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濤:明確金融系統讓利的基本邏輯

  7月4日,由北京立言金融與發展研究院與京東數科研究院共同主辦的“如何落實金融系統對企業合理讓利政策”閉門研討會在線舉辦。北京立言金融與發展研究院院長楊濤在會上表示,可以利用金融科技手段使這些企業更有效地進行財務管理和現金流管理,運轉更加順暢。

  7月4日,由北京立言金融與發展研究院與京東數科研究院共同主辦的“如何落實金融系統對企業合理讓利政策”閉門研討會在線舉辦。此次會議圍繞“金融系統全年向各類企業合理讓利1.5萬億元”的相關政策如何落到實處、金融機構面臨哪些挑戰、金融科技公司如何賦能等問題進行深入研討。

  北京立言金融與發展研究院院長楊濤在會上表示,可以利用金融科技手段使這些企業更有效地進行財務管理和現金流管理,運轉更加順暢。

  以下為發言全文:

  楊濤:在本次會議中,各方專家從不同主體的視角、從宏觀與微觀視角、從整體讓利行為以及具體政策的視角都進行了分享,我覺得討論得非常深入。歸根到底,我個人的體會可能有兩個方面:一方面,在進一步推動落實讓利政策的過程中,我們需要先把最重要的基本思路和存在的主要問題先梳理清楚。其中,相關概念的邊界和重點方向還有不少地方值得進一步探討。另外一方面,讓利過程中完全可以更有效地發揮金融科技的作用。

  就第一方面來看,我自己覺得就金融業對實體經濟讓利的問題來説,歸根結底我們需要進一步釐清:為何讓利?誰讓利?怎麼讓利?讓多少?給誰讓?讓多久?

  第一個問題是為何讓?一項政策行為也好,一項改革也好,都需要明確改革的階段性目標或者最終目標是什麼。如果讓利行為的目的是在短期內更好地支持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活下來,那麼它的階段性目標和評價標準可能是一套特定的模式。如果短期訴求之外,更多地是借這個時機倒逼金融體系進一步推動改革,同時使金融業未來與實體企業之間形成更加長遠健康的發展關係,那麼這又是一種政策目標。如果純粹基於政治目標為實體經濟讓利,那麼銀行需要權衡讓多少利,來避免整個行業形象惡化,這又是一種目標。所以,我覺得一方面我們需要進一步學習、理解和落實中央推動這項改革的目標,還需要進一步學習和探討相關思路。

  第二個問題是誰來讓利。這個問題涉及到基於貨幣當局和中央政府的信用,間接通過金融體系和金融機構轉移的政策性金融支持;涉及到現有金融體系框架內,除銀行業以外的其它各類金融機構;還涉及到其他負責支付清算和風險管理的諸多機構。究竟誰來讓?我覺得不僅要關注銀行業,而且要梳理一下承擔讓利行為的最終主體,否則最終的責任承擔者仍然比較混亂。以當前央行推動的諸多政策性金融政策工具為例,商業性機構間接地承擔了政策性金融的功能,但是從最終的讓利者來説,實際上還是央行信用的問題。

  第三個問題比較核心,就是怎麼讓?怎麼讓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問題,多多少少都跟能夠實現讓利的具體行為息息相關,其中還涉及“讓多少”的評估問題。現在提出來讓利1.5萬億給社會公眾比較震撼、直觀的感覺,但對於具體怎麼讓,不同的主體讓多少,直接讓利還是間接讓利等問題,在具體的政策落實當中就不能簡單地保持一個模糊的定位,當然非常清晰地明確這些問題的答案也很難。我覺得政策分解時應該給大家更清晰的思路。

  第四個問題是給誰讓?現在當我們談到給誰讓的時候,大家默認是小微企業,因為他們一直面臨所謂兩難的問題,但是在具體的運作過程中,這個問題涉及大企業、中型企業、小企業和不同產業的企業等各方各面。此外,小微企業自身的差異也很大,有些中小微企業屬於高科技企業,需要科技金融類的支持,他們不一定能夠在短期內解決很多就業問題。有些小微企業看起來生產率相對比較低,但是,一方面他們確實受到疫情的衝擊和影響比較大,另一方面他們在解決勞動密集型就業方面能發揮很大作用。要真正使讓利政策最終落地,對我們支持的主體發揮切實作用,那麼在“給誰讓”這個問題上還需要跟現有各類產業政策、信貸政策或者市場化機制引導政策有效結合起來。

