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色性也”,與“性”有關的話題總是傳得沸沸揚揚。這不,不管是微博還是朋友圈,通姦都成了非常熱衷的話題。
這裏,就來為大家八一八發生在古代中國的幾件官員通姦案。
西漢時期有一個音樂家,叫李延年。他歌唱得好,“每為新聲變曲,圍者莫不感動”。這不是重點,重點是,他還有一個“妙麗善舞”的妹妹。妹妹被漢武帝看中了,召集到後宮,立為夫人。李延年因此而發跡,被封為協律都尉,管理樂府。人説“德藝雙馨”。李延年的“藝”沒得説,“德”上面就欠了些功夫。他居然與一位良家女子勾搭上了。漢武帝知道後,勃然大怒,絲毫不給這位大舅子的面子,處以宮刑——沒收了“辦案”工具。
沒想到,李延年的弟弟李季也有同好。李季在後宮行走,日子久了,便與宮女暗通款曲,做出淫亂事情。漢武帝火就更大了,下詔誅了李延年、李季兄弟宗族。
你看,通姦通得命都丟了,這代價未免也太大了吧?對,在秦漢時期,對於通姦罪行的處罰都趨於嚴厲。秦始皇在著名的《會稽刻石》上明文規定:“夫為寄豭,殺之無罪。”意思是説,如果妻子發現丈夫與人通姦,殺了也不承擔責任。據漢代墓葬出土的張家山竹簡記載:“諸與人妻和姦,及其所與皆完為城旦舂。其吏也,以強姦論之。”普通人通姦,男的去修城,女的去搗米。如果是官員通姦,則按強姦罪論處。
到了唐、宋時代,對於通姦的處置寬鬆起來,不再動不動就喊打喊殺。唐朝法律規定:“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這就是説,通姦者判罰一年半的有期徒刑,如果已成婚,則加刑半年,變成了兩年。《宋刑統》規定:“諸夜無故入人家者,笞四十。”跑到別人家裏去通姦,僅僅是打40大板。後來又規定“奸從夫捕”。即謂,妻子與人通姦,要不要告官處罰,以丈夫的意見為準。丈夫願意戴着綠油油的帽子,政府也不會來多管閒事。
不過,宋朝法律對官員通姦的處置還是比較嚴厲的。《宋刑統》規定:“諸監臨主守,於所監守內奸者,謂犯良人,加奸罪一等。”官員與民女通姦,是要罪加一等的。
舉一個例子。宋神宗元豐年間發生了一起通姦案。當時,朝請大夫、登聞檢院王珫和兒子王仲甫與大理寺評事石士端之妻王氏通姦,敗露後,宋神宗批示從輕發落,但監察御史朱服馬上彈劾:“珫父子同惡,行如禽獸……今有司雖許令釐務,而珫略無愧恥,遽請朝見。”硬是通過大理寺審判後,摘掉了王珫的官帽,放歸田裏。
這事兒還沒完。王珫在被審訊時,供出了宰相王珪之子王仲端也與此案有關。審理此案的大理寺丞王援懼怕王珪父子的勢力,沒敢深究,草草結案。結案未久,知諫院舒亶便站出來舉報説,王仲端與通姦案有涉。宋神宗大為光火,任命御史復鞫通姦案。最後,王仲端、王援均被處罰。
如同文史學者吳鈎所言,中國歷史上通姦罪罰的演變趨勢呈現出一個“U”形軌跡:前期重罪化,中期輕罪化,後期又重罪化。的確,經過較為寬鬆的唐、宋時代,到了元明清三朝,對通姦的處置又嚴厲起來。
明朝明洪武九年(1376),太祖朱元璋修建勤身殿。有人向他報告,説一位官員與工匠的老婆通姦。朱元璋立即將這位官員處以宮刑。不僅如此,朱元璋還下令把2000多名工匠全部閹割。好在有人竭力勸諫,這些工匠才避免了飛來橫禍。朱元璋痛恨通姦的官員,幾乎到了變態的程度。
俗話説,上有對策,下有政策。既然朝廷對通姦處罰嚴厲,那我就將通姦女子娶進家門。豈不皆大歡喜?別説,還真有人這麼做了。
清朝嘉靖年間,浙江衢鎮左營一個軍官陳邦太,與民婦程方氏發生了苟且之事,開始擔心自己的官帽子了。他託關係弄了一個假户口,將“明媒正娶”程方氏。但是由於同僚揭發,還是沒有逃脱處罰。為什麼呢?清朝法律中有這麼一條:“官吏奸所部妻女,加凡奸罪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