夢想成為練習生?簽訂培訓合同之前你要知道這些事兒

  練習生培訓合同有糾紛怎麼辦

  徐川涵

  隨着綜藝節目的增多,不少年輕人夢想成為練習生,通過選秀出道成為娛樂圈新生代偶像。設置專門課程的教育培訓機構隨之出現,專門培訓練習生,然後推向選秀節目或者影視劇組,從招募、培訓到出道已成為一條產業鏈。然而,培訓出道真的像合同簽訂時承諾的那麼“美好”嗎?合同履行中包含哪些法律問題,發生糾紛怎麼辦?

  提問1

  合同內容不明確 無法保證培訓效果怎麼辦?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中規定了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幾種情形,分別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劉某與某娛樂有限公司簽訂了《練習生培訓協議》,協議約定劉某將學習造型設計、公眾形象塑造、形體體能、公演排練、藝德修養、媒體應對技巧等十四門課程。但劉某成為練習生後,僅參加了體能、聲樂和舞蹈課程,學習時間也少於約定時間,劉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該公司的協議,退還費用。娛樂公司辯稱,協議約定開設的十四門課程有先後順序和主次之分,是根據劉某的考核晉級情況來安排的,劉某現階段等級並不能參與全部課程的學習。經法院查明,該娛樂公司將學生分為B、A、S三個級別,不同級別的學生可選擇學習的課程不同,而只有到B3級的學生,十四門課程才全部開設完成。娛樂公司將練習生分為多個等級,每級對應不同的學習內容,只有通過考核才能實現晉升等級,但該公司無法明確每個級別的培訓週期以及升級考核的時間安排,使得劉某對能否在培訓期間學滿十四門課程的內容處於不確定狀態。也就是説,劉某無法確定是否能實現合同目的,娛樂公司的課程設置不當應視為履行合同義務不到位,劉某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關於退還費用問題,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由此可見,由於娛樂公司履行合同義務不到位的違約行為,法院最終判決雙方解除合同,並根據劉某實際參與培訓的情況,判決娛樂公司退還了部分費用。

  提問2

  遭遇“獨家解釋權” 學員能要求解約退費嗎

  實踐中,和上文劉某一樣認為培訓機構課程設置有問題的學員不在少數,嘗試和培訓機構溝通時,不少培訓機構會振振有詞地指出,雙方簽訂的培訓協議中明確約定“機構有權按照其給予練習生的定期考核評級結果開展後續工作;機構有權利單方安排決定練習生的課程內容和學習計劃及發展方向。”也就是説,教育培訓機構通常以自己有“獨家解釋權”進行抗辯,拒絕調整課程。此時,學員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還費用呢?

  通常,培訓機構在與學員簽約時使用的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文本表述稍有不同,通常會針對不同學員情況,對培訓期限、費用等方面進行調整,但對於違約責任設置以及由培訓機構統籌安排課程等權利義務方面的約定完全一致。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説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也就是説,針對“預先擬定和重複使用的條款”,一方面,學員應在簽訂合同時仔細閲讀合同內容,對於權利義務存在不對等的約定,及時與機構進行溝通,弄清條款的具體含義,避免履行中發現實際情況和自己預想的不符;另一方面,培訓機構也應該在簽訂合同時做好解釋工作,尤其是針對格式條款,必須履行充分的提示或者説明義務,《練習生培訓協議》的教學及課程設置與國家規定的義務教育或中、高等學歷教育不同,不需要使用統編教材,教學內容也應與學員溝通,徵得學員同意後確定。

  民法典中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作為培訓機構,統籌安排學員的學習課程確屬教學實踐需要,但這並不是拒絕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的理由。學員訂立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為學習協議約定的所有課程,與此對應,培訓機構的主要合同義務為提供所有課程供學員學習。在事先未與學員溝通、告知及協商情況下,協議中“具體課程安排由甲方統籌負責,乙方遵照執行”及“甲方對本協議內容擁有獨家解釋權”等表述均屬於格式條款,系無效約定。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培訓機構課程設置不當應視為履行合同義務不到位的情形,學員仍然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剩餘費用。

  提問3

  抵押金拒不退還 學員如何維權?

