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浩(化名)投保重疾險的三家保險公司中,合同條款中對“惡性腫瘤”的表述一模一樣,但他患病後,兩家給與了認定理賠,另外一家則認為不符合標準予以拒賠。
拒絕理賠的保險公司——和諧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理賠人員表示,公司認為病理結論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惡性腫瘤”的標準。對於為何其他兩家保險公司予以理賠,該工作人員表示,如不服理賠建議,建議投保人到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糾紛。
福建省立醫院出具的關於陳浩的病理報告診斷:“腸神經內分泌瘤(G1),浸潤粘膜層至粘膜下層”。本文圖片均來自澎湃新聞記者王選輝
查出腸癌後兩家理賠一家拒賠
陳浩是福建福州人,今年46歲。他的妻子陳娟(化名)説,她保險意識比較高,2006年就開始為自己和家人購買重疾險。直至2020年,她先後為陳浩在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平安人壽”)、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人保健康”)、和諧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和諧健康保險”)購買了不同額度的重疾險。
2020年7月9日,陳浩獲中國人保健康的重疾險理賠30萬元。
其中,和諧健康保險購買於2014年8月,保險產品名稱為“和諧健康之尊定期防癌疾病保險”,首年交保1232元,保險期為20年,保額為20萬,癌症確診將給付20萬元。
2020年5月,陳浩去醫院做腸胃鏡檢查,發現腸內有小腫物。7月份初,陳浩在福建省立醫院完成了切除手術,醫院出具的病理診斷中顯示為:(直腸,ESD)腸神經內分泌瘤(G1),浸潤粘膜層至粘膜下層,手術標本側切緣及底且緣未見病變累及。
8月份中上旬,陳浩分別向中國平安人壽、中國人保健康申請理賠,兩家公司均認定該病理診斷屬於直腸癌G1期,符合合同約定的“惡性腫瘤”的標準,予以理賠,共計賠償保額及醫藥費約208萬元。
然而,在向和諧健康保險申請理賠時,陳浩卻收到了“拒賠函”,拒賠理由是“不構成賠償條件”。
澎湃新聞比對三家保險公司合同後發現,關於“惡性腫瘤”的表述一致。“同樣的保險條款,同樣的疾病,為何理賠時會存在區別呢?” 陳娟很詫異。
陳浩妻子投保的和諧健康保險重疾險合同中關於“惡性腫瘤”的表述與其他兩家保險公司一致。
拒賠公司答覆:達不到標準,不服可去起訴
三家保險公司對於“惡性腫瘤”的表述均為:“指惡性細胞不受控制的進行性增長和擴散,浸潤和破壞周圍正常組織,可以經血管、淋巴管和體腔擴散轉移到身體其它部位的疾病。經病理學檢查結果明確診斷,臨牀診斷屬於世界衞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的惡性腫瘤範疇。”
其中,下列疾病不在惡性腫瘤保障範圍內: 1) 原位癌; 2) 相當於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 3) 相當於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膚癌(不包括惡性黑色素瘤及已發生轉移的皮膚癌); 5) TNM 分期為 T1N0M0期或更輕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間所患惡性腫瘤。
澎湃新聞注意到,以上對於“惡性腫瘤”的表述源於2007年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共同組成“重疾險專家委員會”研究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下稱“規範”),是我國首個重疾險行業規範性操作指南,對惡性腫瘤等重大疾病的定義及程度進行了標準化規範,以保障重疾險中的25種疾病的定義及理賠標準完全相同。
此前有媒體報道,規範出台的背景是由於各家保險公司對重大疾病保險定義存在差別,造成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理解上的差異,也讓一些營銷誤導行為有機可乘,導致大量保險理賠糾紛的發生。
10月29日,澎湃新聞隨陳娟一同前往和諧健康福建分公司瞭解情況。理賠人員向陳娟表示,陳浩的情況雖達到浸潤,但“破壞周圍細胞”的表述沒有,相關理賠申請已向總公司彙報,總公司認為病理結論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惡性腫瘤”的標準。
對於其他兩家保險公司已賠付,為何和諧健康不予理賠的質疑,理賠人員表示,公司認定病理結論還是沒有達到公司認定的標準,如對理賠決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和諧健康保險福建分公司。
對於上述情況,陳娟也向福建省保監會進行了投訴。處理投訴的工作人員表示,監管部門是針對保險公司的違法違規進行監管,而保險公司不予理賠這種情況屬於民事糾紛,如果消費者沒有和保險公司協商一致,可以向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申請免費調解。如果再協商不一致,最有效的辦法還是到法院訴訟解決。
陳娟表示,接下來將繼續向相關部門投訴,同時做好到法院提起訴訟的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