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觀察丨當我的“臉”不再是我的臉?關於明星肖像權那點事

封面新聞記者 徐語楊

前不久的三八節,一則視頻在網絡流傳,引起轟動。某公司男員工們為表達對女生們的祝福,製作並戴上了各種男明星面具向公司女員工送祝福,被拍視頻傳上網絡,“陳偉霆來送祝福了”、“易烊千璽來送祝福了”等等。在引人豔羨的話題之外,明星肖像權也被格外關注。

這算不算是對明星肖像權的侵權行為?律師解釋道,雖然沒有任何商業性,但是已經涉嫌侵犯了明星肖像權。只不過明星作為公眾人物,比一般人擁有更多的包容義務,並未追究而已。無獨有偶的是,前不久,藝人鹿晗與某公司的肖像權侵權案也剛剛落下帷幕。

如今,涉及到明星肖像權的案件比比皆是,一不小心就會踩雷甚至侵權。不管是商家還是個人,都無權擅自使用明星肖像。更有甚者,你以為明星自己就有權擅自使用自己的臉?情況也有待商榷。

明星能不能擅自使用自己的臉?

説到明星肖像權,日本知名經紀公司傑尼斯事務所是繞不開的話題,來源於這家公司對於旗下藝人肖像權的絕對控制。傑尼斯事務所在全球享有極高的知名度,包括偶像團體嵐、KAT-TUN、木村拓哉等知名團體及藝人都是該公司成員。

傑尼斯對旗下藝人肖像權的控制,在日本乃至全球娛樂圈都是令人“聞風喪膽”的。如果你在網絡搜索日本電視劇的宣傳片,卻全程看不到第一男主角的戲份;如果你在網上看了一則關於日本某某藝人的新聞報道,卻只看到新聞當事人一個碩大的剪影;如果你看見一張紅毯照,明明走了紅毯的日本藝人卻憑空消失在了照片裏……請不要驚詫,這些“肖像”突然消失的人,肯定都是傑尼斯旗下藝人。

文化觀察丨當我的“臉”不再是我的臉?關於明星肖像權那點事

傑尼斯藝人宣傳照成為剪影

傑尼斯是一家老牌經紀公司,在沒有互聯網的時代,傑尼斯就以嚴格管控藝人肖像權聞名業界,經常對擅自使用照片的對象提起訴訟並多次獲勝。在互聯網時代,藝人肖像權頻繁被濫用的情況複雜且多見,傑尼斯則對其進行了更嚴格的管控。在日本,媒體報道新聞,不能使用相關藝人照片已經成為常態。甚至是合作的出版單位、唱片公司、影視公司等,也只能在實體及線下經過授權使用藝人肖像,而在線上的一切肖像使用行為,都是不允許的。

此前,歌手宇多田光發了一張與某男藝人的合照,隨後立即刪除,原因就是該藝人屬於傑尼斯事務所,唯恐侵犯了其肖像權。更有甚者,藝人不能開設個人社交平台賬號,自拍發照片的行為也被禁止。所以在日本,也幾乎看不到粉絲與藝人的合影。

當自己的臉完全“出賣”給公司後,肖像也幾乎成為一種商品。所以傑尼斯公司的藝人照片發售如此暢銷,因為粉絲如果追星,除了買公司發售的藝人照片,幾乎在任何平台都看不到自己偶像的照片。

針對這種現象,日本業界很早就有了各種討論。不少律師認為,雖然藝人個人與經紀公司達成了非常緊密的合約,但是對於其他媒體而言,使用藝人照片、出版等權利,理應受到尊重。所以對於很多情況而言,主要是傑尼斯事務所對社會的一種“懇求”,以及達成的某種默契。

近年來,隨着網絡化越來越普及,傑尼斯事務所也對藝人的肖像權使用做出了一些讓渡,例如藝人已經可以開設自己的個人社交平台上傳照片等等。但若時常看日本節目的觀眾也會發現,傑尼斯藝人的照片使用,依然會被影視製作方“自覺”避開。

