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海寧
上海市税務局第一稽查局前期在鄭爽偷逃税案件檢查過程中,發現張恆幫助鄭爽偷逃税款並依法進行立案檢查。目前,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該局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對張恆處以鄭爽在《倩女幽魂》項目中偷税額(4302.7萬元)0.75倍的罰款,計3227萬元。(10月19日《每日經濟新聞》)
今年8月,税務部門對於偷漏税的鄭爽罰款2.99億元,同時披露,檢查發現本案舉報人之一張恆作為鄭爽《倩女幽魂》項目的經紀人,涉嫌幫助鄭爽偷逃税款,將依法另行處理。如今,處罰結果公佈,張恆被罰款3227萬元。從偷税藝人到經紀人兼舉報人雙雙被罰,釋放出明確信號。
可能有人會説,張恆在舉報鄭爽偷逃税款時也把自己舉報了,這個結果估計張恆本人沒有料到。其實,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既然張恆充當鄭爽偷逃税款的幫兇,遲早會被發現。税務部門推進“雙隨機,一公開”,並利用大數據等新手段分析,税務稽查能力已越來越強。
而且張恆這種行為,有相應法律“武器”懲治。《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為納税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户、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税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税款1倍以下罰款。
筆者以為,税務部門此次處罰張恆3227萬元,對“藝人經紀”敲響了警鐘。藝人們的經紀人與經紀公司,都應該從張恆案汲取深刻教訓,否則就有可能重蹈張恆被重罰的覆轍。經紀人只有與簽約藝人一起重德守法,經紀人幫助藝人依法納税,才能避免因涉税違法問題雙雙被查被罰。
從現實情況看,明星藝人無論是合同事宜還是財務事項,均由經紀人與經紀公司來打理。藝人是否依法納税,既取決於藝人是否具備法律意識,也取決於經紀人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如果經紀人是遵紀守法的人,會引導、幫助藝人依法納税;若經紀人法律意識淡薄,則會變成“幫兇”。
此前,在范冰冰偷漏税案中,經紀人也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據新華社報道,2018年6月,在税務機關對范冰冰及其經紀人牟某廣所控制的相關公司展開調查期間,牟某廣指使公司員工隱匿、故意銷燬涉案公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阻撓税務機關依法調查,涉嫌犯罪。
在上個月中宣部印發的《關於開展文娛領域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確提出,提高准入門檻,規範藝人經紀;嚴格執行演出經紀人資格認證制度;研究制定演員經紀機構、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等管理辦法。可以説,張恆幫助鄭爽偷逃税款再次印證,規範藝人經紀很有必要。
顯而易見,經紀人與簽約藝人是利益共同體,雙方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希望所有的經紀人都能成為簽約藝人的“法治經紀”,凡事要依法而為,不可逆法而行。一旦在涉税等問題上觸犯法律“紅線”,不僅藝人星途暗淡,經紀人也會受牽連,輕則丟掉“飯碗”,重則會被罰款被追刑責。
如何對藝人的經紀人和經紀公司加強監管,也是有關部門需要持續思考和探索的問題。雖然已經出台演出經紀人資格認證制度,但事實説明,僅靠該制度作用有限,還應考慮建立黑名單、行業禁入等監管制度,以便對藝人的經紀人加強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