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臣工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臣工公司)本是一家專業從事新風淨化智能硬件設備研發、生產與銷售的企業。
因業務發展需要,臣工公司與廣州機智雲物聯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智雲公司)於2017年6月29日簽訂《機智雲業務開發協議》,協議第七條約定:本項目完成後,原告擁有協議所涉及軟件的所有權、著作權。同日,臣工公司與機智雲公司簽訂《機智雲智能設備接入平台服務協議》,機智雲公司為臣工公司智能設備接入新風系統提供技術支持。通過與機智雲公司合作,臣工公司將由單純提供設備的傳統型企業升級為提供軟、硬件服務的高科技物聯網公司。
2017年8月,機智雲公司完成新風系統程序軟件的開發並部署於臣工公司在阿里雲的其中一台服務器上(臣工公司阿里雲賬户有兩台服務器,兩台服務器cpu、內存、IP等均不同)。經過臣工公司對新風系統不懈的宣傳推廣,成功與全國各大型酒店達成了合作,臣工公司也隨即派員工到各酒店調試智能硬件設備以接入系統。通過新風系統原告可以與各酒店結算空氣淨化服務費,實時監控酒店每台硬件設備的運行狀況,同時達到監測酒店房間空氣狀況。
2018年3月,新風系統開始運營併產生收益。為了業務發展需要,臣工公司委託杭州鴻鵠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鵠公司)研究開發“空氣淨化器掃碼支付系統”(以下簡稱掃碼系統),雙方於2018年4月12日簽訂《技術開發合同書》,合同約定開發週期為40個工作日。臣工公司將獨立於新風系統的另外一台服務器提供給鴻鵠公司使用,被告7月份以來在該服務器開發並部署掃碼系統。
2018年10月8日,因掃碼系統所在服務器存在木馬,鴻鵠公司在無法清除木馬的情況下采取了格式化服務器的措施,然而鴻鵠公司錯誤的將臣工公司部署新風系統的服務器進行了格式化,不但導致臣工公司新風系統所有程序被刪、功能破壞,至今無法恢復,而且使該系統所存儲的數據信息被清除,給臣工公司造成了無法挽回的損失。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臣工公司特此起訴。
鴻鵠公司辯稱
臣工公司提出的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案是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鴻鵠公司並未侵犯其軟件著作權。據瞭解,新風系統軟件程序,臣工公司仍依法享有,在服務器中也已安裝完畢,數據庫與本案無直接關係,軟件著作權糾紛不在本案審理範圍。臣工公司訴請30萬元賠償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第三人吳某某、戴某辯稱,臣工公司要求恢復新風系統原狀,但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原狀的情況。
臣工公司主張接入525台智能設備也無證據支持。
臣工公司在2018年10月16日已恢復服務器,對數據的格式化臣工公司無證據證明恢復或未恢復的程度,臣工公司的損失主要是重新錄入的人工成本,軟件格式化前的費用可以正常收取,之後將機器設備錄入後也可以收取費用。
臣工公司訴請30萬元無任何計算依據。
根據本案有效證據和當事人的庭審陳述,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6月29日,臣工公司與案外人機智雲公司簽訂《機智雲業務開發協議》一份,該協議第二條約定,機智雲公司為臣工公司提供定製軟件系統服務臣工新風系統、微信客户端、APP開發及機智雲服務等;機智雲公司為臣工公司提供包括機智雲公有云方式接入服務、機智雲相關開發工具、相應的技術支持和服務等;自項目驗收之日起第一年,機智雲公司為臣工公司提供免費維護服務,第二年起以收費方式繼續提供維護服務。第七條約定,本項目完成後,機智雲公司向臣工公司提交全部手機客户端APP及微信客户端的軟件程序、源代碼(機智雲I×××××源碼除外)等相關資料,臣工公司擁有本協議所設計軟件的所有權、著作權。同日,臣工公司與機智雲公司簽訂《機智雲智能設備接入平台服務協議》,約定機智雲公司為臣工公司提供機智雲智能設備接入平台的智能設備接入、管理、數據存儲與展示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系統服務、維護服務、產品雲端更新服務、產品雲端維護服務等,合同金額(服務費用)為5000元共計1個服務包。上述協議簽訂後,臣工公司先後向機智雲公司支付技術服務及軟件開發費用69000元、51200元、6400元。
