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親愛的》原型孫海洋14年後終於找到兒子了,他的二十萬懸賞尋子包子鋪也終於迎來了喜訊。2003年,孫卓出生。2007年10月9日晚,孫卓被人用玩具車拐走。孫海洋尋子14年後,故事終於迎來團圓。
12月6日,公安部開展團圓行動認親活動,幫助離散十餘年的3組家庭實現團圓,孫海洋就是其中之一。
孫海洋和妻子與孫卓“認親”後當場相擁而泣,但孩子的一句,不想回歸原生家庭,想回養父母家裏繼續上學補課考一個211大學,不希望養父母被判刑,似乎讓一個圓滿的結局出現了一絲不能避免的瑕疵,“追責”再次成為這場悲劇的核心議題讓無數網友揪心吶喊。
作為親生父親的孫海洋整整14年,風裏來雨裏去,不就是希望有朝一日兒子能重新回到自己身邊嗎? 孫卓的選擇究竟有錯嗎?當親生父親好不容易找到自己,孫卓卻選擇依舊留在養父母身邊,孫卓的這種説法究竟是對是錯?一時間,網上可謂是激起了千層浪,公説公有理,婆説婆有理,是非對錯,任誰都無法評判。
“法律可以判定罪行,但是漫長歲月裏累積的感情是複雜的,不是由一個對錯就可以判決。 在養父母那裏畢竟生活了14年,生恩沒有養恩大,我們每個人都不是主人公,無法站在道德制高點上去指責任何人。”上海融孚律師事務所王曉超律師表示,現實中很多案例,一些被拐賣的孩子,經過十幾年,20幾年被找到後,絕大多數人都沒有選擇迴歸親生父母的家庭,而是選擇依舊留在養父母的家庭。如果我們僅僅站在法理的角度,收買被拐兒童的家庭的確應該受到懲罰,而被拐兒童也應該回到自己的親生父母身邊。但是我們不是那些被拐的孩子,無法站在道德制高點上去評價他們的選擇。畢竟一些養父母是真的把他們當成親生的來養,傾盡家裏的資源,也把這個孩子培養成才。無論站在法律上是對是錯,但是站在倫理上,孩子們的選擇真的沒有錯。
就如《親愛的》裏描繪的。三歲的田鵬被拐之後,親生父母心心苦苦尋找了六年。找到之後,孩子也是不願意回到親生父母身邊嗎?包括田鵬的妹妹也是被拐來的,哭着鬧着也要回到養父母身邊。
從這些案例都可以看出,陪伴有時候比血緣親情更重要,這些孩子已經跟養父母形成了長期的感情羈絆,是親情都很難割捨斷的。 孩子的世界真的很單純,誰陪他,他就願意跟誰;包括成年人的世界也是一樣,誰給了他愛和陪伴,他的內心自然也就親近誰。
因此在看待被拐孩子的態度時,就需要以個人成長的視角去理解,而非是以生父母的立場以及公共立場去看待。之所以這樣強調,並不是説我們必須放過養父母,而是在審視被拐孩子的態度時,要給予既定的主觀空間。王曉超律師認為,從法律上説,應該重點打擊拐賣行為。“沒有拐賣就沒有收買”。拐賣兒童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遠大於收買行為。《刑法》第240條規定的“拐賣兒童罪”是重罪,起刑點5年以上,最高可判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而《刑法》第241條規定的“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量刑幅度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同時規定,收買被拐賣兒童的,如果對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且不阻礙對被拐賣兒童進行解救的,可從輕處罰。但這並不意味着要寬縱買家。在法律上,收買兒童不受法律保護,同屬犯罪行為。因為即便買家對被拐兒童善養善育,孩子的親生父母依然承受着家庭破碎的沉痛代價 。
就孫海洋被拐賣一案,孫海洋反映其養父母對其視如己出,愛護有加。法律也規定對收買的被拐賣的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那麼理應對孫海洋的養父母涉嫌的收買被拐賣兒童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理。
但情歸情,法歸法,倫理上的糾結並不代表法律上的模稜兩可,收買兒童者依然是拐賣鏈條的重要一環,不可姑息。王曉超認為,可以加大宣傳力度,讓更多人知道收買兒童是違法行為,不管兒童來歷如何,只要沒有辦理法定收養手續,都是違法的。同時,適當提高“收買被拐賣兒童罪”的刑期,提高處罰力度,也會在一定程度上扼殺買者的僥倖心理。
加大懲處力度,會不會讓拐賣行為更隱蔽,給打擊人口拐賣造成阻力?警方透露,拐賣孫卓的犯罪嫌疑人已落網。除正在生病的孫卓養父外,孫卓養母也被採取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案件正進一步辦理。
DNA技術、新生兒指紋技術、人臉識別比對等技術正全面運用於人口管理中。近些年,公安機關和許多相關技術企業合作,已將先進技術廣泛應用於打擊人口販賣案件中,不少陳年積案也是靠新技術偵破的,隱匿被拐兒童更難了。“天下無拐”已正在成為現實,尤其是2020年,國家衞健委、公安部發出通知,要求各地2021年底前在全國一體化平台上全面深度應用《出生醫學證明》電子證照,實現《出生醫學證明》在線核驗、出生醫學信息共享複用。這也意味着從技術上堵住了偽造、編造、買賣出生證的漏洞。
作者:何易
編輯:周辰
責任編輯:陸益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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