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定增鎖期由18個月重回36個月?兩公司戰投銷期承諾延長,是自願還是監管意圖?500億戰投或受影響

由 南門語山 發佈於 財經

財聯社(深圳,記者 覃澤俊)訊,再融資新規實施百日之後,戰略投資者參與定增或增隱性門檻。

5月中旬至今,參與九強生物、中成股份兩家公司定增的戰略投資者先後發出《承諾函》,稱出於對公司長期價值的認可,認購的股份自願增加鎖定期至36個月。這一反常舉動引來了行業人士的關注。有行業人士指出,戰略投資者的這一舉動與監管層的某些要求有密切關聯。

“把鎖定期變為36個月,短期浮盈吸引明顯減小,規則與實際操作出現不匹配,是資金的困惑之處”,有投行人士如此評價。

銷期減少到18個月等定增新規的調整,催化了資金參與A股再融資的熱情,迄今為止共有79家A股公司表態引入戰略投資者,合計募資近500億元。

戰投為何自願延長鎖定期

5月13日,參與九強生物12億定增的戰略投資者表示自願增加18個月的鎖定期。九強生物在公告中透露,國藥投資基於對公司研發能力、行業地位以及體外診斷試劑行業發展前景的認可,國藥投資願為公司的未來發展提供長期支持,進一步促進我國體外診斷行業實力的提升。因此,在前述基礎上,國藥投資自願追加承諾,“公司認購的股份自本次非公開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同樣的例子還發生在中成股份身上。

中成股份3.5億定增的戰略投資者也發佈了自願延長鎖定期的承諾。5月27日,中成股份表示,收到甘肅建投、兵團建工、大唐西市出具的《承諾函》,為加強與公司的戰略合作關係,為公司的未來發展提供長期支持,謀求長期共同戰略利益,上述認購對象自願作出延長持股鎖定期至36個月。

在九強生物的戰略投資者做出延長鎖定期的聲明後,僅過了17天就收到了證監會的同意批覆。5月29日,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對九強生物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的申請進行了審核。根據審核結果,公司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的申請獲得審核通過。

市場人士推測,戰略投資者主動要求延長鎖定期,是出於對公司長期投資價值的認可,在A股曾多次出現控股股東主動延長鎖定期,主要目的是穩定公司市場預期、增強投資者信心。

資深投行人士王驥躍則提出了不一樣的觀點。他認為戰略投資者的這一舉動與監管層的某些要求有密切關聯。王驥躍指出,如果投資者參與定增不能實現盈利預期,那對市場並不是好事。 “公平對待所有投資者是敬畏市場的體現。” 王驥躍説。

“在修訂規則方面,還需要再慎重一些。出台剛滿月即修改規則,改完規則再通過個案進行指導,是對規則的不尊重。”有行業人士也提出了自己的觀點。

值得一提的是,新規的放鬆與疫情之下上市公司經營壓力陡增,雙重催生了再融資市場的火爆。

自2月14日證監會發布再融資新規以來,共計422家上市公司首發定增預案,預計募集金額近6000億。

同期,伴隨着3月“戰略投資者”被明確界定,A股開始紛紛公告定增引入戰投,3月、4月、5月分別有10起、41起、28起。

迄今為止,共有79家A股公司表態引入戰略投資者,合計募資近500億元,融資金額在數百萬到數十億不等,其中融資規模在5億以上的上市公司達到30家,10億以上的也有17家。

再融資新規兩度調整

2月14日,證監會發布了再融資制度部分條款的修改。與原先的再融資規則相比,新規的調整主要體現在六個方面:

一是允許鎖價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或者發行期首日;二是基準價從9折降到8折;三是發行對象放寬至35人;四是縮短鎖定期至18個月和6個月,並不再適用減持新規;五是各板塊規則統一,取消創業板公開發行資產負債率不低於45%的限制;六是放鬆發行規模,從總股本的20%提升至30%。

與2019年11月8日發佈的徵求意見稿相比,本次發佈主要的修訂集中在過度期規則:

再融資申請已經發行完畢的,適用修改之前的相關規則;在審或者已取得批文、尚未完成發行且批文仍在有效期內的,適用修改之後的新規則,上市公司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並更新申請文件或辦理會後事項後繼續推進,其中已通過發審會審核的,不需重新提交發審會審議,已經取得核准批文預計無法在原批文有效期內完成發行的,可以向證監會申請換髮核准批文。

證監會表示,《再融資規則》自2019年11月8日起公開徵求意見,市場廣泛關注,社會各界對證監會本次再融資制度部分條款的調整表示認同。徵求意見期間,共收到有效書面意見、建議107份,主要集中在“新老劃斷”規則適用、加強對“明股實債”行為的監管等方面,我會已結合具體情況有針對性地分析、採納、吸收,或納入後續相關改革。

證監會表示,本次修訂後,將不斷完善上市公司日常監管體系,嚴把上市公司再融資發行條件,加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強化再融資募集資金使用現場檢查,加強對“明股實債”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

再融資新規在出台一個月後再次迎來了調整。3月20日,戰略投資者的基本要求得到明確——監管問答顯示,《實施細則》第七條所稱戰略投資者,是指具有同行業或相關行業較強的重要戰略性資源,與上市公司謀求雙方協調互補的長期共同戰略利益,願意長期持有上市公司較大比例股份,願意並且有能力認真履行相應職責,委派董事實際參與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幫助上市公司顯著提高公司質量和內在價值,具有良好誠信記錄,最近三年未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