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准考證”上沒有照片如何識別考生的身份

  在中國古代,由於科舉考試成績與名利、仕途直接掛鈎,作弊現象尤為嚴重。如何確保考試公平,各朝都有一套相應的辦法,其中以清朝的考試管理制度最為完備,考場紀律為“史上最嚴”……

  “准考證”上沒照片,如何辨識考生?

  考試作弊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找人代考,古稱“代筆”,又稱“倩槍”、“槍手”。古代由於照片技術尚沒有發明,功能類似於現代准考證的“票卷”,“考憑”上是沒有照片的,考生憑票入場,“槍手”很容易混過去。為防止有人鑽“空子”,清代考場實行“點名識認”。

  所謂的“點名識認”就是點名進場,對其進行辨認,這是考生入場必經的首道關口。入場前,在門外設序進牌,上面寫明牌數、省份名次,以便考生認明隨行,聽候點名識認。

  古時的考場稱“貢院”,“點名識認”程序在貢院的最外一道“龍門”進行。點名好辦,識認不容易,守門人都是隨機新換的兵役,不認識考生怎麼辦?考生要拿出“識認官印結”。

  “識認官印結”是古代流行的一種行政文書,上面蓋有官印,證明考生身份的真實性,防止冒名頂替。這種文書實際作用是一種擔保書,一旦出事,“擔保人”跟着倒黴。“識認官”就是擔保人,其姓名登記在點名冊上,叫到考生時他就出來辨認。

古代“准考證”上沒有照片如何識別考生的身份


  這種辦法其實是一種原始的人工“人臉識別技術”,識認官臨場辨別無誤後會簽字放行。萬一識認官不到場,除了將其所報的試卷扣除以外,識認官也將被查處。對國子監、府學出來的特定人羣的考生,也可由其老師(助教)一類考官認可的人員出來辨認。

  需要説明的是,不只考生這樣,凡進入考場的人員都要嚴查,或出示“印結”,或使用專用“腰牌”(臨時身份證)。

  “槍手”處罰

  嘉慶《欽定學政全書》(卷19)《考試場規·附載律例》:“凡學臣考試,有積慣隨棚代考之槍手,察出審實,枷號3個月,發煙瘴地面充軍。其僱倩槍手之人,及包攬之人,並與槍手同罪。知情保結之廩生,杖一百。窩留之家,不知情者,照不應重律治罪。倘有別情,從重科斷。有贓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如何查出作弊工具?

  經過識認後,考生還不能進入考場,要經過第二道關口“搜檢”。所謂“搜檢”就是搜身和檢查所攜帶物品。為了防止考生將作弊資料亦即古代所稱的“懷挾”偷偷帶進考場,甚至不顧及考生的隱私。

  在實行科舉取士初期的隋唐時代,並不禁止考生攜帶考試資料入場。五代後唐長興年間始定搜檢之例,當時規定凡搜出考試作弊資料者不予錄取。金章宗泰和元年(公元1201年)出台“搜檢法”,這一考場紀律為後來各朝效仿,即使現代考試也不例外。

  宋金時期,朝廷對“懷挾”行為開始嚴打,女真人建立的金國甚至採取“裸檢”手段,考生進場前“行沐浴更衣之法”。由於有悖斯文,脱衣解褲等手段並未被嚴格執行,一直到清代才又重視起來,搜檢時連內褲都要搜。

  據清《欽定禮部則例》(卷91)《儀制清吏司·鄉會試場規》記載,順天府的鄉試和會試考生入場時,在第一和第二兩道門分兩次進行搜檢:“令搜檢人役兩行排立,士子(考生)從中魚貫而入。以兩人搜檢一人,務令士子開襟解襪。”

  後來更規定,考生必須穿規定服裝。據清《欽定科場條例》(卷30)《關防·搜檢士子》,康熙五十三年(公元1714年)規定:“凡考試舉子入闈,俱穿拆縫衣服,單層鞋底,只帶籃筐、小凳、食物、筆硯等項,其餘別物令在外留截。如違,嚴加治罪。”

  據《清會典事例》(卷341)《禮部·貢舉·整肅場規》,當時懷挾手法五花八門:“或藏於衣帽,或藏於器具,且有藏於褻衣褌褲中者。”清朝最嚴的一次鄉試搜檢,出現於乾隆九年(公元1744年),在鄉試頭場,乾隆皇帝派出親近大臣數人前往監看,當場搜出懷挾21人,在二場搜檢時又搜出21人;臨時棄考的有2000多人。在考場外,“拋棄的蠅頭小卷堆積於牆陰路隅者,更不計其數。”

  經過這次檢查,清朝的考場紀律更嚴,對所有可能作弊的地方都作出明確規定,如對帶入的食品,“糕餅、餑餑各要切開”。甚至連考生所穿內衣內褲(褻衣、褌褲)都有強行要求:“褌褲綢布皮氈聽用,止許單層。”

  搜檢時,內衣內褲都要搜。曾有人就此舉提出異議,乾隆皇帝親自解釋:“設無所別,而一概從寬,則將來褌褲中竟成懷挾之藪矣。”意思是説如果內衣內褲不搜的話,那考生都把作弊資料藏那裏了。

  處罰

  嘉慶《欽定學政全書》(卷19)《考試場規·附載律例》:“凡應試舉監、生儒及官吏人等,但有懷挾文字、銀兩當場搜出者,枷號一個月,滿日杖一百,革去職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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