北京天平(長沙)律師事務所劉京成律師向記者解釋道,在我國,肖像權屬於人身權利,可以轉讓給其他人使用,但肖像權無法永久“買斷”。如果存在某個合同,限制了明星自拍上傳網絡的權利,顯然是不太合理的。不過劉京成也解釋道,具體情況也要根據合同判斷,如果是遵循雙方自願的原則,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一般的合理約定也會受到法律保護。尤其是,若明星因為發佈自己的照片給公司引起了不當情況甚至造成損失,如果合約有相關規定,明星也不能貿然發佈自己的自拍肖像。

而涉及到公共利益、新聞報道時,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和公開明星的肖像,也應該合理讓渡。不過若涉及捏造、虛構事實的情況,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即便是新聞報道也可能造成侵權。

侵犯明星肖像權賠償通常在幾千到幾萬不等

在我國,固然不存在如此“粗暴”和嚴苛的肖像權約束行為,但是隨着維權意識日益增加,明星肖像權的相關話題也不少見,每年成百上千例的明星維權案例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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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杰倫起訴某公司十次侵犯肖像權

最常見的兩種對肖像權的侵權情況,來自“未經本人同意”和“以盈利為目的”。在飯圈尚未得到規範以前,有一種普遍存在的行為在飯圈極為流行,即私自販賣偶像的圖集。這種未經授權、打着“喜歡”的名義進行售賣的行為,實則已經違法。如果出售的圖集是自己拍的,則涉嫌侵犯明星的肖像權和非法出版;若照片不是自己拍的,還可能涉及侵犯他人的著作權。

而“以盈利為目的”則更為常見,尤其是近年來,冒用明星照片“代言”某產品,打廣告做宣傳,屢禁不止。某美容整形醫院違法使用周杰倫肖像為其“代言”,被周杰倫起訴了近十次。但“這次錯了,下次還敢”,原因只在於,侵犯肖像權賠償的成本,遠遠小於使用明星照片打廣告帶來的收益。數據顯示,明星肖像權的賠償已然形成了一定的標準,通常是幾千到幾萬不等。

不過,隨着明星肖像權“商品化”概念的提出,一部分侵犯明星肖像權的案例也得到了極高的賠償。例如周迅狀告某產品使用其肖像為其“代言”一事。被告在與周迅“代言”合約期滿後,仍然使用周迅的姓名和肖像推廣品牌和產品,其行為足以讓公眾誤認為周迅仍為其代言,侵權時長超過1年,該公司被判罰150萬。

而有些明星肖像權的侵權案例簡直令人啼笑皆非。此前,北京一家婦科醫院在宣傳刊物上刊登了藝人苗圃的照片,苗圃將該醫院告上法院,質疑其侵犯肖像權。而該醫院則辯解道,刊物使用的照片並不是苗圃,而是一名內部員工,因為極為喜歡苗圃,所以模仿了她的化妝和造型拍了照片。隨後,法院將該名醫院所謂的“內部員工”傳喚上庭,最後被判定辯解無效。該醫院賠償了苗圃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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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照也可能涉及侵犯肖像權

值得一提的是,由於明星身份的特殊性,不要認為只有使用明星中的現實形象,才構成侵犯肖像權,使用劇照、人物畫像、表演形象等,也可能構成侵犯肖像權。尤其是近年來“表情包”被頻繁使用,明星的照片作為“梗”出現,已經涉嫌構成了侵權行為。早在2016年,某公司使用“葛優躺”表情包進行宣傳,就被判定侵犯了葛優的肖像權。

總體而言,明星肖像權作為一種“商品”概念,這張臉或許已經不屬於個人。當臉成為符號和工具,避免無心之失的個人應該謹慎使用明星照片,而對有意為之的商家也應該進行合理的肖像權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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