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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貸款新規徵求意見(二)|獨家!政策放口子 銀行再度尋求與助貸公司合作

由 童豔紅 發佈於 財經

財聯社(北京,記者 姜樊)訊,財聯社記者獨家獲悉,在去年底銀行普遍暫停與助貸機構合作之後,一些股份制銀行、城商行近日已經再度開始尋求與助貸公司的合作。

上週末,監管一紙《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辦法》徵求意見稿,讓金融行業備受重視。有業內人士認為,此次徵求意見的下發意義重大,具有劃時代的意義。除了填補銀行線上貸款業務政策空白以外,還為金融科技公司的助貸業務留了政策空間,摒棄了“一刀切”的做法。

在徵求意見稿中,監管明確允許商業銀行與其他機構合作,而合作機構是指在互聯網貸款業務中,與商業銀行在營銷獲客、共同出資發放貸款、支付結算、風險分擔、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開展合作的各類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電子商務公司、第三方支付機構、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機構。

不過,有業內人士直言,雖然該徵求意見稿通篇來看確實是對“助貸行業”的利好,但助貸行業仍然面臨不少不確定性:當下助貸行業與銀行合作仍然以兜底的方式為主,關於數據和逾期率的真實披露,監管仍需進一步細化。

暫停後重啓 部分銀行重啓與助貸機構合作

“就在5月份,一家股份制銀行説要來對我們公司的業務模式進行考察。”一家北京地區線上助貸從業者向財聯社記者表示,現在仍在合作和正在談的銀行,大多數還是股份制銀行和城商行,他們的獲客渠道相對不多,還是需要與助貸機構合作開展業務。

在去年底,助貸公司的處境並不好:多家銀行、保險公司曾一度停止了與助貸公司之間的合作。“雖然存量業務仍在繼續,但新增已經全面停止了。”

去年互聯網金融的風險一直存在,多家與銀行合作的大數據公司、助貸公司相繼出事,風險敞口增大,這也為銀行與助貸公司之間的合作中斷埋下伏筆。

財聯社記者獲悉,在美利金融被查之後,曾與其合作的一些互聯網銀行等均陸續暫停了與助貸公司之間的合作。而保險公司也因與助貸公司之間合作而導致大幅虧損,導致業務縮水。以人保為例,2019年,人保財險信用保證險的保險業務收入達227.67億元,同比增長96.7%,承保虧損達28.84億元。今年一季度,其信用保證保險保費收入為24.97億元,同比下降了48%。

去年底,各地監管部門發佈規範商業銀行與金融科技公司合作業務的辦法,將“線上貸款合作”列在了重點防控風險的首要位置。也被業內看作是對助貸行業的“當頭棒喝”,業內人士認為,這或也促使銀行被迫按下合作的暫停鍵。

上述從業者向財聯社記者表示,在去年銀行暫停合作之後就再未重新開口尋求合作。而今年以來,加之疫情的影響,從1月份到5月份助貸業務幾乎全面暫停。“也就這幾天開始,我們的助貸業務才有所回升,一方面是疫情有所好轉,另一方面可能也是政策有利好的緣故。”

實際上,《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辦法》草稿早在今年3月份就在網上流傳,儘管與如今正式發佈的徵求意見稿在一些細節上有所出入,但總體利好助貸行業的信號沒有改變。

兜底模式仍存 銀行真實逾期率被掩蓋

在徵求意見稿中,監管再度在多條法規中重申,銀行風險不得外包。

徵求意見稿中規定,互聯網貸款業務涉及合作機構的,授信審批、合同簽訂等核心風控環節應當由商業銀行獨立有效開展。而在風險模型管理流程中,商業銀行應當合理分配風險模型開發測試、評審、監測、退出等環節的職責和權限,做到分工明確、責任清晰。商業銀行不得將上述風險模型的管理職責外包,並應當加強風險模型的保密管理。

但在實際操作中,財聯社記者發現,隱形兜底的現象依然存在。

“如果不兜底,銀行憑什麼跟你合作呢?”一位助貸行業從業者向財聯社記者直言,助貸公司很多,銀行選擇助貸公司,最重要的一條就是看是否兜底。

雖然監管三令五申不允許銀行風險外包,但在實際業務中,隱形兜底依然存在:如通過保險公司、擔保公司等方式進行兜底;一些機構也採取向銀行繳納保證金的方式變相兜底,財聯社記者此前調查發現,助貸機構向銀行繳納的保證金大約是貸款總額的10%到30%,出現一筆壞賬銀行將從保證金中扣除,助貸機構如果不及時繳足保證金,則會被停止合作。

值得注意的是,在去年金融科技公司的財報中也可以看出助貸公司兜底端倪。一些有助貸業務的金融科技公司去年淨利潤出現了大幅下降,而逾期率卻並不高。

畢研廣分析認為,這或是用利潤來抵消壞賬所致,而助貸公司兜住的壞賬,實則是應屬於銀行的不良。“關於數據和逾期率的真實披露,徵求意見稿中並沒有詳細説明。所以,關於助貸公司與商業銀行合作,資金信息披露的問題,還需要監管細化。”

合作前需評估 或加速行業洗牌

在此次徵求意見稿中,銀行與合作機構的合作,需要進行合作前的准入評估。

徵求意見稿中顯示,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合作機構資質和其承擔的職能相匹配的原則對合作機構進行准入前評估,確保合作機構與合作事項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商業銀行應當主要從經營情況、管理能力、風控水平、技術實力、服務質量、業務合規和機構聲譽等方面對合作機構進行准入前評估。選擇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合作機構,還應重點關注合作方資本充足水平、槓桿率、流動性水平、不良貸款率、貸款集中度及其變化,審慎確定合作機構名單。

業內人士表示,這意味着要求銀行在選擇合作機構的時候,要綜合考察合作伙伴,要與持牌合規的機構進行合作,並開啓白名單制。

不僅如此,徵求意見還針對銀行與大數據公司合作中的數據來源做了進一步的規定,防範再度出現此前大數據公司爬蟲泄露個人隱私等事件。

徵求意見稿顯示,商業銀行如果需要從合作機構獲取借款人風險數據,應通過適當方式確認合作機構的數據來源合法合規、真實有效,並已獲得信息主體本人的明確授權。商業銀行不得與違規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的第三方開展數據合作。

“對於銀行而言,其風控需要的要素並沒有改變,但徵求意見稿無疑對與合作機構的要求提高了。”一位金融業內人士向財聯社記者表示,這或將加助貸速行業洗牌,風險較大、業務不合規、同質化嚴重的助貸機構或將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