金資產時,先得到主袋資產對應的現金,待側袋資產交易活躍後再向當時持有的客户兑現那部分現金。
此前行業也出現了幾次債券或者股票資產短期流動性缺失導致難以處置的案例,曾經也有采取類似側袋機制的嘗試。採取側袋機制,能在滿足法定條件情況下將難以合理估值的風險資產從基金組合資產中分離出來進行處置清算,確保剩餘基金資產正常運作,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在成熟市場已有較為廣泛的使用經驗。
此次公募基金引入側袋機制,有利於進一步豐富流動性風險管理手段,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二、規定了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專業審慎、勤勉盡責地管控基金流動性風險,促使基金穩健運作、份額淨值公允計價。
在啓用和實施側袋機制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當加強對側袋機制實施條件和實施影響的充分審慎嚴格評估,確保擬納入側袋賬户的資產屬於特定資產。基金託管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加強對側袋機制啓用、特定資產處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複核和監督。不滿足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實施條件的,不得啓用側袋機制。
同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針對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發起部門、決策程序、業務流程等事項,制定清晰的內部制度與明確的授權分工,更新相應系統設置,建立與基金託管人等外部機構的溝通機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側袋機制實施的及時、有序、透明及公平。
點評:側袋機制實施的條件和程序,是這一機制執行的一個重點。此前就有人士擔憂是否會被濫用,或者説如何控制道德風險,因此規範、科學、嚴謹的制度保障是第一位的。公募基金投資者眾多,若是採用側袋賬户,還需要把各方面可能出現的情況考慮周全。
三、大額贖回時或可啓用側袋機制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啓用側袋機制。
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的有關要求,採取暫停基金估值等相關措施。
點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處理基金估值業務,加強極端市場條件下的估值業務管理。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基金估值,並採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的措施。前述情形及處理方法應當在基金合同中事先約定。這一規定也是為了最大限度保護持有人利益。
四、採取側袋機制的具體規定
1、主袋賬户。一是贖回方面,因主袋與側袋獨立運作,且主袋賬户資產能合理估值,基金管理人應依法保障主袋賬户份額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約定的贖回權利;二是申購方面,主袋賬户繼續保持正常運作,基金管理人應根據主袋賬户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三是投資運作方面,鑑於側袋賬户資產已進入待處置清算狀態,因此要求基金的投資運作指標和業績指標以主袋賬户資產為基準進行計算,並給予基金管理人一定期限對投資組合進行調整。
2、側袋賬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不得辦理側袋賬户申購贖回。特定資產恢復流動性後,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採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
及時向側袋賬户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款項。
這其中也有一些規定細節:啓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管理人應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賬户份額為基礎,確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相應側袋賬户份額。
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保障主袋賬户份額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約定的贖回權利,並根據主袋賬户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基金的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應當以主袋賬户資產為基準。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啓用後 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賬户投資組合的調整,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涉及主袋賬户和側袋賬户的,應分別由主袋賬户、側袋賬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表決,同一類別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表決事項未涉及側袋賬户的,側袋賬户份額無表決權。
點評:啓用側袋機制的申購贖回都有不一樣的地方,值得投資者注意其中細節。尤其還規定,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啓用後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賬户投資組合的調整。
五、側袋賬户不收取管理費
其中規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將與側袋賬户有關的費用從側袋賬户資產中列支,但應待特定資產變現後方可列支,且不得收取管理費及業績報酬。
點評:此前徵求意見稿中提到“對側袋賬户的管理費進行合理減免”、“側袋賬户的費用合計佔比不得超過主袋賬户的費用合計佔比”,正式出台的指引規定,對側袋賬户不得收取管理費,也繼續規定不得對側袋賬户不得提取業績報酬。
六、注意側袋機制的風險揭示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披露側袋賬户份額淨值,對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在啓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後及時發佈臨時公告。啓用側袋機制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啓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資產流動性和估值情況、對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影響、風險提示等重要信息。處置特定資產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特定資產處置價格和時間、向側袋賬户份額持有人支付的款項、相關費用發生情況等重要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特定資產處置進展情況,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淨值或淨值區間的,應同時註明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
同時,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應做好投資者服務解釋工作,及時向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申購或者贖回基金的相關投資者傳遞信息,不得誤導投資者。
點評:此前的徵求意見稿中規定“基金管理人應對側袋賬户進行獨立核算,審慎確定特定資產的參考估值,分別披露主袋賬户和側袋賬户的份額淨值,並在顯著位置註明側袋賬户的份額淨值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
在基金君此前的採訪中,業內普遍反映對側袋資產進行估值存在一定難度,相比徵求意見稿,正式出台的指引也修改為“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披露側袋賬户份額淨值。”
對於普通投資者而言,側袋機制是個新鮮事物,基金管理人需要做好投資者教育工作。
七、側袋機制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説明書等法律文件中針對側袋機制明確約定以下事項:
(一)實施條件、實施程序和特定資產範圍;
(二)側袋賬户運作安排,包括但不限於特定資產處置清算、對基金贖回的影響、信息披露、費用列支等;
(三)主袋賬户的投資安排;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權等安排;
(五)相關風險揭示;
(六)其他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點評:明確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上針對側袋機制應該做相應的安排。投資者以後看基金相關公告,也需要注意這些信息。
八、側袋機制也要審計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啓用側袋機制和終止側袋機制後,及時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點評:證監會在同日發佈的關於制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側袋機制指引(試行)》的立法説明中稱,在此前公開徵求意見過程中,收到了社會上很多反饋意見。
沒有完全吸收的意見主要為,有機構建議列舉啓用側袋機制的具體量化條件,有機構建議免除事前諮詢會計師意見或事後專項審計程序。經研究,未予完全採納的考慮如下:一是列舉和量化情形難以全面涵蓋複雜多變的市場與個體風險,是否啓用側袋機制應由管理人結合產品整體和特定資產情況等因素、按照最大程度保護持有人利益原則綜合判斷作出決策;二是《指引》要求基金管理人諮詢會計師意見並進行專項審計,通過外部監督約束機制有利於督促管理人謹慎決策、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且與現行規則關於變更估值技術的要求保持一致,故未吸收採納。
九、啓用側袋所需要材料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啓用側袋機制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及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並於啓用側袋機制後 5個工作日內提交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合規性評估報告、內部決議、基金託管人意見書、會計師專項審計意見、後續風險防範和處置預案等。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監察稽核報告中持續跟蹤分析側袋機制實施情況。
點評:基金管理人在啓用側袋機制時應當履行相應的程序。
十:新老基金側袋機制實施安排
根據規定本指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基金管理人新設立的開放式基金應當符合本指引的要求,中國證監會認可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本規定施行前存續的開放式基金,按以下要求執行:
(一)對已經成立或已開始辦理基金份額髮售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債券基金,應當在本指引施行之日起12 個月內修5改基金合同並公告,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開放式基金除外。對已獲核准但尚未辦理基金份額髮售的債券基金,應當變更基金合同後方可辦理基金份額髮售。
(二)其他開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投資者結構、產品規模和組合資產流動性等情況,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後,自主決定引入側袋機制。
點評:近幾年債券市場違約事件頻發,不少此前踩雷的債券基金淨值大跌,加上遭遇鉅額贖回,遇上流動性難題。因此,此次出台的側袋機制指引特別針對已經成立或已開始辦理基金份額髮售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債券基金,以及已獲核准但尚未辦理基金份額髮售的債券基金做了明確規定。
未來12個月,存量債券基金將大批量修改基金合同。
(文章來源:中國基金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