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手一次100元?危險危險危險!
本文轉自【法治日報】;
要問當代年輕人感情困局?
那一定是:
想感受心動的快樂,
又不想吃愛情的苦。
如今,
不少商家瞄準了這種心理,
做起了“愛情買賣”的生意。
在很多電商平台、視頻網站,
只要輸入“一日男/女友”的關鍵詞,
各種網紅店、體驗測評撲面而來。
所謂的“一日男/女友”,
就是花錢租友享受戀愛體驗。
據瞭解,
有些商家會將服務人員的照片、
性格羅列清楚,
供消費者按喜好挑選,
之後不同服務對應的價格也不同,
比如牽手一次100元,
去密室、遊樂園玩、
晚上九點以後出行要額外加錢等。
事實上,
類似這種體驗式服務,
不過是打着緩解壓力、消除孤單的旗號,
遊走在違法犯罪邊緣。
甚至有商家曾宣稱,
可以提供線上“帶顏色”語音陪聊,
只不過“收費會比普通聊天貴”。
租友行為是否受法律保護?
可能存在哪些風險?
“愛情買賣”雖火爆,
但背後的法律問題不可忽視↓
租友行為是否受法律保護?
如果日租男/女友僅僅提供以陪聊、陪玩為內容的正常服務,即服務人員提供“勞務服務”,消費者支付報酬。雙方之間建立的是一種“勞務合同”關係,是具有合法性的。但在現實中,這類服務大多會有一些“擦邊球”的內容,比如親密舉動甚至是色情服務等。此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3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這類違法、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便會被認定為無效。一旦出現糾紛,消費者難以依據所謂的“合同關係”,或者合同約定的內容保障自身權益。
租友期間送給服務人員的禮物,是否能要回?
“送禮物”的行為在民事法律規範中屬於“贈與”。如果説好了送禮物,但在禮物交付給對方之前反悔,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58條的規定,即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如果禮物已經交付給了對方,所有權已經發生轉移,便無法再索回。但如果消費者在送禮物時設定了一些條件,而服務人員沒有履行相應的義務,那麼消費者可以依據民法典第663條規定,撤銷贈與。
租友行為可能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雖然租友是模擬戀愛關係,但在一些特定場景中,容易誘發違法犯罪行為。比如在相處過程中,女性一方的人身安全等權益難以受到有效保護,可能會引發性侵類犯罪行為的發生。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明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我國刑法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已將強制猥褻罪的對象從“婦女”修改為“他人”,即男性也可以成為強制猥褻罪的被侵害對象。
如果租友行為發展成不正當的性交易,將會被公安機關依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認定為賣淫、嫖娼行為而面臨行政處罰。如果一方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實施賣淫、嫖娼行為的,則涉嫌構成傳播性病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將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的處罰。
除此之外,消費者很可能會沉浸在虛擬的親密關係中無法自拔,進而發生盲目消費、被對方利用並進行詐騙,遭受巨大財產損失與情感傷害。
因獵奇心理、緩解孤單去體驗租友,
在親密的相處下,
誰能完全做到
“讓生意歸生意,
讓感情歸感情”?
愛情沒有捷徑可尋,
互換真心才能長遠。
別讓“買”來的虛情假意,
將自己推進違法的深坑!
感謝《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鵬凱律師事務所主任張仲凱對本文提供的專業支持!
作者|李一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