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神宗時禁止嫖娼唯有哪一天可以"放鬆"一下?
打擊並禁止賣淫嫖娼,如今被俗稱為“掃黃”。那麼,中國古代又是如何“掃黃”的呢?
公元前645年的春秋時期,齊國出現了一批性工作者。時齊國上卿管仲在齊桓公的宮城中設立“內閭”,一次安排多達700名女子入住其中。“內閭”也稱“女閭”,即官辦妓院,比西方梭倫所設的“國家妓院”早半個世紀。
管仲設妓院是為了增加齊國的中央財政收入,“以充國用”。不過,這批性工作者甫一出現,便爭議不斷。《戰國策·東周策》上記載:“齊桓公宮中七市,內閭七百,國人非之。”所謂“非之”,即反對開妓院這件事,這大概是中國最早的“禁娼”聲音。
管仲的“性產業”政策儘管“國人非之”,但在此後卻發展了起來。秦漢以後逐漸形成了“樂户制度”“官妓制度”,並伴之出現了所謂的青樓文化。
雖然青樓文化成為古代中國特有的民俗文化的一部分,但古代中國各朝政府有關禁娼的呼籲從未間斷過。特別是在民間,底層老百姓對娼妓制度深惡痛絕,賣淫和嫖娼行為為人不齒。民間常用“敗家子”“賤貨”這類粗話,咒責進行性交易的男女雙方,引導社會風氣,這實是一種“道德禁娼”。
宋仁宗規定 官員“不得赴妓樂”
“道德禁娼”並非政策性的,所以相當乏力。針對禁娼呼聲,出於淨化社會環境、調整倫理秩序、規範官場行為的需要,古代朝廷多會對賣淫嫖娼行為從政策上進行限制,這種限制可以看成是古代中國的“法律禁娼”。
在古代中國,“法律禁娼”很多時候是有條件的“掃黃”。古代中國的性工作者生存模式比較複雜,有宮妓、官妓、營妓、家妓、私娼、暗娼等。這些性工作者的來源早些時候是奴隸性質的女子、戰爭俘得的女人,後來則以失夫女、罪人(臣)女、賣身女為主。但每個朝代幾乎都禁止“逼良為娼”,從准入機制上進行控制,避免社會風氣整體變壞。如明朝法律就規定:“凡娼優樂人買良人子女為娼優”者,“杖一百”。
與此同時,又對性消費者即所謂嫖客的性消費行為進行限制,其中尤以對負有社會責任的官員的限制最多最嚴。如宋代,便禁止官員狎妓。趙禎(宋仁宗)當皇帝時便規定,負責分管刑獄的官員提點刑獄不得召妓,當時的説法是“不得赴妓樂”。
四五十年後,趙頊(宋神宗)當皇帝時則擴大到整個監司範圍,不僅是提點刑獄,所有監察官員一律禁嫖。但也有例外,一年365天中有一天可以“放鬆”一下,就是趙頊過生日那天的“聖節”。時人詩句中所謂“共君今夜不須睡,未到曉鍾猶是春”,説的就是“聖節”之夜的情形。
在古代中國所有朝代中,唐代的性產業是最發達的,性工作者的素質也最高。當時唐政府確立了官妓制度,從法律上給性工作者一個地位,賣淫成了合法的產業。
當時,唐政府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教坊”,對在京師營業的娼妓予以統一管理,所有從業人員均須註冊登記,登記後須進行崗前“職業培訓”。嗓子好的培訓成歌妓,有音樂天賦的擔任樂妓,身段好的發展為舞妓,有點酒量的則做飲妓,等等。所以,在唐代詩人的作品中總有青樓女子的影子在字裏行間晃動。
明宣宗下令 取締“官妓”
唐代的官妓制度對後世影響很大,一直到明代,這一制度才被取締,中國古代的禁娼運動也因此出現了新的趨勢。
其實,明代開始並不禁娼。和尚出身的開國皇帝朱元璋在建國之初不僅不禁,反而大力提倡。在唐、宋官妓制度基礎上,明朝將教坊升級為“教坊司”,隸屬掌管教育、外交諸事務的禮部。
