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剩女嫁不出去要坐牢 就連寡婦也有解決辦法

  古代對於適齡男女婚嫁問題,制定了相關法令:越王勾踐規定男子20歲而娶,女子15歲而嫁;宋仁宗時期,規定男子15歲而娶,女子13歲而嫁;明太祖規定男子16歲而娶,女子14歲而嫁。到了法定年齡不嫁人的女子,是要被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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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齡男女的婚姻大事,在中國周代屬官方議程,專門設置了管理男婚女嫁的職官「媒氏」。據《周禮》中記載:「媒氏,掌萬民之判。」男大當婚,女大當嫁,以媒人牽線、家長包辦,促成男女成婚的方式是當時主流,但男女婚嫁既然是家國大事,朝廷也就往往會進行干預,主要手段就是制定法令和處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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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晉代,女子到了一定年齡必須嫁人,否則官府就會強行幫她找婆家。《晉書·武帝紀》(卷三)記載,司馬炎在泰始九年十月要求,「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長吏配之」。意思是説,女孩子到17歲了,如果父母不將閨女嫁出去,那麼地方官員就要給她找婆家,逼其強行嫁人。到了南北朝時期,如果女孩適齡不出嫁,就是犯法的,連家裏人都要跟着坐牢,這就是《宋書·周朗傳》説的——「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強迫女子出嫁,初衷可能是增加人口,但在客觀上,卻解決了不少光棍娶不起老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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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末戰亂之後,西漢統治者為了恢復和發展生產,需要增加大量的勞動力,於是便宣導人們早婚早育,《漢書》記載,漢惠帝曾詔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也就是説女子年十五至三十歲以內不嫁,便採取多收五倍賦税的辦法進行懲罰。唐朝統治者也力主早婚,唐太宗規定男20歲、女15歲可以結婚,可到唐玄宗年間,法定婚齡進一步被減為男15歲、女13歲,如果男女到了已婚年齡仍尚未娶妻嫁人,官府就會用罰銀子的方式來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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