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的同時意味着失去?不要逼郭新振做選擇 | 專欄
近日,尋子24年的郭剛堂在公安機關幫助下,找回了自己的親生兒子郭新振。
作為電影《失孤》在現實生活中的原型人物,郭剛堂因千里尋子廣為人知。他騎着插有兒子照片的摩托車奔馳在路上的場景,也因明星劉德華的演繹而家喻户曉。
只不過,電影中的父親最終仍未能找回兒子,留下了一個悲情結局;而現實中,在暌違24年之後,郭家父子終於迎來了喜極而泣的“大團圓”結局。圍觀者在欣慰之餘,也對拐買拐賣兒童這一犯罪行為有了更直觀、更深刻的感受。
郭剛堂找到了兒子,也可能永遠地“失去”
在目前我們所能看到的新聞照片中,放聲痛哭的只是飽經風霜的郭氏夫婦和郭家老人。已經成年,且據稱現在某公立學校擔任教師的郭新振始終未能面對媒體的鏡頭。
他的表情和其時的內心情感我們無從得知,也無從揣測。我們更不知道,當年能像商品一樣收買一個別人家的孩子的買方,今天有沒有懺悔?還是仍能坦然享受天倫之樂?
我們從澎湃新聞的報道中,已經得知,郭新振確實是養父母從人販子處購來:郭新振被呼某吉和唐某帶到林州後,先是交給了其他買主,但對方一直沒給錢,呼某吉遂將郭新振抱回。半年後,郭新振被以6000元的價格,賣給了郭新振的養父母。
我們現在知道的是,郭剛堂接受媒體採訪提到會把孩子的養父母“當成一門親戚去走動”,並且“尊重孩子的選擇”。認親後,郭新振依舊與養父母生活在河南,約定會多去山東看望郭剛堂夫婦。
生活遠比電影複雜。銀幕上,失孤的爸爸歷盡千辛萬苦,仍未找到自己的兒子。但只要在路上,希望仍在。現實中,爸爸終於找到了自己的兒子,但也可能是永遠地失去。
兒子對父母,不應該只是約定多來看望。父母與兒子,既是永遠無法分割的血緣關係,又是一對永遠無法剝離的法律關係。
作為旁觀者,我們沒有郭新振的感同身受,也不便去評價他的個人選擇。對郭家父子來説,上半場是父親尋子,下半場是兒子尋父。一邊是血濃於水的親生父母,一邊是有養育之情的養父母。
郭爸爸為尋子,跑遍千山萬水。現在到了兒子“尋找”他的時候。哪怕心有萬分不捨,或是萬水千山,終究需要郭新振來直面和跨越。
7月11日,公安機關為郭剛堂一家舉行了認親儀式。圖片來源:公安部刑偵局官方微博
郭新振養父母未被追刑責有法可依
法律乃公正良善的藝術。無論如何,沒有一部法律會支持,一個家庭違法收買另一個家庭被拐的兒子並撫養長大,在真相大白後還可以安然盡享天倫之樂。沒有一部法律會支持,一個家庭在已有兩個女兒之後,還可以收買一個被拐的兒子來繼承香火、傳宗接代。
如果法律允許這麼做,當下的打拐也將失去它的道義支持。作為兒子的郭新振不應是商品,郭新振養父母家的兩個女兒同樣不是商品,更不是作為“扶弟魔”而存在的工具人。
隨着科技的發展,信息流通的加速,拐買拐賣犯罪已日趨減少。但過往的一些陳年舊案,仍在令一些父母承受失孤之痛。還在尋子路上的父母們,能從郭新振的選擇中看到希望嗎?一些知情人能從郭剛堂的經歷中,萌生出舉報的想法甚至付諸行動嗎?不堪想象!
一些人對郭新振養父母為何未被追究刑事責任而耿耿於懷,有不少法律專家解釋説,是因為已過追溯時效。
事實上,郭新振被拐賣案雖發生在1997年9月21日,看上去的確過了追溯時效。但刑法也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郭新振養父母未被追究刑責更合理的解釋是,郭新振被拐時刑法中還沒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而只有“拐賣人口罪”。亦即當時對拐賣案件中的買賣雙方還未實施“雙打製”。
郭新振被拐後,郭剛堂第一時間就報警求助,警方也有立案調查。這就是為何郭案中的人販子未能逃脱法律制裁的原因。
郭新振養父母未被追究刑責更合理的解釋是,郭新振被拐時刑法中還沒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而只有“拐賣人口罪”。亦即當時對拐賣案件中的買賣雙方還未實施“雙打製”。
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即便現在能證實郭新振的養父母的確收買了被拐兒童,適用當時的刑法也無法定罪。
24年前,郭新振被拐。對郭氏一家來説,無異於天降橫禍。24年後,哪怕刑事上已無追究郭新振養父母的可能,民事上,郭剛堂因丟子所承受的傷害、因尋子而產生的合理支出,仍可合理合法理直氣壯進行索賠。
郭新振養父母和人販子均為連帶賠償責任人。當然,民事訴訟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前提。郭剛堂一家有權行使,也有權放棄追責和索賠。
一個父親,在24年曆盡滄桑的尋子之旅後,仍在為兒子作選擇。一個兒子,又該如何面對父親的選擇?
特約撰稿人 | 王琳(法律學者)
編輯 | 李瀟瀟
實習生 | 耿心玥
校對 |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