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副主席梁濤日前在新聞發佈會上介紹,對已立案的999家網貸機構,依法協調公安、司法等部門加快審理進度。加快追贓挽損,依法追繳高管獎金和明星代言費、廣告費,並引入徵信系統和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提高追償專業化水平。
根據媒體梳理,近幾年爆雷的P2P平台涉及黃曉明、郎朗、趙雅芝、唐嫣、王寶強、張鐵林、汪涵、杜海濤、楊迪等眾多代言明星。平台爆雷以後,有的明星刪除了在社交網絡上的代言信息,保持了沉默;有的明星找出各種理由,極力撇清自己與平台的關係。即便是少數公開道歉的明星,也沒有拿出具體的解決辦法。
近年來,明星等公眾人物代言的產品,出現問題的不在少數,有些因為產品質量問題被曝光查處,有些則涉嫌非法集資,還有些涉嫌詐騙等犯罪。這導致一些消費者或投資者深受其害。根據有關規定,在P2P平台爆雷之後,為其代言站台的明星顯然不能全身而退,而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廣告法》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代言人在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由此,明星等公眾人物代言時,理當盡到審慎注意義務,明星應聘請專業人士對平台背景和履約能力進行審慎調查,幫助消費者或投資者擦亮眼睛,甚至明星本人需要先體驗或接受過該網貸平台的服務。如果代言人明知或應知其系虛假廣告或者產品存在問題而予以推薦的,應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金融廣告、理財類產品廣告不同於一般的商品廣告,在代言明星加持下,投資理財產品聲譽更好,更能贏得投資者青睞。這不僅讓P2P經營者賺得盆滿缽滿,也讓明星賺取了豐厚的代言費。然而,在代言活動中,明星往往單方面宣傳P2P理財可能帶來的豐厚利潤,對產品背後的巨大風險隻字不提。這樣的廣告代言無疑具有片面性和虛假性,對於多數明星而言,他們很難在法律面前證明自己毫無過錯。
根據有關規定,P2P平台爆雷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犯罪。對於該類犯罪,主要行為人即集資者負有退賠全部損失的責任,其他幫助吸收資金的高管、員工、代言人等,在不涉嫌犯罪的情況下,應追繳其代理費、好處費、佣金等。作為P2P平台的代言人,明星面對的不僅僅是消費者,更是平台的投資人。作為直接和平台打交道的人,明星及其團隊理應對平台背景和履約能力進行更為審慎的調查,不能只是充當“花瓶”,僅僅收取代言費了事。
因此,明星、名人等作為代言人,理當積極主動地退繳所收取的代言費,而非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或是道歉了事。依法承擔應有之責任,才符合明星作為公眾人物的社會形象,也才能獲得公眾的理解和信任。(史奉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