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末年,珠三角有一種特殊的風俗。沒有結婚的女子,只要把辮子挽成髮髻,就表示永不嫁人,獨身終老。而隨着時間的推移,自梳女的身影已經漸漸淡出了我們的視野。過去時代,封建禮法苛嚴,縣中不少女性不甘受虐待,矢志不嫁,或與女伴相互扶持以終老,約自明代中後期起,相繼產生了自梳女和不落家的特殊習俗。由於蠶絲業的興起為女性提供了獨立謀生的機會,這些習俗在封建禮法壓迫下,得以相沿300餘年,在晚清至民國前期達於高潮,直至本世紀30年代以後,才隨着女性社會地位提高和戰亂的影響而漸趨消歇。
過去女子出嫁,須由母親束髻,立心不嫁者則履行一定的儀式自行束髻,稱“自梳”。儀式通常在自梳女及不落家婦女聚居的“姑婆屋”內舉行,當事者預先購備新衣鞋襪妝鏡頭繩及香燭酒餚,以黃皮葉煮水沐浴,設供拜觀音,立誓永不婚嫁,然後由年長的自梳女將其辮子梳成髮髻,更換新衣新鞋,向其他自梳姐妹一一行禮,經濟寬裕的,還須擺酒宴客。履行儀式後,該女子即為“梳起”,正式成為“自梳女”,終生不得翻悔。“自梳女”平日可繼續居住母家,採桑繅絲,自食其力,閒時常到“姑婆屋”與眾姐妹聚會,在生活上互相扶持,親如家人。年老或病危,必須移居“姑婆屋”,絕不能在母家去世。
“不落家”是自梳女子的一種假婚習俗,為避免遭父母強迫嫁人抗爭無效所採取的折衷辦法,過門行婚禮而拒絕同丈夫寢處,三朝回門後即長居母家不返,故稱“不落家”。“不落家”除了與自梳女有相類似的社會背景外,其中較為多見是少女迫於父母之命,既不能“梳起”又無法逃出家門,只好在舉行婚禮後,利用“三朝回門”的機會長住孃家,以避免與丈夫同居。這種婦女,名曰已婚,實則仍為獨身,俗稱“不落家”。
有的女子,因決心要過獨身生活,雖瞞着父母已秘密自梳,但終因拗不過父母的逼迫而出嫁,所以只好採取婚後“不落家”的辦法來應付父母。蓄意不落家的婦女,臨嫁時秘密請知己的大嫂大姐們傳授洞房花燭之夜的應付辦法,並請金蘭姐妹特製一套防衞衣服,衣服制成上下相連,夾口處縫得特別牢固,讓新郎無法扯開。自帶一把剪刀作自衞,不讓新郎貼近其身。如新郎以暴力相逼,即高聲呼救,以金蘭姐妹扮演的大姐,聞聲後便集體前往救護,幫助新娘解脱。在夫家住至三日,“回門”後就不再返回夫家了。不過,不落家婦女,在夫家仍是主婦名分。夫家如有紅白喜喪之事時,還要派人回去以示關照。若是翁姑或丈夫過世,必須親自回去“上服”盡孝執喪。本人要是病危將逝時,不能留在孃家辦喪,必須回到夫家去待終。彌留期間的飲食、醫藥及身後費用,均由女家來負責。夫家要以主婦之禮儀進行辦喪。遺產留給妾侍或庶出子女。也有不回夫家而死於“姑婆屋”或尼姑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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