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古代婚嫁最初是哀痛的事:新郎家三日不能奏樂
導讀:周禮中有記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一個“令”字,就有“令”的執行者。但是也有例外,仲春時節的男女相會,“奔者不禁”。可見,當時的人還保有相當的動物性,國法要服從於“春天”。從周朝到春秋都有專門做媒的官吏,官名“媒氏”,專職負責使男人有妻子,女人有丈夫,向他們配給田宅,以使其能安身成家。當時的男人結婚三年後才可以被國家徵用外出作戰或做工,叫“赴國役”。
嫁娶兩家三日哀
今天人們的婚嫁是喜事,遠古時候卻恰好相反。迎親只能在夜裏,車馬服飾都必須是黑色。起源於古人引陰氣入家門,黑色是配合着陰的。黑夜黑馬黑車黑衣人,車前置兩枚火燭,在黑夜試探前行,就是去娶親的了。
按《禮記》中記錄,嫁走了女兒的人家,三個晚上不熄滅火燭,似乎女兒還能回來,似乎女兒還能看到孃家的光。而娶了新人的男家,三天內不能有絲竹樂器的響聲。婚嫁是一件哀痛的事兒。現代女人出嫁有哭的,有依依惜別的,多數只是做姿態。終究習俗變了,嫁人是張燈結綵浩浩蕩蕩歡天喜地的事情。而古人説,不對婚禮表示祝賀,是規矩道理。婚事,當時都寫成“昏事”。
到了漢朝,有皇帝詔書説,禁止民間嫁娶備酒食相賀。按漢律,禁止三人以上結羣喝酒,但可以印證,民間嫁娶已經飲酒聚眾慶賀了。由周到漢的大約千年,娶親已經從只能趁黑夜進行的壞事變成了好事,由漢到今天,再沒變過。《呂氏春秋》中説新娶來的婦人要“煙視媚行”,煙一樣的視線,縹緲不定,嫵媚地走路,大約是絕不能快步如飛,要忸怩細瑣的徐徐而行。
三十不嫁要受罰
古時候婦女出嫁年齡,在漢代有嚴格規定,十五歲到三十歲為界線,過三十還獨身在孃家,就罰“五算”,合當時的六百錢。據説,罰款不重,只是懲治遲遲不嫁的女人對風俗的挑戰。有一種被古人稱作“姆”的女人,類似現在的保姆。專指婦人到了五十歲,還沒有生下孩子,被男家廢出,按規定也不能再嫁。如果這婦人能奉行“婦道”,才有資格給別人的孩子做保姆。
漢朝的時候,有個叫王吉的人,房東家有一棵大棗樹,王吉的妻子隨手摘一顆棗給王吉嘗,王吉當即廢掉了這個妻子,因她偷盜。元朝規定廢妻有七條:無子、淫佚、不事公婆、口舌、盜竊、妒忌、惡疾,任何一條都可以發休書廢掉妻子。所以婦女們只能私自積蓄,以防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