2018年4月12日,臣工公司與鴻鵠公司簽訂《技術開發合同書》一份,約定臣工公司委託鴻鵠公司研究開發空氣淨化器掃馬系統項目。內容包括UI設計、手機網頁端、微信端、PC端後台。合同總價款為40700元。合同簽署後及履行當中,臣工公司先後向鴻鵠公司支付合同款項12210元、8140元、12210元,鴻鵠公司向臣工公司開具了金額32560元的增值税專用發票。
戴某(微信名“duke”)與臣工公司員工張某(微信名“桀”)關於格式化案涉新風系統服務器的聊天記錄顯示:
2018年10月8日戴某微信張某:“木馬找不到,我們給你格式化一下驗證碼給一下”;
張某:“666683”;
戴某:“你們另外一台服務器內有什麼東西嗎”;
張某:“有另外一台,部署其他系統弄不好?”;
戴某:“你另外一個系統還有什麼可以彌補嗎”;
張某:“如果你把系統還原,明天看能不能找回數據。主要是數據庫,其他都是小事”。
2018年10月9日,戴某:“系統初始化之後需要重新修改密碼”;
張某:“昨天你把服務器格式化了,現在軟件公司需要找數據,重新部署,登陸不進去”;
戴某:“這個你要重新修改密碼,現用阿里雲的遠程去激活系統,才能連結進去現在系統還處於未激活的狀態下”;
張某:“怎麼激活”;
戴某:“進阿里雲後台進行遠程連結”。
臣工公司員工與吳某某、戴某就新風系統服務器被錯誤格式化事宜進行交涉的聊天記錄顯示:
2018年10月8日劉某(系臣工公司高管)微信吳某某:“明天先恢復中央系統的數據,15號要結算”;
吳某某:“中央系統的數據沒有屏幕快照恢復不了的,這個我問了好多人了”。
2018年10月9日張某在微信羣裏@戴某:“昨天格式化系統,數據庫沒有備份嗎?”
戴某:“沒有”;
吳某某:“這個我們看一下技術上能不能解決,這個問題昨天和劉總溝通過了,解決不了我們採取其他方式”;
張某:“剛才我和阿里雲確認過,數據釋放沒辦法找回”;
吳某某:“關於這點非常不好意思,涉及的人工費用,我司願意承擔理應賠償部分”;
張某@吳某某:“數據丟失主要損失:1、9月10月使用記錄,預計兩個月費用沒辦法收回。2、所有酒店、設備信息重新錄入。3、數百台設備需要重新人工異地配網”;
吳某某:“關於第一點,我覺得可以人工審核記錄一遍,應該不會最終出現全部無法收回的情況;2、3的我可以接受。我們先恢復吧!”
劉某@吳某某:“雙方計算依據都是系統記錄,目前只能讓酒店自行報使用記錄,能收回來多少都是不可控制的”。
2018年10月16日劉某微信吳某某:“系統恢復需要大量人力,你們協助設備可以儘快上線,減少損失”;
吳某某:“但是不知道現在您指的協助設備儘快上線我們現在可以起到的幫助是?”
劉某:“需要錄入設備好幾座城市,你們負責兩座城市的設備配網我們人手忙不過來今天系統部屬完畢了,可以開始錄入設備”;
吳某某:“可是我們也沒有這方面的人才啊,我們公司已經確認安排律師界定了,希望您們工作可以進行得順利”。
2018年10月22日張某微信吳某某:“我們與酒店的合作方式是,設備每使用一次,收取一次的費用。服務器格式化後數據沒有了,只能按照歷史收費紀錄評估。還有酒店報的數據。”
2019年2月15日,阿里雲管理控制枱工程師60447號的回覆顯示:目前從後台日誌可以看到36.24.122.171在2018.10.0821:01有過重置磁盤的操作。
庭審中,各方當事人對於部署涉案新風系統的阿里雲服務器於2018年10月8日被格式化均無異議。
經當庭登陸查看,臣工公司對涉案新風系統頁面已恢復不持異議,但認為系統的實質功能、作用均未恢復。
臣工公司認可涉案新風系統的源代碼及安裝軟件的安裝包源代碼,開發方機智雲公司均交付給了臣工公司。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根據臣工公司與案外人機智雲公司簽訂的《機智雲業務開發協議》約定,臣工公司享有根據協議所開發設計的軟件的所有權、著作權。因而,臣工公司是涉案新風系統的權利人,具有提起本案訴訟之訴權。鑑於本案的侵權客體並非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故本院依法調整本案案由為侵權責任糾紛。本案的爭議焦點,一是鴻鵠公司是否系本案適格被告,二是本案民事責任如何確定。
一、關於鴻鵠公司是否系本案適格被告
鴻鵠公司接受臣工公司委託,為其研究開發空氣淨化器掃馬系統,臣工公司並依約向鴻鵠公司支付了相應合同款項,二者形成合同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根據本院庭審查明的事實,在掃馬系統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鴻鵠公司(由本案第三人)誤將臣工公司部署新風系統的阿里雲服務器格式化,從而給臣工公司造成損害,為此,臣工公司有權要求鴻鵠公司承擔合同法上的加害給付責任,也有權依據侵權責任法向鴻鵠公司主張侵權損害責任,故鴻鵠公司系本案適格被告。鴻鵠公司辯稱案涉致害行為實際系本案第三人吳子弈、戴軍所為,鴻鵠公司不應作為本案被告,該主張與案涉致害行為系發生在鴻鵠公司履行與臣工公司簽訂的掃馬系統開發合同過程中的事實不符,且鴻鵠公司也未舉證證明臣工公司與本案第三人直接具有案涉掃馬系統開發合同關係,故本院對鴻鵠公司關於其並非本案適格被告的抗辯意見不予採納。
