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緊急提醒:多名羣主已被拘留處分!9種消息千萬別發!
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印發《互聯網羣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信辦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時指出《規定》所稱互聯網羣組,是指如微信羣、QQ羣、微博羣、貼吧羣、陌陌羣、支付寶羣聊等各類互聯網羣組。《規定》要求,互聯網羣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羣組管理責任,即“誰建羣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規範羣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佈,羣組成員在參與羣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互聯網羣組方便了人們的工作生活,密切了精神文化交流。但同時,一些互聯網羣組信息服務提供者落實管理主體責任不力,部分羣組管理者職責缺失,造成淫穢色情、暴力恐怖、謠言詐騙、傳銷賭博等違法違規信息通過羣組傳播擴散,一些不法分子還通過羣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破壞社會和諧穩定。這不已有多名羣主由於疏於對羣的管理以及羣內不當言論被處理。
微信羣已經開始立法,規範管理。任何發言都要擔負法律責任,尤其是羣主,所以請羣裏的夥伴們今後發微信一定要注意~
1,政治敏感話題不發
2,不信謠不傳謠
3,所謂的內部資料不發
4,涉黃、涉毒、涉爆等不發
5,有關港澳台新聞在官方網站未發佈前不發
6,軍事資料不發
7,有關涉及國家機密文件不發
8,來源不明的疑似偽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視頻不發
9,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信息不發
案例1:微信羣發佈不當侮辱言論羣主被拘
安徽阜陽界首市男子楊某因不滿交警夜晚查酒駕,在一自己建立的微信羣中發佈“他們傻X嗎,下雨還查?一羣傻X窮這個樣”等侮辱性言語,在微信朋友圈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被當地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行政拘留五日。界首警方稱,羣主楊某向不特定眾多人發送侮辱性信息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依法可以給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案例2:微信羣內不當言論羣主被處分
2016年6月27日上午,潛江市部分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非法採取利用微信羣傳播請願書,擅自上街遊行,聚集請願等方式,要求政府停止引進奧古斯特項目,擾亂社會公共秩序,造成了很壞的社會影響。近日,此事件中被給予黨政紀處分9人,誡勉談話5人,批評教育40人。其中微信羣羣主彭某系潛江市房地產管理監察大隊工作人員,作為微信羣羣主,彭雲對羣員轉發請願書、發表不當言論的行為沒有制止,對其妻發佈遊行視頻、評論的行為沒有制止和正面引導,還回復煽動性言論,構成違反政治紀律錯誤,受到誡勉談話處理。
其實,現實中另一種情況是,有的人為了行業或興趣交流組建微信羣,而微信羣中卻是魚龍混雜,經常有人發佈不當政治言論,或者是抹黑黨和國家形象的視頻等內容,對此羣主若總放任不管,如果羣主是黨員或者公職人員,出現影響就很有可能會受到黨政紀處分。
案例3:微信羣傳播淫穢視頻羣主獲罪
瀋陽青年吳某用微信建了一個100餘人的微信羣。羣員馬某在羣中每天都發布“有大片看”信息,向羣員收取數十元會費,每天向交錢的人發送淫穢視頻。羣主吳某因視而不理,涉嫌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法官表示依據兩高的司法解釋,“利用互聯網建立主要用於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羣組,成員達30人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傳播者,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羣主作為羣的管理者,應履行監管職責,及時審查羣相關內容,阻止成員發佈淫穢視頻或直接將其剔除,甚至解散微信羣。如果其未履行羣主義務,放任羣員傳播淫穢視頻,其行為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這樣的例子網上屢屢不鮮。
案例4:利用微信羣“搶紅包”賭博羣主“抽水”被判刑
2015年6月至8月,家住阜新市海州區的董某以網名“阿聯酋”的身份在手機微信客户端裏建立了微信羣,先後命名為“擼九子”、“擼管子”、“擼九VIP遊戲”等,並組織40餘人以制定規則以發紅包的形式進行賭博活動,從中抽取紅利。法院經審理後,判處主犯董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近年,全國各地出現了不少微信紅包賭博被判決為犯罪行為的案例。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光廣東法院2015年至今公開的就有約30份利用微信紅包進行賭博犯罪的裁判文書。
為什麼羣主成了墊背的?
答案就在於就在於羣主的監管職責。
微信羣主與羣員權利的核心區別:
羣主可以刪減微信羣中的所有羣員,而羣員則不能刪減微信羣中的其他羣員。
微信羣主的監管職責:
微信羣主與羣員權利的核心區別,決定了羣主與羣員的不同職責。羣主作為羣的管理者和權力的擁有者,當然負有監管職責。羣主應規範羣聊行為,維護羣聊內容的非違法性。對於羣員發佈的違法內容,羣主應予警告,直至將該羣員踢出羣聊。
隨着法律的不斷完善和公民個人權益意識的不斷提高,對於羣內的違法行為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如果羣主不履行監管職責,則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羣主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羣主如及時制止羣員發佈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則不會因存在過錯而與發佈不當內容的羣員承擔民事責任。否則,就有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治安處罰☛對羣員發佈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內容,羣主如果不履行監管職責,則有可能面臨共同的治安處罰。
刑事責任☛對羣員涉嫌犯罪的行為,如果不行使監管職責,放任羣員違法犯罪,在主觀上,有可能構成間接故意,從而與涉罪羣員構成共同犯罪。所謂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有意放任,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以下為網友評論:
網友“清如水11209332”:應該追究最大的羣主馬化騰
網友“冷冷的冷靜”:可以要告微信嗎?傳謠微信提供了工具。
網友“閩西小林”:看完頭條果斷 退出羣聊 卸載微信 哈哈這樣就安全了
網友“朋友152202144”:建羣有風險,羣主需謹慎
網友“獨孤魚影”:厲害了,我的國
網友“知音22295240”:中國微信羣確實應該整理了,中國人太多,噴子也太多。所以羣裏邊有時候烏煙瘴氣。羣組也是公共場合,所以我們每個人都應該注意自己的,發言。
網友“乾餘宙”:謠言止於智者
網友“許紹偉3”:個人覺得光這個還不夠,微信羣應該實名制,頭像和身份證頭像認證!
網友“沒有什麼能夠阻擋w”:現在手底下幾千人經營着幾個羣的我壓力也大啊
網友“劍起狂瀾”:同意,點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