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那麼,被罰的錢哪裏去了呢?如果進入國庫,用於發展民生,花到老百姓身上,倒也罷了。而事實上這些錢最後都進了內務府,也就是皇帝的私人賬户。搞來搞去,那些高級官員成了皇帝的“抓錢手”。
清乾隆年間,官場上流行“議罪罰款”制度,説白了,就是官員犯了錯,上繳一筆“議罪銀”便可免罪。罰俸制度開始施行時,目的只是針對一些較小的過錯,在尚不足以撤職降職的前提下使用,讓官員感到有點肉疼,以便從此更加嚴謹為官。但後來事情悄悄發生了變化。來看當時被罰款的封疆大吏李質潁給乾隆帝的奏疏:
“奴才於浙江巡撫任內未行奏參王燧,情願罰銀十萬兩;粵海關監督任內奏事錯誤,情願交銀二萬兩;四十六七兩年關税盈餘短少,部議賠銀三萬六千餘兩;廣東鹽案不實,情願罰銀十萬兩。奴才自四十六年起至本年,交過造辦處廣儲司共銀十四萬兩,其餘十一萬六千餘兩,理宜竭力湊繳,按限完納,庶於寸衷稍安。但現在變產湊交,一時售賣不及,又恐有誤限期。奴才晝夜惶悚,無計可施,唯有叩懇聖主恩施格外,準於明年起每年作為二季,交銀一萬五千兩,奴才得以設法竭力,及時估變交納。”奏疏中,李質潁承認四次工作失誤,累計認罰20多萬兩銀,但繳納罰銀14萬兩後,説一時難以湊齊,請求寬限。
儘管奏疏有哭窮之嫌,但動輒數十萬兩銀子,已不止於對官員的懲罰。目的由懲治轉為斂財,其遺患無窮。受罰者白花花的銀子拿出去了,他還得拼命把這些錢掙回來。即使不為盈餘,他也得把這個窟窿堵上,想方設法摳錢。於是,一層層盤剝下去,最後都轉嫁到最底層的老百姓身上。
那麼,被罰的錢哪裏去了呢?如果進入國庫,用於發展民生,花到老百姓身上,倒也罷了。而事實上這些錢最後都進了內務府,也就是皇帝的私人賬户。搞來搞去,那些高級官員成了皇帝的“抓錢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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