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一則民事判決書,引發關注。
據瞭解,就戰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戰狼公司”)與吳京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戰狼公司賠償吳京經濟損失34萬元、公證費2000元,合計34.2萬元;
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使用並回收、撤除、銷燬含有吳京肖像和姓名的產品和宣傳品;
在其經營的網店首頁顯著位置,連續七天刊登聲明向吳京賠禮道歉。
吳京助力戰狼品牌?
法院:著作權與肖像權不衝突
判決書顯示,戰狼公司未經吳京許可,將其肖像用於檳榔外包裝,並標註“電影《殺破狼》主演吳京助力戰狼品牌”等字樣。各地經銷商還在短視頻平台,發佈相關廣告。
2020年6月,吳京發現這一行為後認為,戰狼公司侵害吳京肖像權、姓名權,遂將其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
吳京方的訴求為:戰狼公司①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使用並回收、銷燬相關產品包裝及宣傳廣告;②登報賠禮道歉;③賠償總計112萬元(經濟損失100萬元,精神撫慰金10萬元,維權合理開支2萬元)。
戰狼公司則辯稱:①吳京並不享有涉案《殺破狼》劇照的權利;②廣東中凱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具有涉案作品的合法版權,戰狼公司與獲得授權的廣州白月策劃有限公司簽訂了相關協議。即便構成侵權,相關責任應由這兩家公司承擔;③被告僅使用海報、劇照不能讓消費者誤認為原告為被告產品的代言人。
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認為,戰狼公司使用的圖片系吳京的個人照,照片展示了吳京面部正面形象,具有高度識別性,戰狼公司的行為構成對吳京肖像權、姓名權的侵害。且吳京作為知名演員,其肖像、姓名具有一定商業價值。他人未經許可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法院做出上述一審判決。但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時提及,影視作品相關的著作權與肖像權並不衝突。肖像的載體包括劇照,“表演形象亦為肖像的一種呈現方式”。戰狼公司主張其獲得了電影《殺破狼》部分著作權利,但提供的相關合同不足以證實,涉案產品取得使用吳京肖像、姓名的授權同意。最終,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吳京多次因肖像權、姓名權糾紛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