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言財經信息 4月24日消息,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推送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民事訴訟證據的立法規定》,該規定將自2020年5月1日起實行。另外進一步細化了電子數據的種類,包括5類別各樣形式:
(一)網站頁面、網易博客、微網易博客等網路平台推送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郵箱、即時通信、通迅討論組等網路應用服務器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註冊郵箱、手機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試頻、個人數字證書、程序語言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放、正確處理、傳輸數據的能夠證明材料案情觀點的信息。
這就意味着,自5月1日起,太多電子數據將可正試變為打官司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