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記者獲悉,銀保監會人身險部下發《關於短期健康險續保表述備案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人身險公司對備案產品條款進行調整,並制定方案在已售保單保險期間屆滿後以表述規範的產品予以替換,對於主動停售的產品,嚴禁以監管規定為由對消費者進行虛假宣傳。
近年來,以百萬元醫療險為主的短期健康險被保險公司通過“承諾續保”“續保至105歲”等宣傳條款包裝成了達到長期保障目的實質性長期險,在網絡上一路走紅。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此前多次表示,部分保險公司銷售行為不規範,把短期健康險當作長期健康險銷售,一旦賠付率超過預期就停售產品,嚴重侵害了消費者利益。
今年1月,銀保監會發文要求,保險公司不得在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條款、宣傳材料中使用“自動續保”“承諾續保”“終身限額”等易與長期健康保險混淆的詞句。保險公司已經審批或備案的短期健康保險產品,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應於2021年5月1日前停止銷售。
在停售前夕,《通知》進一步明確了短期健康險的調整要求。續保條款必須表述為“不保證續保條款”,且表述必須包含“本產品保險期間為一年(或不超過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本產品,並經保險人同意,交納保險費,獲得新的保險合同”。
對於備受關注的續保條款,《通知》明確了多條禁止性要求。條款中不得包含“本產品可續保至xx週歲”“續保時最高年齡可至xx週歲”等類似表述;不得包含“您重新投保時,我們不會因為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變化或者理賠情況而拒絕您的投保申請”“您第x次後投保時,我們不會因為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變化或者理賠情況而拒絕您的投保申請”或“我們不會因為被保險人在首次投保後的健康狀況變化而拒絕您的重新投保申請”等類似表述;不得包含“續保時我們將以您首次投保時的身體狀況和健康告知進行核保”或“續保時我們不再對您的身體狀況進行審核”等類似表述;不得包含“續保時保費交納寬限期為60天”等類似表述。
為了防止保險公司新創造出其他不合規表述,《通知》補充稱,條款中不得包含其他讓消費者易混淆的,易發生“短險長做”風險的表述。(上海證券報)
編輯/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