二、關於本案民事責任如何確定
根據阿里雲管理控制後台提供的信息顯示,部署涉案新風系統的阿里雲服務器在2018年10月8日21時有過重置磁盤的操作,各方當事人對於2018年10月8日涉案新風系統被錯誤格式化的事實也均無異議。據此,本院認為,鴻鵠公司作為專業的軟件開發公司,在履行涉案掃馬系統技術開發合同過程中,對掃碼系統所在服務器與部署新風系統的服務器未加謹慎識別,誤將部署新風系統的服務器格式化,從而給臣工公司造成損害,對此,鴻鵠公司存在明顯主觀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而臣工公司對於格式化服務器這種會產生嚴重後果的操作疏於確認,直接將格式化服務器的驗證碼提供給對方,導致部署新風系統的服務器被錯誤格式化,對此,臣工公司也具有相應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被侵權人自身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018年10月8日臣工公司的高管劉某與第三人吳某某的微信聊天顯示“今天系統部屬完畢了,可以開始錄入設備”,表明涉案新風系統被錯誤格式化後,臣工公司及時採取了恢復措施,避免了損失的不當擴大。經當庭登陸查看,也顯示新風系統界面業已恢復,對此,臣工公司並無異議。鑑於此,本院對臣工公司要求將新風系統軟件程序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一則,臣工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新風系統被格式化前所具有的“原狀”情況;二則,採用格式化程序消除的僅是軟件的存在狀態,一般可通過源代碼進行恢復。臣工公司所稱的新風系統的功能、作用未完全恢復,要麼系因軟件開發方未提供完整的軟件源代碼及安裝包源代碼所致,要麼屬於數據庫丟失、設備需重新配網的問題。對於前者,臣工公司可通過其與新風系統軟件開發方簽訂的軟件開發與服務協議進行解決,而後者則涉及數據重新錄入、設備重新配網問題。鑑於因新風系統格式化而滅失的數據庫資料已無從恢復,需要重新錄入,而第三人吳子弈在微信聊天中明確表示其無力承擔數據錄入和設備配網,故本院對臣工公司就該兩項侵權損害所主張的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難以支持,相應侵權責任將轉化為損害賠償處理。
由於涉案新風系統格式化導致相關數據資料滅失,勢必對通過該系統平台開展相關業務經營造成影響;另外,對相關智能設備重新進行配網接入新風系統平台,也需花費人力物力財力;設備重新配網期間,安裝於各酒店的空氣淨化設備無法開啓,也將給臣工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故臣工公司因被訴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是現實存在的。因臣工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其因侵權所受的具體損失,本院將綜合考慮被訴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造成的後果以及原、被告雙方對損害的發生所具有的過錯程度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鴻鵠公司應承擔的賠償數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杭州鴻鵠電子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杭州臣工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40000元。
二、駁回原告杭州臣工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00元,訴訟保全費2020元,合計7820元,由原告杭州臣工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負擔3389元,由被告杭州鴻鵠電子有限公司負擔4431元。
原告杭州臣工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申請退費;被告杭州鴻鵠電子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二份及副本二份,上訴於最高人民法院,並向最高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在收到《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