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顯示,6月7日,周冬雨與泉州圖鯉貿易有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公開。
文書顯示,原告周冬雨訴稱,泉州圖鯉公司在其天貓店鋪售賣的“潮牌周冬雨同款2021新款衞衣女薄款寬鬆韓版笑臉連帽情侶加絨帽衫”商品主頁圖及詳情介紹中使用了原告照片多張作為配圖,通過售賣明星照片中的同款商品來獲取利潤,借明星效應提高關注度、增加銷量,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給原告造成一定程度的經濟損失。被告方未作答辯。
法院查明,涉案侵權商品售價為309元,銷量為0。被告未經原告許可使用其肖像的行為,侵犯了周冬雨的肖像權,應當承擔停止損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泉州圖鯉公司在其天貓店鋪首頁登載聲明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周冬雨經濟損失1萬元。
藝人肖像的合理使用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規定,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範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來源:老闆聯播、人民法院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