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A級國家森林公園變私家墓地,怎麼回事?
一座國家4A級森林公園內陸續修建20餘棟別墅、50餘間廠房、農家樂、住宅、商鋪,甚至還有多處豪華墳墓、約2000畝果樹……位於廣東東莞市樟木頭鎮的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方已為此困擾20年。
2001年開始,公園管理人員陸續發現有人在園內私自建造別墅。此後每一年,各種侵蝕公園利益的行為如同蠶食,令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發生着細微的變化。公園方面為此不斷向政府相關部門投訴,儘管收到了回覆,但均不能有效制止破壞行為持續發生。
2月23日,東莞市觀音山森林公園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民營企業家黃淦波告訴記者,自己在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經營方面,一直盡心盡責,最大程度為當地旅遊發展謀福利。如今觀音山已經被打造成為國家級森林公園,但是自己二十餘年經營道路卻非常坎坷。
觀音山森林公園管委會主任、觀音山公司經理陳景玉稱,2020年東莞市相關部門聯合執法行動中,對園內一些違章建築進行拆除、墓地進行遷移,但執法過程中的一些行為卻令公園方感到疑惑。
廣東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門樓。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民營企業家
投建國家級森林公園
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位於東莞市樟木頭鎮境內,規劃面積18平方公里。
黃淦波稱,當年觀音山只是一片荒山,樟木頭鎮石新村村民委員會(現為“石新社區居委會”)為增加村民收益想發展旅遊產業,苦於村集體資金短缺,於是尋求外部投資合作。1999年村委會主動找到了自己。
黃淦波考慮到樟木頭鎮風景優美、擁有東莞市內最大最完整的原始次生林,確實適合開發旅遊業,再加上樟木頭鎮處於大灣區中心位置,發展前景良好,於是接下該項目。“建公園是長期投資,需要付出非常多的財力與精力,當時下決心投資完全是冒險和挑戰,是要自負盈虧的。”
1999年11月30日,黃淦波與石新村委會簽訂了《東莞觀音山森林公園聯合開發合同書》,雙方商定,利用觀音山森林公園原始次生林的自然生態資源,筆架山、仙宮嶺、飛雲山、仙泉水庫等景觀的同時,保護自然生態環境,將觀音山森林公園建設成為東莞市一級一流的具有豐富特色的自然生態公園。雙方聯合開發期限為50年。
2001年9月5日,石新居委會與黃淦波簽訂《協議書》,約定:甲方已將觀音山森林公園承包給乙方經營,現因乙方經營需要,擬籌建“東莞市觀音山森林公園開發有限公司”(簡稱“觀音山公司”)。2001年12月,東莞市政府辦公室批准成立“東莞市觀音山森林公園”。
黃淦波稱,公園建設好後受到當地村民歡迎,村民逐漸習慣到觀音山鍛鍊、遊玩等。夾雜在東莞眾多廠房中間的觀音山森林公園空氣新鮮,很多遊客開着私家車前來公園吸氧。
2005年12月,經原國家林業局批准,觀音山森林公園升級為“廣東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2009年12月,被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評為國家4A級景區,也是全國首家民營國家級森林公園。
根據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公佈資料顯示,公園建設21年來,森林覆蓋率達到90%以上,森林蓄積量增加了兩倍,公園旅遊經濟實現快速增長,2015年至2017年接待遊客100餘萬人次,2018年至2019年遊客量達125萬人次,向地方政府上繳税收累計超過3000萬元。
廣東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內別墅航拍圖。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別墅墓地入侵
居委會欲收回經營權
上世紀九十年代末,民營企業家開發、經營森林公園前所未有,黃淦波成了第一個吃螃蟹的人。
問題隨之而來,2001年起森林公園管理人員發現有附近村民在公園裏修建墳墓、栽種果樹等。除了本地村民,亦有外來人員在2009年觀音山被評為國家4A級景區後,在公園內新建別墅、搭建廠房、開設商鋪……
因森林公園面積較大,管理人員人手不足,眼見着“破壞者”像螞蟻搬家一樣,東動一處、西建一處,公園無法阻攔,只好向相關部門舉報,“一個國家級的森林公園,遊客走進來一看到處是私人別墅,甚至還有大片墓地,產生了非常不好的觀感。”
樟木頭鎮政府曾就香港人士潘某某在公園裏修建別墅“頤雅山房”一事作出信訪答覆意見書,稱該住宅用地於1997年2月由潘某某向土地權屬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加具意見後,送東莞市國土局進行審批。1997年,該宗地取得用地手續,批准文號為“東府集字(1997)1900190301778號”,批准面積120平方米。2017年2月,原東莞市國土資源局作出答覆稱,潘某某及其四個子女的住宅用地“登記手續合法有效”。
對於公園內的各類墳墓,黃淦波稱,考慮到石新村民祖祖輩輩居住於此,一些早期修建在公園內的墳墓,公園表示承認和尊重。沒想到後來墓地越建越多,甚至出現佔地約300平方米的豪華型墳墓。
▲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內一處毀林約300平方米違規建設的豪華墳墓。攝影/第一財經,章軻
