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激發文化和旅遊消費潛力的意見》(國辦發〔2019〕41號),大力發展夜間文化和旅遊經濟,更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文化和旅遊部決定開展第一批國家級夜間文化和旅遊消費集聚區建設工作,發佈《關於開展第一批國家級夜間文化和旅遊消費集聚區建設工作的通知》,具體內容如下:
一、工作思路
依託各地現有發展情況良好、文化和旅遊業態集聚度高、夜間消費市場活躍的街區(含藝術街區,劇場、博物館、美術館、文化娛樂場所集聚地等)、文體商旅綜合體、旅遊景區、省級及以上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商業區域等,分批次遴選、建設200家以上符合文化和旅遊發展方向、文化內涵豐富、地域特色突出、文化和旅遊消費規模較大、消費質量和水平較高、具有典型示範和引領帶動作用的國家級夜間文化和旅遊消費集聚區(以下簡稱“集聚區”)。集聚區建設不搞大拆大建,嚴禁“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面子工程”。
二、遴選要求
(一)四至範圍明確。有明確四至範圍,街區、旅遊景區、省級及以上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商業區域的佔地面積應不超過3平方公里,文體商旅綜合體商業面積應不低於1萬平方米。
(二)業態集聚度高。文化和旅遊業態集聚,產品和服務供給豐富,夜間文化和旅遊消費人次及消費規模較大。街區、文體商旅綜合體、省級及以上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商業區域內夜間營業商户中的文化類商户數量或營業面積應占比不低於40%;旅遊景區提供夜間遊覽服務的天數較多,夜間營業的文化娛樂設施項目數量或遊覽面積應占比不低於40%。
(三)公共服務完善。夜間社會治安、照明、衞生、交通、移動通信情況良好;夜間出行便利度較高,有基本滿足消費者夜間出行需求的公共交通服務;區域範圍內及周邊區域合理設立基本滿足消費者夜間停車需求的停車位。
(四)品牌知名度較高。區域內夜間文化和旅遊消費活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形成集聚效應、品牌效應,在本地居民及外地遊客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較強的吸引力。街區、文體商旅綜合體、省級及以上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商業區域內文化類商户營業收入較高;旅遊景區經營狀況較好,年旅遊人次、年營業收入及盈利水平較高。
(五)市場秩序規範良好。文化和旅遊市場秩序良好,消費環境誠信守法、文明有序、健康綠色,消費者夜間消費維權便利。近3年(營業不足3年的自營業之日起)區域範圍內文化和旅遊企業、項目和設施在內容安全、生產安全、食品安全、生態環境等方面沒有出現較大違法違規問題。
(六)政策環境良好。所在地級市、副省級市或直轄市市轄區(縣)重視發展夜間文化和旅遊經濟,合理規劃文化和旅遊消費場所設施空間佈局,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引導市場主體創新夜間文化和旅遊消費業態;對申報對象予以重點扶持,制定實施資金獎補等優惠政策。
三、工作程序
(一)集聚區所在的縣(包括副省級市市轄區、縣,地級市市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或直轄市市轄區(縣)下屬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申報主體,填報《國家級夜間文化和旅遊消費集聚區申報表》(附後),準備圖片、視頻資料等,經所在地級市、副省級市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或直轄市市轄區(縣)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初審,報所在省(區、市)(包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文化和旅遊廳(局)。
(二)各省(區、市)文化和旅遊廳(局)通過合規性審查、專家評審(必要時可進行實地考察)等方式進行審核,形成審核情況報告,並根據審核結果擇優確定集聚區推薦名單(需排序),一併報文化和旅遊部。各省(區、市)推薦名額不超過5個。此外,國家文化和旅遊消費示範城市可額外推薦不超過2個名額,國家文化和旅遊消費試點城市可額外推薦不超過1個名額(不佔所在省級行政區推薦名額)。
(三)文化和旅遊部將通過專家複審、個別現場實地考察等方式,綜合考慮區域發展水平、不同集聚區類型,確定並公佈集聚區名單。
四、組織實施
(一)文化和旅遊部統籌集聚區建設工作的組織開展和動態管理,加強對集聚區的政策支持和宣傳推廣,指導和支持集聚區特色化、差異化、品牌化發展。
(二)各省(區、市)文化和旅遊廳(局)統籌推動本地區集聚區的建設工作;要對照遴選要求,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做好本地區集聚區的審核、推薦工作,要突出文化和旅遊特色,不得推薦文化內涵不足的美食街、購物街、傳統商業綜合體等;要結合實際,立足現有政策資金,加強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對集聚區予以指導和支持。
(三)申報主體是集聚區建設的責任主體,要加強對集聚區建設的統籌規劃,推動集聚區提質升級增效,不斷提升集聚區的帶動引領作用,促進夜間文化和旅遊經濟發展;統籌做好文化和旅遊行業疫情防控及安全生產工作,指導集聚區落實落細各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