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冰墩墩”? 侵犯版權撞到了“鐵板”上
又一起涉知識產權的案子判了,與眾不同的是很“快”。據報道,近期,北京快偵、快訴、快判一起製售盜版冬奧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玩偶案,被告人任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4萬元,成為全國首例侵犯北京冬奧會吉祥物形象著作權刑事案件。
誰不知道冰墩墩可愛,雪容融火爆,“一墩難求”?於是,盜版趁機而入。從法律上講,製售盜版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玩偶,可不是什麼小事,具有不小的社會危害性。
根據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等法規,如果沒有得到著作權人的許可,製作、出售奧運會吉祥物形象的玩偶,就會侵犯到著作權人享有的複製權、發行權等衍生權利。往輕裏説,侵權者需要承擔民事、行政法律責任,該道歉的道歉,該賠償的賠償,該處罰的處罰,往重裏説,如果觸犯刑法則會構成犯罪,需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規定,侵犯著作權犯罪,達到“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但從司法實踐的情況看,入罪的“門檻”在不斷降低。2004年“兩高”出台的司法解釋中,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在“1000張(份)以上,被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在2007年的司法解釋中,定量標準變為“500張(份)以上”。由此不難看出,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司法力度在加大。
具體到冬奧會知識產權保護,侵犯版權也撞到了“鐵板”上。從我國的保護策略看,採取了一般法律保護和專門法律保護相結合的辦法,在依託著作權法、刑法保護的同時,制定專門保護法規。2008年北京奧運會舉辦之前,國務院頒佈《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2022年北京冬奧會、冬殘奧會之前又對條例進行了完善和修訂,目前對63件奧林匹克標誌、14件專利申請、315件商標申請進行保護,冰墩墩、雪容融等均在依法保護之列。
當然,保護版權不等於“無限擴大”。之前,隨着冰墩墩等奧運會吉祥物的持續火爆,不乏富有創意的“民間演繹”,有的在雪地堆出冰墩墩,有的在飯桌上擺出冰墩墩等。這些是否也侵權?通常情況下,這種“自娛自樂”也不必過於擔憂。著作權法規定,凡是為個人的學習、研究、欣賞而使用作品等,都屬於合理使用,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不過,要是為了營利目的,擅自生產玩具、玩偶,或者將其用於服裝等周邊衍生產品,搞“模仿秀”賺流量、收紅包,損害著作權人的權益,就會觸碰法律的底線,需要承擔相應後果。
劉婷婷 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