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獨立人格之養成及社會化塑造,最先在家庭中實現和積澱,家庭的教育功能是落實未成年人家庭保護的重要載體。隨着社會的變化發展以及家庭結構的核心化演進,家庭教育中面臨的風險和矛盾日益顯現。特別是伴隨着數字時代的高速發展,未成年人的社會化在其踏入社會之前便已開始,這給家庭教育帶來了新的挑戰。
當前,一些家庭存在養而不教、教而不當現象,嚴重影響未成年人的生存和發展權益。家庭教育促進法正是在這一背景下誕生,該法明確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提出賦能家庭的新思路、新方法,為落實未成年人的家庭保護帶來了契機。新時期,以法治力量護航引領家庭教育,應該有所堅守,有所革新。
一、始終貫徹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
在成年人主導的家庭教育中,未成年人的需求及利益常有被忽視、被侵犯的風險。父母等監護人更習慣於從自身視角和意願出發,思考及安排未成年人的教育事項,常常錯判未成年人真正的需求和能力,直接或間接引發未成年人成長中的系列問題。未成年人具有天然脆弱性,其有限的行為能力要求在涉及與其相關的事項中理應進行傾斜、優先保護。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第1款確立了兒童利益最大化的理念,成為保護未成年人的核心原則。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要求在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項中,確立未成年人權利主體地位,優先考慮未成年人的利益,以此作為處理未成年人相關問題的理論來源和規範依據。基於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的主觀性和不確定性,不同年齡段及不同生活環境中的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表徵不盡相同,這就要求在實施家庭教育的過程中,吸納專業力量,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供專業指導。
因此,在具體的家庭教育場景中,首先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權利主體地位,摒棄家長主義的弊端,從未成年人最基本、最迫切的需求和利益出發,最大限度地作出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選擇。其次,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為未成年人有效參與家庭教育提供機會保障。尊重未成年人表達的意願,對與其成熟度相匹配的表達給予充分的考量和採納,讓未成年人成為家庭教育的重要推動力量,在有效參與中提升未成年人的自治力。最後,建立家庭教育中未成年人保護監督機制。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在家庭教育中不作為或亂作為造成危害未成年人的嚴重後果時,國家應當進行必要的干預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這是國家親權的具體體現。但需注意,一味取消監護權並非明智之舉,通過督促監護、強制親職教育等方式有效實現監護效果的改善才是治本之策。在涉及相關事項的訴訟中,應當從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出發,為其配置訴訟代理人,支持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落到實處。
二、尊重未成年人在家庭教育中的主體地位
家庭教育是一個互動的過程,雖然家庭教育促進法中採用了狹義的家庭教育概念,但要實現家庭教育的良性發展,首先,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主體地位。特別是網絡時代,未成年人的獨立性更加凸顯,儼然成為網絡“原住民”。在成年人佔絕對優勢的家庭教育中,對未成年人表達和行為的有限關注是現代家庭教育焦慮的一個重要原因,立足於成年人的視角無法準確識別未成年人的真正需求,進而對子女形成脱離實際的期望。“家長拉動式”抑或“拔苗助長式”的教育不僅會徒增雙方壓力,而且最終難逃子女厭學、棄學甚至走向極端的局面。家庭教育促進法第17條明確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合理運用與未成年人“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勵”的方式方法。這意味着,致力於打造“夥伴式”的親子關係,摒棄“父權制”的專斷獨行,是這部法的宗旨之一。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在日常生活中應注意規範自身的言行,自覺承認並尊重子女的表達。
其次,相信未成年人有能力表達自己,尊重兒童作為權利主體的自治權。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的規定,每個有“主見能力”的兒童之意見都應當得到與其年齡及成熟度相匹配的對待。心理學的研究發現,兒童很小的時候就能形成觀點,即使他們不能用成人的語言表達,但也會通過特殊的形式(聲音、表情、肢體語言等)表現,因而建議不應為參與權設置年齡下限。由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跳出未成年人有限行為能力論的侷限,將未成年人看作是能夠根據自己的生活觀念作出選擇及採取行動的人,是家庭教育的積極參與者。
