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假還剩最後一天了,現在的你在哪裏?是已經到家還是還在外面玩?
外出旅遊最怕的就是出點意外。浙江衢州的杜先生就遇到了這樣的煩心事。
“四面風沙飛野馬,一潭之影幻游龍”,茫茫戈壁灘,鳴沙山月牙泉,人生一定要去的經典景點。
但是杜先生的敦煌之旅卻落了個十級傷殘,原因是鳴沙山月牙泉邊騎駱駝受了傷,問題還在於,儘管是跟團旅遊,騎駱駝卻是自費項目,旅遊公司要不要賠呢。
近日,浙江龍游法院的判決結果出來了。
杜先生是兩年前出的事。
2018年6月,杜先生參加龍游某旅行社的西北大漠跟團遊。當年6月15日,在甘肅省敦煌市鳴沙山月牙泉風景區,他和旅遊團其他成員另外付費一起參加了敦煌市鳴沙山某旅遊公司經營的騎駱駝項目。
杜先生騎的駱駝不知怎麼受了驚,他從駱駝上摔下來受傷。
這一摔,很嚴重,杜先生在當地醫院就住了好幾天。
2018年7月6日,杜先生與騎駱駝項目負責人裴某某簽訂《協議書》,約定此次意外事故由裴某某負全責,承擔杜先生在敦煌當地醫院所有治療費用25000元,一次性支付賠償費用40000元。
後來等到傷情穩定後,經鑑定杜先生已經構成十級傷殘。
杜先生就要求龍游某旅遊公司及敦煌市鳴沙山某旅遊公司賠償各項費用19.9萬元。協商未果,訴至龍游縣法院。
龍游法院審理認為,杜某與龍游某旅遊公司簽訂旅遊合同後,雙方形成旅遊合同關係。同時,龍游某旅遊公司委託的敦煌市鳴沙山某旅遊公司所提供的駝隊服務等系龍游某旅遊公司履行旅遊服務合同的延續,應認定為是代表龍游某旅遊公司的行為,旅遊輔助人敦煌市鳴沙山某旅遊公司的侵權行為或違約行為,可直接認定為龍游某旅遊公司的行為。
法院最終判決龍游某旅遊公司賠償杜某各項損失共計12餘萬元。
這裏有幾個法理,我們再來梳理一下:
一、與遊樂項目經營人達成賠償協議後,遊客還能向旅行社追究合同責任嗎?
本案中,杜某與他人達成賠償協議,龍游某旅遊公司主張杜某無權再向其提起違約之訴的主張。法律規定,在起訴時,當事人可選擇按侵權責任起訴或合同責任起訴(法律術語稱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兩者賠償金額不同,證據要求不同),一旦選擇一種起訴後,就不能再以另一種訴由起訴。
但本案旅客只在自行協商時要求遊樂項目經營人按侵權進行了賠償,沒有在法院起訴時選擇,所以杜某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旅行社承擔合同責任。
二、遊客自費承擔的項目,是否屬於旅遊合同的內容?
不能一概而論。本案中駱駝騎行活動一是在龍游某旅遊公司安排的敦煌市鳴沙山某旅遊公司經營的月牙泉風景區內,二是統一由導遊收費,在沒有反面證據情況下,可推定作為月牙泉風景區內的旅遊項目之一的駱駝騎行項目為合同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由於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由組團社承擔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杜某在旅遊活動中在敦煌市鳴沙山某旅遊公司的月牙泉風景區內受傷,龍游某旅遊公司作為組團社對履行輔助人的違約承擔責任。
來源:錢江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