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散離合本是緣
能好聚好散最好
但是
在廈門一對情侶為了86萬彩禮錢
竟然
對!簿!公!堂!
婚禮之前:他給了86萬彩禮
劉先生是廣東人
張小姐家住廈門市思明區
四年前,兩人建立戀愛關係隨後同居
2014年初,張小姐懷孕了
雙方開始協商結婚事宜
幾個月後
兩人在汕頭劉先生家中舉行了婚禮儀式
婚禮當天,雙方父母均有到場見證
據劉先生説,他為這場婚禮支付了近百萬元的彩禮。兩人決定結婚之後,劉先生就曾經準備了60萬元現金,將這筆錢作為彩禮親自送到了張小姐廈門的家中。而在婚禮舉行之前,張小姐的父母又加碼要求將劉先生名下的廈門房產添加張小姐名字。隨後經雙方協商,張小姐放棄房產加名,但要求劉先生再行支付26萬元彩禮。
婚禮之後雙方就住在汕頭
不過雙方並沒有正式辦理結婚登記
舉辦婚禮三個月後
張小姐離開汕頭回到廈門
準備説服父母同意去辦理結婚登記
誰也沒想到
這一次卻導致兩人關係最終惡化
第1次起訴:他要孩子撫養權
原來張小姐回到家中
沒有説服自己的父母
劉先生認為女方結婚條件一再加碼
而女方則認為男方沒有兑現房產加名等承諾
雙方矛盾越來越深並開始激化
最終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
就這樣婚禮後不到一年
劉先生就向法院起訴
要求和張小姐解除同居關係
並主張孩子撫養權
然而更意外的是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
劉先生通過調查核實
張小姐腹中胎兒已被引產
法院因此駁回了劉先生訴求
第2次起訴:追討近百萬彩禮
同年6月,劉先生又向法院起訴
要求張小姐及其母親王女士
退還全部彩禮86萬元及1.2斤黃金
劉先生起訴稱,張小姐以懷有身孕為由,要求劉先生與其結婚。婚禮前,劉先生按照張小姐的要求給了女方家86萬元禮金以及1.2斤黃金。劉先生認為,張小姐因為懷孕而要求結婚,在婚禮前索要了近百萬元禮金,但在他要求登記結婚時,張小姐又進一步提出索要房產,得知不能如願後,不但拒絕辦理結婚登記,還擅自將孩子引產。女方一系列行為讓人懷疑其繫有預謀的騙婚行為。因此,他起訴請求,判決張小姐及其母親共同返還禮金86萬元和1.2斤黃金。
“我不是騙婚!”
對於劉先生的説法
張小姐進行了反駁
“我不是騙婚!”張小姐反駁説,自己在引產前,曾多次給劉先生髮短信與微信、打電話,並表示願意在“不需要任何附加條件”的情況下與劉先生辦理結婚登記。但是,劉先生卻置之不理,導致她經歷痛苦折磨,嚴重影響胎兒健康狀況,最後只好引產。
張小姐還説,彩禮她的確收了,但只有26萬元,不是86萬元。這26萬元用於購置首飾、宴請親朋好友等等,早就花完了,不應要求她返還。而且,婚禮已經辦了,兩人也同居了幾個月,具備婚姻生活的實質內容,不屬於法律規定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
最終雙方調解:女方返還35萬元
經審理,海滄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要求女方返還一半彩禮
即返還42萬餘元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證人證言以及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證實劉先生確實曾支付現金86萬元作為彩禮,但無法認定劉先生曾給付1.2斤黃金。
對於張小姐提出的雙方已經具備婚姻實質,因此不應返還彩禮的主張,法院認為,由於雙方並未締結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係,所以法院不予採納。因此,一審法院酌定女方返還一半彩禮,經法院確認女方為婚禮的支出花費為19076元,因此一審要求女方返還42萬餘元。
事情到這裏並沒有結束
一審判決後
女方不服一審判決
又上訴到廈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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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院調解,最終雙方達成調解。根據調解書約定,女方要在約定期限內一次性返還35萬元彩禮給男方,如果女方不能按時支付,就要按一審判決的42萬餘元金額給付。
法官:雙方都有責任 彩禮返還一半
具備了婚姻實質
但沒有法律意義上婚姻關係
到底這彩禮該不該退?
一審法官
劉先生以結婚為目的,按照習俗向張小姐及第三人王女士前後支付了共計86萬元彩禮,該行為應視為附條件的贈與行為,所附條件包括張小姐生下雙方子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形成法律上的夫妻關係。現在,雙方關係破裂,張小姐將腹中胎兒引產,雙方也並未締結婚姻關係,劉先生贈與行為所附條件並未成就。依照《婚姻法》和有關司法解釋,彩禮收取人應返還收取的彩禮。
關於返還彩禮的數額,法院認為,本案雙方本應努力和相愛的人經營生活,互相珍惜,卻因相互猜疑、家人干預等無法尊重、信任對方,導致雙方關係陷入僵局,以致孩子被引產、感情破裂、精神受傷害等狀況。雙方在整個過程中都應負有相當的責任。因此,一審法院酌定張小姐及第三人王女士扣除合理已支付費用後,將彩禮的一半返還男方。
責任編輯:張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