最後,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自身的感知、經驗和行動給予足夠的理解和尊重,特別是非語言形式的表達和交流。例如,未成年人通過繪畫、遊戲及肢體傳達出的信息。同時,將對未成年人的關切貫穿於影響其家庭教育的決策中。當然,這並不意味着未成年人在家庭教育中享有完全的自主權,當其存在明顯的認知和行為偏差時,須及時加以引導。
三、精準識別和干預有教育需求的家庭
家庭教育的第一責任人是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但這並不意味着家庭教育完全是家庭的私事。家庭教育乃一切教育之源,未成年人獲得良好的家庭教育亦是全社會的責任。當前,我國家庭教育中存在一系列問題,保護未成年人的要求使得家庭教育的需求不斷提升。除了家庭教育中普遍存在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缺乏科學教育理念和必要教育知識外,不同的家庭還有不同的教育需求,特別是一些特殊家庭,其教育需求需要迫切的滿足。例如,貧困家庭、單親家庭、留守流動家庭等。此外,數字化時代給家庭教育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更多不確定風險,包括網絡霸凌、欺詐、性剝削、沉迷遊戲等。家庭教育促進法中指出了家庭教育的三種不同促進形態,國家和社會為家庭教育提供指導、支持和服務。不同的地域和家庭對教育的需求有所不同甚至差別巨大,這就對家庭教育的指導服務提出了更高要求。
首先,做好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的前期工作,為準確識別家庭教育中存在的缺陷做好鋪墊。對於實踐經驗表明家庭教育問題多發的家庭結構及類型,要做好建檔標識工作,國家及社會相關部門應主動關注和關心此類家庭的家庭教育狀況,必要時給予專業的指導和幫助。
其次,家庭教育問題多發的原因,除了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缺乏必要能力外,他們無暇顧及也是一個重要原因。針對此類情況,首先要引導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梳理正確的教育理念,讓其認識到家庭教育於未成年人及家庭的重要性。此外,還應得到父母工作單位的支持,樹立企業的育人責任,對於需要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或親職教育的員工,企業應當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例如,准予合理的“教育假”,開展集體學習、企業文化的適度引導等。
最後,家庭教育不是單打獨鬥,需要多方支持,形成家庭教育的合力。一方面,需要政府部門等官方機構之間的有效聯動,形成家庭教育指導和支持的長效機制;另一方面,亦需要政府和社會組織的共建,讓更多專業社會組織的力量注入家庭,讓專業的個案工作者發揮家庭教育的促進作用,最終形成家庭、社會、國家推進家庭教育的合力。
四、打造未成年人友好型家庭環境
家庭教育的開展依賴於家庭環境的塑造,友好的家庭環境是落實家庭教育、切實保障未成年人權益的關鍵。未成年人的辨別能力較低,受環境的影響較大。可以説,有什麼樣的家庭環境就有什麼樣的家庭教育,將來國家就有什麼樣的年輕力量。
首先,塑造良好的家庭關係。家庭關係包括夫妻關係和親子關係,家庭教育不僅是親子關係的考驗,更深受夫妻關係的影響。夫妻間的問題常常對子女造成深遠的影響,如夫妻之間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未成年人長期目睹家暴會對自身發展產生嚴重危害,造成敏感、膽怯、恐懼的性格特徵,特別是發生在未成年人生命早期的不良影響,會對其產生長久的負面效應。
其次,創造親子共同參與的環境條件。共同參與不僅僅是父母雙方的共同參與,更應是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的共時性參與。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的最大區別在於家庭教育是生活教育,是在更輕鬆的環境中開啓的多樣化教育。家庭教育的優勢在於,可以更直接地瞭解未成年人的性格特徵,更易於融合、發展個性化的教育。共同參與有助於營造民主的家庭氛圍,是良好家教傳承的重要方式。家庭中的成年人在塑造良好家風方面負有重要責任,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嚴格自我要求和自我約束,規範自身的言行,為未成年人的成長成才做榜樣。當然,共同參與也要儘量杜絕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替未成年人決策、替未成年人行為,真正實現在“有效陪伴”“言傳身教”中推進家庭教育。
最後,良好家庭環境的塑造需要家庭和社區共建。社區也是未成年人成長的重要場所,且對家庭環境的打造具有重大影響。社區在推廣優秀家庭教育、倡導家庭教育理念、推進家庭教育實踐方面具有重要價值,可以集中家庭教育的優質資源為家庭提供針對性的供給,為家庭教育及家庭環境的塑造注入活力。因此,需重視社區的教育環境建設,形成家庭、社區共建的格局,共同致力於未成年人的全面健康發展。
(本文是教育部重點研究基地項目“當代西方人權理論研究”階段成果)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牟倩)
(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