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上海風華秋實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發出了一份“聲明”,就合作藝人鹿晗新歌MV《慢慢》的分鏡頭涉嫌抄襲ヨルシカ樂隊的《所以我放棄了音樂》MV三個分鏡頭一事作出回應。聲明中,公司否認了《慢慢》MV存在“疑似抄襲”的行為,但仍然將該MV第一時間全網下架處理。那麼問題在於,對一個MV來説,單獨的分鏡頭有可能構成抄襲嗎?>>>鹿晗新歌MV分鏡頭被指疑似抄襲,合作方稱已全網下架
單曲封面
答案或許是否定的。
事實上,由於MV通常作為歌曲附屬,在拍攝製作時,往往不會涉及特別複雜的情節橋段,故事線索的單一也使得作品在製作過程中的套路化十分明顯,而且對類似素材的使用往往存在大面積的趨同。
如本次被指抄襲的一張圖片中,畫着一個男孩抬頭仰望天空。從表達的內容上,《所以我放棄了音樂》表達的是男孩悵然若失的心態;而對《慢慢》來説,類似圖片則表達的是該男孩“閒適”的神態。因此從表達內容上,兩者存在極為本質的區別。
《慢慢》MV片段。
在法律上,通常在認定作品抄襲時,往往需要通過一種“複合表達”以確認抄襲的範圍。當刪除涉嫌抄襲的圖片、情節、橋段後,該部分內容嘗試表達的思想是否會發生變化;抑或保留這張圖片,會不會讓觀眾覺得,《慢慢》在這一節表達的,就是《所以我放棄了音樂》類似內容所要表達的思想部分,才可能認定抄襲的存在。
《所以我放棄了音樂》MV截圖。
對作品的某一個分鏡頭代表的,是從構圖、角度、背景、人物關係等一系列畫面元素的綜合,我們很難通過認定某一個元素相同或類似就主觀、武斷地判定其存在抄襲。
但是,對動漫分鏡頭的創作者來説,由於每個作者嘗試表達的作品思想都不可能做到完全一致,因此每一幅構圖都不大可能出完全相同的情況,但由於這個度十分難以把握,因而在實踐中存在大量模糊、空白的地帶,的確會存在“不認定抄襲,但的確相似;認定抄襲卻證據不足”的情況。
《慢慢》作為一個2分39秒的動漫MV,如果只有3個分鏡頭存在部分的雷同,實在難以認定其構成抄襲;而MV的製作方表示其對涉嫌抄襲的3個分鏡頭存在部分的借鑑,這個解釋在邏輯上是説得通的。畢竟MV作為一個圖片、文字、音樂、演唱的多元素混合體,即便某一個元素存在100%的照搬,在法律上都很難確認抄襲行為成立。
對本次事件來説,鹿晗團隊及時將製作方製作的MV全部下架,並稱其對抄襲“零容忍”的姿態絕對值得肯定。作為一種商業行為,或許只有“甲方”對創作者提出更高的要求,才可能杜絕創作者之間在法律模糊地帶的抄襲行為。對所有創作者羣體也將帶來正面積極的影響。
□田晨(法律工作者)
新京報編輯 吳龍珍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