  王某與某文化傳播公司簽訂的《練習生正式合同》約定,公司有義務向王某提供國內最優秀的師資力量和自習場地,負責其作品出版、演出訓練、演出活動的聯繫及全面代理事宜。合同簽訂當日,王某向公司監事滕某交納了5萬元抵押金,約定合同期滿後公司將如數退還。合同履行一段時間後,公司以經營不善為由,終止了對王某的相關訓練,也不再提供住宿。王某要求公司退還抵押金,公司辯稱抵押金是滕某收取的,與公司無關。但此時的滕某早已不見蹤影,這種情況下,王某應該如何維權呢?

  王某與公司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當遵守。公司拒絕履行合同,構成違約。訴訟中,法院通過電話、郵寄等方式均無法將訴訟文書有效送達滕某,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同時查明該公司曾就抵押金出具過收條,現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王某有權要求公司退還抵押金。

  實踐中,部分教育培訓機構管理混亂,款項收取也缺少完備的財務管理制度,學員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保留好相關的證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多種訴訟文書送達方式,即使公司關門跑路,學員仍可訴至法院,法院將根據情況採取相應的送達方式,案件可以缺席審理,“跑路”跑不了責任。

  提問4

  交費容易退費難 消費者要不回錢怎麼辦?

  上述幾個案例均有不同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最終都面臨相同的退費難題。退費難,也是教育培訓合同中的“重災區”,部分教育培訓機構以合同約定“課程不退不轉”等條款拒絕退款。

  校外培訓機構退費難有兩個主要原因,一是合同條款不合理,二是採取的預收費經營模式。就合同條款而言,教育培訓機構通常會在合同中對退費時間、條件等進行嚴苛限制,或直接約定“費用不退”,同樣涉嫌格式條款。需要注意的是,若教育培訓機構和學員就退費協商後達成一致,培訓機構盡到了提示和説明的義務,則需要雙方依約履行,該條款並不一定屬於無效的格式條款。

  就預收費經營模式而言,早在2018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中就規定“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 2021年5月18日,北京市印發《北京市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明確規定“學員在課程開始前提出退費的,機構原則上在5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所有費用。學員在課程開始後提出退費要求的,應按已完成課時的比例扣除相應費用,其餘費用原則上在15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合同條款另有約定且不違反上述退費原則的除外。”此外,該管理辦法還就收費區間、費用監管、退費渠道等做了相關規定。隨着政策的細化和明確,退費難問題也將逐步得到解決。

  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教育培訓機構享有一定的教學自主權與對學生的管理權、收取學費的權利,同時還負有根據合同約定提供教育培訓課程的義務。受教育者享有接受教育培訓的權利,同時負有交納費用、遵守規章制度、配合機構開展教育培訓活動的義務。實踐中,因合同內容寬泛、教育培訓機構管理混亂等,雙方容易產生糾紛。對教育培訓機構而言,一方面要明確合同內容、優化課程設置,加強和學員的溝通,確保良好的培訓效果;作為受教育者,應仔細考慮合同內容、慎重簽約,涉及課時、學費、培訓內容、退費等合同條款,需認真審查清楚,即使口頭達成的約定或承諾,也要落實在書面。如關於退費的條件和要求,可採取補充條款的方式,儘量避免發生退費時產生障礙。同時,雙方均要注意保存自己履行義務以及溝通的相關證據,可將相關的錄音、視頻、微信記錄等留存,避免因證據缺失在訴訟中處於不利地位。此外,還要多方面瞭解培訓機構的品牌、口碑、規模、師資、教學設施、服務質量,並對教學場地進行實地考察。報名時不輕易相信廣告宣傳,不盲目跟風。(作者單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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