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建安七子之一的孔融為何把活命的機會讓給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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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後漢書·孔融傳》中記載了另一件事,挺有意思:儉亡抵於褒,不遇。時融年二六,儉少之而不告。融見其有窘色,謂曰:“兄雖在外,吾獨不能為君主邪?”因留舍之。後事泄,國相以下,密就掩捕,儉得脱走,遂並收褒、融送獄。二人未知所坐。融曰:“保納舍藏者,融也,當坐之。”褒曰:“彼來求我,非弟之過,請甘其罪。”吏問其母,母曰:“家事任長,妾當其辜。”一門爭死,郡縣疑不能決,乃上讞之。詔書竟坐褒焉。融由是顯名,

  儉,是漢末的一位官員名叫張儉,此人因為正直,得罪了當時的十常侍之一的侯覽。侯覽於是下命令給下面的州縣官員,逮捕張儉。張儉和孔融的哥哥孔褒關係不錯,於是逃亡到孔家,希望孔褒能夠收留自己。可是,當時孔褒出門去了。張儉因為孔融年輕,只有十六歲,就不告訴他,想再逃亡。可是孔融卻看出張儉一臉窘迫,應該是遇上了困難。於是,孔融作主,説:“我哥哥雖然在外地,可是我就不能招待您嗎?”就把張儉收留在自己家。

  可是,窩藏罪犯的事情還是被泄露出去了,州縣官員秘密到孔家抓捕張儉。孔融得到信息,通知張儉逃走。州縣官員就把孔褒和孔融給抓了起來。當時,州縣官員不知道要判誰有罪。孔融主動表示:“收留張儉窩藏罪犯的人是我,應當是我有罪。”可是哥哥孔褒卻説:“張儉是來投靠我,不是弟弟的罪過,我心甘情願接受懲罰。”官員又問孔融兄弟的母親該如何處置。母親竟然也説:“家中的長輩管理家事,我作為母親,自然罪責在我。”全家人都爭着想死,當時郡縣官員難以裁斷,就向朝廷稟報。最後由皇帝下詔,判處孔褒有罪,而孔融也因此名聲大震。


  如果説,兒童時期的孔融讓梨,只是把吃大梨的機會讓給了兄長,而少年時期的孔融,則是把活命的機會讓給了兄長。孔融在當時做出了兩個決定。第一個是代替哥哥收留來人。不管這個人是普通百姓,還是朝廷罪犯。只要是哥哥的朋友,只要是求到自己門下,就出手相救,甚至是為了他人得到牢獄之災,也毫無怨言。當初讓梨,是因為按照“法”,按照不成文的規矩,大的梨子要給兄長吃。那麼收留張儉呢?孔融難道沒有事先就沒有猜想到張儉可能是朝廷罪犯?不是。在孔融心中,道德高於法律,法律或許會因為奸佞(比如十常侍),而枉殺忠良,可是道德卻存在世人心中。

  孔融的第二個決定,更是把生死置之度外。孔融完全可以説張儉是哥哥的朋友,自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收留了張儉,推卸責任,何況事實是孔融一開始確實不知道張儉有罪。但是孔融沒有那麼做。孔融不是一個出賣兄弟,出賣朋友的小人,即便是為了自己,為了活命,也不做如是行徑。這一點和“寧我負人,毋人負我”的曹操之流,實在是有天壤之別。既然孔融為人率性,不是那種虛情假意的人,而在生死關頭,也都能以道德自勵,以情義為重,那麼當初讓梨這樣的些許小事,就在情理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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