陳景玉告訴記者,公園管理方作為企業沒有執法權,因此只能每年向政府相關部門投訴,希望引起執法部門重視進行整改,但收效甚微。
除了違法佔地,更有眼紅引起的產權糾紛來臨。公園管理人員稱,“或許是看到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建起來了,發展得不錯,並且產生了一定的效益,當地政府、石新村的一些村民就想把公園收回去,不承認1999年簽訂的協議,雙方因此鬧得很僵。”
黃淦波稱,2003年,當地政府提出要收購觀音山森林公園,但自己拒絕了。2010年2月1日,石新社區居委會向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訴黃淦波、觀音山公司,請求解除石新居委會與黃淦波、觀音山公司於1999年11月30日簽訂的《聯合開發合同》及2001年9月5日簽訂的《協議書》;判決黃淦波、觀音山公司返還東莞市樟木頭森林公園範圍內所有的土地、建築物、觀光旅遊設施及經營權給石新居委會。
2010年5月7日,黃淦波、觀音山公司向廣東高院起訴石新社區居委會,請求判決石新居委會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繼續履行合同,並賠償損失30050.8萬元。廣東高院受理後立案為(2010)粵高法民一初字第3號。
2010年5月28日,廣東高院向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發出《案件移送管轄通知書》,要求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將石新居委會訴黃淦波、觀音山公司案移送與廣東高院(2010)粵高法民一初字第3號案合併審理。
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定,雙方於1999年簽署的承包經營合同有效,均應按約定履行合同;二審案件受理費132430元,由東莞市樟木頭鎮石新社區居民委員會負擔。
違建別墅拆除不徹底
公園經營管理方稱“受阻礙”
黃淦波稱,勝訴之後,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依然無寧日。
2020年,公園向媒體舉報園內遭到破壞一事,引發公眾關注。隨後,東莞市相關部門組織工作人員就公園內違建情況進行調查,並對園內違建別墅、墓地進行拆除、遷移等。
然而公園管理方發現,執法人員在拆除過程中,對有的別墅進行了選擇性執法,保留了主體建築,只拆了外圍院子。
公園管理方認為,“公園作為利益相關方,有權利知道相關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哪些建築該拆,哪些該留,原因是什麼,對方要與公園進行解釋與溝通。另外,公園舉報這些問題近20年,相關部門到現在才拆除,公園也需要一個説法。”
陳景玉稱,有的別墅在公園建成之前就購買了宅基地、擁有土地所有權證,但是修建時間晚於公園建成時間;有的別墅在修建時並未跟公園管理方打招呼即破壞公園景觀生態;有的別墅則手續不全,甚至完全沒有相關手續。別墅建好之後,有的入住,有的爛尾。
“2009年觀音山已經升級為國家森林公園,那麼原來存在的別墅、墳地,當地相關職能部門也應當主動按規定將其拆遷,將其徹底整改完”,陳景玉補充道。
根據2006年9月國務院發佈的《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條,禁止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逐步遷出。
條例還明確規定,對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禁止範圍以外建設活動的單位,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處20萬元至50萬元罰款的處罰。
早在2019年7月4日,針對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存在22幢別墅一事,東莞市自然資源局回應稱,22幢“別墅”系農村自建房,其中20幢於2005年之前建成,部分自建房存在超批准面積用地用林情況,正抓緊查處。
東莞市自然資源局稱,同時還發現公園經營管理方未完全履行對森林、林木的保護、培育和管理責任,在森林公園內的部分旅遊、休閒、辦公設施,存在非法佔地佔林情況,該局正會同東莞市林業部門和樟木頭鎮政府抓緊一一核查情況,嚴格依法依規查處。
2月23日,記者致電樟木頭鎮國土局、東莞市自然資源局,就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向媒體反映的問題做核實,均無人接聽,短信亦未得到回覆。同日東莞市林業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關於觀音山的情況不單是東莞市林業局的事情,而是整個東莞市的事情,建議聯繫東莞市委宣傳部。東莞市委宣傳部表示,觀音山問題很複雜,以後會公佈情況。
黃淦波告訴記者,2020年因受疫情影響,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遊客量相比往年跌了60%。2021年遊客開始迴流,但1-2月遊客量僅是往年同期的60%-70%。
黃淦波稱,自己經商多年,從未想到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的經營會如此複雜,20年來處處受到阻礙。“現在回想,當年若是在別的地方投資,或許就沒有這麼多的麻煩了。”
來源:上游新聞、澎湃新聞
來源:央視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