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湖南衞視主持人汪涵代言的理財平台“愛錢進”發生疑似爆雷事件。有報道稱,超過10萬人被愛錢進騙超過100億元,大量投資者血本無歸,警方已對其立案偵辦。網上流傳的照片顯示:有投資者舉牌喊出“愛錢進詐騙汪涵退代言費,汪涵請出來還我血汗錢”的標語。
因為與爆雷理財平台的關係而成為焦點,汪涵並不是明星中的第一個。2016年,黃曉明代言的東虹橋金融出現逾期兑付,曾為該公司某項目進行宣傳片及平面廣告拍攝的黃曉明一時成為眾矢之的,當年也有網友發起了“一起召喚黃曉明來還錢”的微博熱門話題。
為這些理財平台代言、站台的明星們,在平台爆雷之後是否應該承擔一定責任?在要求其賠償損失的投資者看來,理由相當充分。“看到你代言的東虹橋我才投的4000塊,這學期的生活費沒了”,“東虹橋爆雷了,我的全部家當都沒了,看到是你代言我才投的錢,誰讓我是你的粉絲呢”……當年在黃曉明的微博下面充斥着這樣抱怨的留言。顯然,有很多投資者尤其是黃曉明的粉絲是因為看到黃曉明代言才選擇了這家平台。
而這次汪涵為愛錢進代言,廣告語是“有內涵,更靠譜”,主張汪涵有責的投資者中肯定也有不少汪涵的粉絲,他們因為偶像“更靠譜”的背書,選擇了愛錢進,現在遭遇損失,自然會憤憤不平。
但是這種樸素的道理能不能擺上法律的枱面?專業人士已經依據法律給出了分析:一般情況下因廣告主非法經營導致的違法犯罪活動,其代言人沒有法律上的責任。除非明星明知是虛假廣告,或明知廣告主在從事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卻仍為其提供廣告宣傳服務,則另當別論,但是要找到明確證據卻並不容易。正是基於這一點,在過去的案例中,還沒有明星代言人承擔責任的先例。
據最新消息,汪涵已對此事作出了回應。其要點有三,一是宣佈代言早於2018年年底結束,二是對投資者的遭遇表示同情,希望幫助大家減少損失,三是對其和愛錢進的合作進行了解釋。
在汪涵的回應中,第三部分內容最詳細,也是真正的重點。“對對方提供的平台資質資料做了核實”,“代言前註冊為用户,體驗了產品”,對照廣告法等法律可以看出,這實際上就是聲稱自己先前代言活動合法、無責的宣示。
汪涵本人是否真的做到了這幾點,應該不難查證,相信有關部門很快會給出結論。但即使是免除了法律責任,對一個愛惜羽毛的明星來説,捲入類似事件也是一個教訓。
由於金融產品運作的複雜性,像汪涵這樣“註冊為用户”,和真正的體驗無疑還相去甚遠。如果明星對於金融產品的風險把控、邏輯以及構成幾乎完全陌生,就接下廣告,為其代言,那麼很可能會使自己陷入信任危機和訴訟風險。和代言費比較,孰輕孰重?
當然,對投資者來説更是一個教訓。難道因為是明星代言、偶像背書,自己就可以放棄正常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