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2月12日發佈《關於進一步明確國有金融企業增資擴股股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範國有金融企業增資擴股行為,明確進場交易相關流程,防止國有金融資產流失。《通知》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封北麟在接受經濟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通知》是繼2018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2019年9月財政部發布《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後又一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性和規範性文件。
封北麟認為,《通知》作為配套性的措施,是對此前發佈的兩項政策文件的補充和完善,是財政部門具體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管理職責的重要體現,也是對當前各地各級政府開展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改革中出現的問題的一種規範和糾偏。
《通知》明確,中央及地方財政部門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依職責對國有金融企業增資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國有金融企業本級因增資導致國有股權比例變動的,須依法報同級財政部門履行相關程序;因增資導致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金融企業控股權的,財政部門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國有金融企業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結構健全的,所屬子公司增資行為原則上由集團(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決策。國有金融企業未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結構不健全的,所屬子公司增資行為須報財政部門履行相關程序。行政事業單位(除金融管理部門外)所辦競爭性國有金融企業因增資行為導致實際控制權轉移的,按現行管理體制,報財政部門履行相關程序。
《通知》明確,增資行為的報告主體為集團(控股)公司。被增資企業為多家國有金融企業共同持股的,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國有股東負責履行相關程序;各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關股東協商後確定其中一家股東負責履行相關程序。國有金融企業增資應當符合企業發展戰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資方案,明確增資資金金額、用途、投資方應具備的條件、選擇標準和遴選方式等。
封北麟表示,自2018年6月《指導意見》發佈後,各地各級政府都在加緊推進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改革。由於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改革觸及財政、國資、金融宏觀調控和行業監督管理、各級地方政府以及國有金融和非金融企業等多方面的管理職責和權益的變化,改革複雜程度高,難度較大。今年9月財政部發布《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進一步摸底核實國有金融資本分佈情況。伴隨着改革的推進,國有金融企業增資擴股行為有所增加。
“在此背景下,財政部專門發佈通知,明確國有金融企業增資擴股股權管理有關問題,規範國有金融企業增資擴股行為,有利於進一步提升國有金融企業股權交易的透明度、公平性,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封北麟表示。
財政部要求,被增資企業應對意向投資方進行資格審查,增資引入的投資方應當符合股東資質相關要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增資資金應為真實合法的自有資金。
根據《通知》,投資方為境外機構的,應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監督管理規定,由被增資企業集團(控股)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國有金融企業增資,應根據資產評估有關規定,委託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開展相關工作,並以被增資企業評估價值和投資方出資額為依據確定資本及股權比例。
“《通知》一個重要特點是貫徹法治原則,在規範國有金融企業的增資擴股行為方面,首先遵循《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文件的規定,尊重國有金融企業正常合理依法的增資擴股行為,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決策,依法行政特色明顯。”封北麟説。
記者 董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