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10時11分許,台金高速巡查車輛在巡邏到S28台金高速公路往金華方向蒼嶺隧道內的時候,發現前方一輛浙J牌照的灰色雪佛蘭轎車,時速始終在20邁以下,以至於隧道後部大量車輛被影響了通行,不少車輛要改道到隔壁車道,本就狹小的隧道里變得擁堵不堪,險象環生。一段隧道,雪佛蘭轎車慢悠悠開了半個小時才開出,兩位警官在隨後趕來的救援車的支持下,三面包抄,才將其逼停到硬路肩上。此時車裏的女司機就待在車裏不出來,民警反覆勸説,但女司機就是不理睬,時不時加油門做出危險舉動。民警見女司機不聽勸説,只能強行破窗,奪下汽車鑰匙,隨後嘗試控制情緒不穩定的女司機。在控制過程中,女司機對執法人員又抓又咬,導致四人不同程度受傷。隨後,女司機被移交仙居縣橫溪派出所進行調查處理。據記者瞭解,這名女司機姓陳,是仙居淡竹鄉人,30多歲,這輛雪佛蘭轎車是她的座駕。據陳某説,她最近事事不順意,心情很差,就開車出來散散心,沒想到惹出了一堆麻煩。
即通評論員泓泉:有一句話叫我的地盤我做主,這沒問題,但是如果這句話放到車裏,覺得車裏這地盤也可以按照這句話來,停車時候可以,一旦行駛到路上也隨心所欲信馬由繮想快多快多快、想多慢多慢,那就你的地盤你做不了主了而是法律來做你的主來了,因為我國《道路交通法》對各級公路都有明確限速規定,快了或者慢了都有可能涉嫌違法,從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比如高度公路一般最低限速60—80公里/小時,低於這個也是違法行為,而今天我們説道這位女司機竟然開到時速20公里,這就事實上影響了高速公路的功能效果,並對其他車輛行駛造成了阻滯,客觀上影響了高速公路運行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況下行駛速度低於規定最低速度時速20%以上的,罰款200元,記3分。而與此同時這位還涉嫌妨礙公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所謂衝動是魔鬼,凡事有邊界,這位女司機原本為了抒發各種不如意而採取的方式,結果卻讓自己更不如意!
其次,現在不瞭解的是這位女司機是否知道有關高速公路限速的規定,如果她根本都不知道,這是否需要倒查一下她的駕駛證是怎麼到手的呢?事實已經證明,許多馬路殺手的根源是考試環節出了問題,各種徇私尋租導致了一些駕駛員駕駛基礎根本無從談起,最終成為令人提心吊膽了馬路隱患甚至馬路殺手!這位司機高速上的行為完全無知者無畏的狀態,這會不會意味着其駕駛證興許有水分呢?
其三,這件事其實也是在提醒我們每一個人,千萬不要以為只有開快才是違法,馬路上散步一樣的閒庭信步同樣是違反法律的,而且這還會給他人造成很大的困擾,更會造成城市公路功能上的浪費!城市道路本身就緊缺,你慢慢悠悠前面一大塊車道浪費着,這種令人牙根癢癢的行為難道不覺得自己不僅違規違法,甚至很沒有路德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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