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小編收到了不少網友的諮詢,其中網友Rebeeca問到:“我在公司任企劃部主管助理,近期懷孕了,由於妊娠反應較大,經與公司協商,公司把我調整到行政部做文員。領工資時,我發現自己的工資級別降了2級,人事解釋,公司薪酬制度是因崗設薪,因為我的崗位變動,工資待遇也要隨之調整。請問公司這樣做對嗎?
在職場中,女職工“三期”的問題一直受到不少關注,可能會有不少女職工遇到和Rebeeca一樣的情況,那麼,該單位的做法究竟對嗎?讓我們一起看看相關的法條是怎麼説的吧↓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其次,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中,第二十三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適應原工作崗位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調整該期間的工作崗位或者改善相應的工作條件。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資性收入。”
由此可見,女職工在孕期由於妊娠反應較大,不能適應原工作崗位,經與單位協商後進行了崗位調整,單位不能因此降低其原工資性收入。所以,該單位的做法是不對的。
文字:嘉奇
編輯:雅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