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假唱!嚴禁灌輸“出名要趁早”!

  據文旅部網站消息,18日,文旅部發布《文化和旅遊部關於規範演出經紀行為加強演員管理促進演出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在加強演出活動監管方面,意見稿指出,不得組織演員假唱,不得為假唱提供條件。

  意見稿提到,在嚴格主體資質管理方面,從事演員簽約、推廣、代理等營業性演出經紀活動的演員經紀公司、工作室,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向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申請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嚴格執行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製。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演員簽約、推廣、代理等業務的經營單位由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予以處罰。演出經紀人員在從業活動中為含有禁止內容的演出提供經紀服務或者縱容所經紀演員違法失德行為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由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撤銷其資格證書並予以公告。

  在規範演員從業行為方面,從事未成年人簽約、推廣、代理等演出經紀活動的演員經紀公司、工作室,應當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有關規定,依法保障其接受並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的權利。嚴禁以招募“演藝練習生”等名義,灌輸未成年人所謂“出名要趁早”等錯誤觀念,誤導未成年人價值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在加強演出活動監管方面,不得組織演員假唱,不得為假唱提供條件。

  在做好粉絲正面引導方面,演員經紀公司、工作室應當加強對粉絲應援行為的正面引導,做好對授權粉絲團、後援會網絡賬號的內容監督。對擾亂網絡公共秩序和社會秩序的粉絲羣體,應當督促演員主動發聲,積極引導。

  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做好演出現場管理,維護演出現場秩序,不得設置場外應援、禮物應援、打榜投票等誘導粉絲消費的營銷活動。不得組織未成年人蔘與應援集會等活動,不得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正常觀演之外的應援消費。

  在共建良好演出生態方面,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對演員經紀公司、工作室的執法檢查,做好營業性演出的日常巡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行業協會應當完善演出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自律規範,積極開展對違法失德演員的道德評議,探索建立風險監測研判機制和管控機制,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演員經紀公司、工作室實施行業自律懲戒,對因違法失德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演員進行全行業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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