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回覆:競選村長失敗殺人 手段狠毒驚呆了 2016.1.20日

話題:廣州白雲村官競選村長失敗 請人冒充警方綁架殺人

  廣州市白雲區鴉崗村的村官蕭裕超,在競選村長失敗後,懷恨競爭對手鄧傑興。為此他出資70萬找人聯繫上級紀檢監察部門查處鄧傑興,沒成功後,他要求收錢的人兑現承諾。後來,收錢者找了一撥人,在蕭裕超提供的“精準”信息的指引下,“銬”住了正欲回家的鄧傑興,押到了轎車上,將其捆綁後拋入順德的河中致其死亡。今天上午,蕭裕超及參與作案的另9人被指控犯故意殺人罪、非法拘禁罪在廣州市中院開庭受審。庭審預計持續兩天。

競選村長失敗殺人 手段狠毒驚呆了

  “殺招”接連失敗

  蕭裕超今年51歲,是廣州市白雲區鴉崗村人,本科文化程度。

  起訴書指控,蕭裕超與鄧傑興競爭廣州市白雲區鴉崗村村長落選,而心存怨恨。自2012年9月開始,蕭裕超共計出資人民幣70萬元找被告人張超明幫忙聯繫上級紀檢監察部門查處鄧傑興,未果,繼而對張超明多番埋怨,要求張超明兑現承諾。後蕭裕超、張超明商議以找人以外省公安機關查案等方式拘禁、處置鄧傑興,蕭裕超亦向張超明提供了鄧傑興及女友朱某某的具體信息。2014年9月初,張超明通過被告人羅志強,找到被告人鄭展江,共同商議決定,由張超明出資人民幣70萬元,由鄭展江找幫手,負責處置鄧傑興。

  隨後,張超明帶鄭展江、羅志強去到鄧傑興居住的廣州市花都區保利城海德G棟的地下停車場,熟悉作案現場。鄭展江回到廣西后,將劫持鄧傑興的計劃告知其女友被告人陳曉燕,陳曉燕答應幫忙;鄭展江又通過被告人韋其湖,找到被告人鄭錫桂、韋振增及同案人韋世遠(另案處理)幫忙劫持鄧傑興。

  2014年10月10號,鄭展江、陳曉燕分別開着陳曉燕事先租來的別克GL8商務車、起亞小汽車從廣西南寧市出發,在廣西南寧市橫縣接上韋其湖、鄭錫桂、韋振增及韋世遠,攜帶辣椒水、手銬、刀、塑料膠紙等作案工具,前往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於當日20時許到達上述保利城附近,由韋振增將別克GL8商務車換上一副假車牌,再去到保利城G棟地下停車場守候。22時許,鄭展江去到廣州市花都區嘉爾登酒店向張超明要了兩個紅包(一個內裝人民幣3600元,一個內裝人民幣1380元),後因鄧傑興提前回家,劫持未果,遂由陳曉燕駕駛起亞小汽車搭乘上述被告人回到開平市等候,別克GL8商務車則留在停車場。

  第二次劫持成功

  起訴書稱,2014年10月11日,鄭展江、陳曉燕從租車公司將起亞小汽車換成威馳小汽車準備繼續去花都區實施第二次劫持行動。出發前,鄭錫桂及韋世遠與鄭展江因報酬問題發生矛盾,遂退出。韋其湖即在去花都區的途中打電話叫來被告人袁大廳、黎釗加入。

  當日21時許,鄭展江、韋其湖、韋振增、袁大廳、黎釗先去到廣州市花都區保利城G棟地下停車場守候,陳曉燕則在小區門口看風、等候。22時許,蕭裕超將鄧傑興離開村委會辦公樓及所駕駛車輛的消息告知張超明,張超明又打電話通知鄭展江做好準備,23時許,鄧傑興回到地下停車場停好車,走去電梯間時,埋伏在此的韋其湖即持辣椒水噴鄧傑興,袁大廳持刀上前威脅鄧傑興,韋振增用手銬反銬鄧傑興雙手,後由黎釗協助,共同將鄧傑興拉入別克GL8商務車內,迅速離開現場。

  在車上,韋其湖、黎釗等人用透明塑料膠膠紙捆綁鄧傑興的口、手、腳,防止其掙扎、喊叫。期間,鄭展江返回停車場拿鄧傑興掉在地上的皮包,換由陳曉燕駕駛上述商務車。當別克GL8商務車行駛到高速路上時,鄭展江趕上,與陳曉燕互換,陳曉燕則獨自駕駛威馳小汽車返回開平市,鄭展江駕駛別克GL8繼續押送鄧傑興。

  捆綁後拋入河中

  當車行至廣州市番禺區某地,袁大廳、黎釗先行下車離開。行駛途中,鄭展江不斷與張超明聯繫,隨後與韋其湖、韋振增商議決定殺害鄧傑興。韋其湖用一件黑色長袖襯衣包裹鄧傑興頭部後再用透明塑料膠紙捆綁嚴實,當車開到南二環高速路順德轄區內一大橋上,鄭展江、韋其湖、韋振增合力將鄧傑興拋入順德區杏壇鎮一河內。

  隨即,鄭展江向張超明彙報上述處置結果,張超明則叫朋友在開平市某路口給了鄭展江人民幣4萬元。上述賬款由各被告人共同分用。

  蕭裕超得知鄧傑興被帶走的消息後,即乘車從白雲區趕到花都區保利城,核實上述事實。案發後,鄭展江與羅志強一同去到廣州,要求張超明支付剩餘酬金,張超明因蕭裕超未支付酬勞,因此避見鄭展江等人,鄭展江一直未能收取剩餘酬金。

  2014年10月14日,羣眾在佛山市順德區杏壇鎮北水堤圍河段發現了被害人鄧傑興的屍體。經法醫鑑定,被害人符合機械性窒息死亡。2014年10月30日,韋振增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5人涉故意殺人罪5人涉非法拘禁罪

  檢方認為,被告人張超明、鄭展江、韋其湖、韋振增、羅志強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權利,致人死亡,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蕭裕超、陳曉燕、袁大廳、黎釗、鄭錫桂非法拘禁他人,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方還指出,被告人韋振增、鄭錫桂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韋振增犯罪後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截至記者發稿,42歲的第一被告人張超明在法庭上否認故意殺人,認為自己的行為是非法拘禁,並作了諸多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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