  最後一個問題是讓多久?讓利政策究竟是短期政策,還是中長期政策?如果它只是短期政策,那麼各方大致分解目標和承擔責任就可以有個交代了,而且在現實當中也會產生一些作用。但是,如果基於中長期考慮,那麼讓利政策涉及的問題就更多了。無論是資本約束、資金價格、信貸交易的定價權、議價權,還是基於中長期建立更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的問題,都是繞不開的。

  我想説的第二方面是,金融科技確實能夠在讓利政策中發揮重要作用。金融科技解決的就是業務成本高、效率低的問題。

  我認為金融科技能解決的矛盾體現在以下兩方面:一方面是更加直接地運用科技手段和模式解決融資當中的難題。另一方面是解決融資之外的難題。

  談到融資方面的難題,在現有的情況下,金融業、銀行業(尤其是中小銀行)面臨的壓力會越來越突出。要想努力有效地利用金融科技,在服務實體、服務小微的同時嚴監管、防風險。一方面技術本身能夠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緩解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另一方面,金融科技不僅僅是技術。金融技術手段運用到業務模式中,能夠使商業模式發生深刻的轉變,進而對相關規則逐漸產生影響。在極端的情況下,一些算法規則會替代原來的某些規則特徵,所以,金融技術未來影響的不僅僅是技術本身,而且可能對制度規則和模式產生更深遠的影響。

  為了更好地實現這些目標,短期內可能需要對政策目標的優先次序進行安排。任何滿足政策性目標、業務創新目標和發展目標的措施,肯定要提高風險容忍度。如果短期內的優先次序是讓更多企業活下來,那麼監管層面必然要做更多權衡,比如科技企業與銀行合作時是不是需要進行新的探索?是不是可以爭取在監管方面做一些優先探索。我覺得這些是利用金融科技解決融資難、融資貴時始終繞不開的問題。

  金融科技可以做的另外一方面,實際上在融資之外。雖然小微企業融資的國際比較在口徑上還需要進一步商榷和斟酌,但近期很多研究也顯示了我國中小企業貸款的總體佔比在全球處於較高水平。這種情況下,我們需要考慮的是除了給小微企業融資加槓桿之外,還可以更好地優化信貸結構和質量。有鑑於此,金融也可以做很多事情。從小微企業的供給層面來看,除了支持企業融資之外,支付清算和風險管理產品等現在看起來也是重中之重。風險管理產品涉及到保險和擔保等產品。如果這些產品能做好,融資產品反而很容易跟上並進行匹配。數字化金融科技的手段無論在支付清算還是在風險管理方面都可以做很多事情,完全可以跟融資層面的數字化改革匹配起來。

  與此同時,小微金融或者中小企業需求層面同樣可以做大量事情。目前我們看到供給層面的融資加槓桿越來越多,但是真正需要這些資金的小微企業拿到資金後是否能夠有效地用它們來提升自己的生產率並實現可持續運營,看起來是很難的。一方面是因為他們的外部條件和產業環境;另一方面是因為他們自身缺乏有效的可持續發展能力。由此,金融機構和金融科技企業可以發揮自己的比較優勢,為小微企業進行數字化賦能,提升他們的管理能力、人才能力,以及對產業和市場的把握能力。我覺得從長遠來看,此時反而能夠從需求端解決現在面臨的困境,否則給這些企業再多的錢,要麼是用來發工資,給社會做貢獻;要麼是把錢拿去做更安全的房地產。這些問題歸根到底還是小微金融的需求端現在變成的主要的制約環節之一,完全可以利用金融科技為小微企業更好地賦能。

  還有,從“土壤”要素來看,小微金融的融資問題涉及徵信體系、中介與標準體系,涉及銀行對小微的支持,涉及到票據類、倉單類、融資類的大量產品,最後遇到的問題往往是缺乏第三方有效評估和衡量標準。如果能做好這件事,金融機構自然而然能夠匹配相應的產品。

  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問題值得考慮,如利用金融科技手段更好地解決小微企業應收賬款的難題。中小微企業在整個產業鏈中相對弱勢,其原因在於交易對手方是相對強勢的壟斷企業或者公共部門。有的中小微企業收賬難是因為所處行業本身的賬期特別長,如餐飲行業。如何解決這個矛盾?完全可以考慮用新技術匹配未來的規則變化來緩解它。例如,以前我國《中小企業促進法》雖然規定了機關、事業單位和大企業不得拖欠,但是隻強調了欠錢還債,而且沒有法律約束力。那麼是否可以借鑑美國的《準時付款法》?與此同時,是否可以利用分佈式技術等加強這個領域的算法約束?總體上看,我們完全可以利用金融科技手段使這些企業更有效地進行財務管理和現金流管理,運轉更加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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