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監察部官網日前刊發文章,深入剖析中國書法家協會原分黨組書記、原副主席趙長青受賄案。本月12日,該案在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起訴書指控趙先後利用擔任中國書協分黨組書記、中國書協副主席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獲批中國書協會員、當選中國書協理事、協調工程項目合作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超過2486萬元。
趙長青受審 圖片來源:德州中院
趙長青受賄案引發媒體和社會關注,概因其典型性。就案件本身來説,趙作為中國書協近年來首個落馬的副主席,且又是在退休一年後落馬,無疑再次警示廣大黨員幹部“反腐無禁區、零容忍”“不要以為退休就進入了保險箱”。不過,透過輿論關注焦點,該案的更大“看點”,則在於其所證實了長期以來在公眾眼裏若隱若現的以藝術之名包裝和遮蔽下的權力尋租現象,讓人們對“雅賄”平添了新一層理解。
説到“雅賄”,人們往往想到的是政府官員因有某種“愛好”被圍獵的權錢交易,如前幾年相繼落馬的玉石愛好者倪發科、“攝影達人”秦玉海等。這些人當中,有些可能是起初真的有某種業餘愛好,只是久而久之喪失了邊界,結果愛好成了尋租者投其所好的弱點;有些人則是偽愛好,掛着羊頭賣狗肉。無論哪一種,首先呈現給公眾的是官員的身份,也正是因為這種身份,即便是“雅賄”,也是有所顧忌、怕見光的,總得私下交易、不敢擺到枱面上。
相比之下,書法家協會副主席的作品公開標出了價格,然後有人購買收藏,倒顯得“正大光明”“名正言順”了。中央紀委監察部官網文章就提到,原在地方任職的趙長青,當了中國書協副主席後,搖身一變成為“文化名人”,熱衷於以“書法家”名頭出席各類書法活動,“有請必到,有利必取,樂此不疲”。對行賄者以“買字”為由輸送利益,趙自認為“當官的收錢,不是貪污就是受賄;我收錢是稿費,既不犯法又不犯罪,頂多交點税”,實在是給“雅賄”做了新註解。
可再怎麼用藝術的形式包裝,也掩蓋不了實質。考慮到副主席的身份,人們或許不便公開質疑,但其作品究竟價值幾何,相信是瞞不過專業人士的;而出高價購買其作品的那些人,因此獲得的那些會員身份、經濟利益,顯然經不起黨紀國法的考量。兩高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早已明確,以明顯低於或高於市場價格向請託人購買或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以受賄論處。可見,趙自鳴得意的瞞天過海把戲,不過是自欺欺人罷了。
藝術不是權力尋租的安全門。趙長青案帶給人們的第一重警示,顯然是“權力尋租無論用什麼樣的面貌出現,也都是腐敗”。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像中國書協這樣的藝術協會組織,又何來那麼多權力?緣何一邊是業內認為“趙長青的書法造詣一般”,另一邊卻是藝術機構爭相邀請趙的作品參展、收藏趙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