據明代姜明叔《蓉城詩話》記載,當時朱元璋在南京城南的聚寶門(今中華門)一帶,沿着內外秦淮河興建了輕煙、淡粉等14座高檔酒樓,這就是明代著名的“紅燈區”--秦淮河畔的“花月春風十四樓”。這些酒店是明代的“官妓院”,營業前因性工作者數量不足,朱元璋下令從全國各地徵召有從業經驗的女子,催她們儘快上崗。由於政府提倡、官員帶頭,性消費確實拉動了明初的“內需”,私人聚會少不了妓女助興,公款宴請也允許使用“三陪女”。
官妓的發展很快引發了諸多問題,社會“禁娼”要求強烈。朱元璋的重孫子朱瞻基(明宣宗)下令取締官妓,並嚴禁官員涉足紅燈區。明代由此出現了一場“禁娼運動”。
朱瞻基的這一舉動,在中國禁娼史上是件大事。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沒有官妓還有私妓,一些大款根本不受此“禁娼令”的限制,蓄起了家妓,在官妓沒落後,私妓大量出現,被時人稱為“私窠子”的暗娼特別多。
朱瞻基前後僅做了11年皇帝,38歲便死了。之後,放鬆了對賣淫嫖娼的管理。到明末,在今南京秦淮河兩岸,妓院酒樓林立,流動的性交易場所畫舫多多,成了當時全國的性產業中心。清朝人餘懷所撰的《板橋雜記》,實際就是當時文人、學子、官員在紅燈區的性消費實錄。所謂“秦淮八豔”,便是在秦淮河畔的8名性工作者,她們皆出現於明末清初。
清康熙皇帝頒律令
“夥眾開窯”為首者處以“斬決”
與明代相比,清代禁娼又嚴厲了,但也是反反覆覆。清初依明制,在京城設教坊司。但順治皇帝曾兩次裁減教坊女樂,宮中搞活動時,培訓48名太監替代樂妓。順治八年(公元1651年),朝廷下令停止教坊女樂,開始禁娼,從上至下掀起了清代的“禁娼運動”。順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則直接裁革女樂。
康熙皇帝繼承了順治禁娼政策,康熙十二年(公元1673年)復令重申禁娼,康熙十九年(公元1680年)頒佈的律例上明文規定:“夥眾開窯誘取婦人子女,為首照光棍例斬決,為從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
嘉慶皇帝進一步加大對賣淫嫖娼的處罰力度。嘉慶十六年(公元1811年)修訂的《大清律》規定:“京城內外拿獲窩娼至開設軟棚,日月經久之犯,除本犯照例治罪外,其租給房屋房主,初犯杖八十,徒一月……”
清代的禁娼可以説是真正的“法律禁娼”,朝廷“掃黃”的聲勢很大,一時頗有效果。以當時全國著名的“紅燈城市”揚州為例,當時的性工作者便很緊張。自隋唐起,揚州的性產業便十分發達,雖然朝廷“掃黃”,但娼妓並未能禁絕,“私窠子”“半月門”“揚濱”“船孃”這類暗、私娼繼續活動。這些性工作者對“掃黃”信息很靈通,風聲一緊,她們便“集體消失”。清初文人吳綺在《揚州鼓吹詞》序中是這樣説的:“一逢禁令,轍生死逃亡,不知所之。”
在古代中國各個朝代中,清朝禁娼是最明確的,但實際上也沒禁住,民間賣淫嫖娼依然嚴重。特別是在咸豐皇帝奕詝主政後,北京的娼妓又趨活躍,“禁娼令”名存實亡,在封建時代行將結束前,管仲提倡的性產業罕見地出現了最後的輝煌。當時全國形成了大大小小多個“紅燈區”,如京城的“八大胡同”,以及時稱“十里洋場”的上海,成了世界“性都”,到1949年新中國成立前夕,上海登記的妓院還有800多家。
性產業在清末為何又繁盛了?一是由於西方列強打開國門後,商業經濟刺激了原本就未消失的性產業;二是由於皇帝帶頭享樂,同治皇帝便喜歡“冶遊”,經常喬裝私訪妓院,坊間傳其系患“花柳病”(性病)而死,並非空穴來風。最重要的是,清政府的禁娼政策出現鬆動,史家稱為“弛禁”,好多地方政府抽取“花捐”,在事實上承認了性工作者的合法性。
古代中國的禁娼,始終在這種禁與非禁中博弈。直到新中國成立後,禁娼才變成了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