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支付寶和美團的背後是阿里和騰訊兩大互聯網商務巨頭,這件事情似乎有二者角力的意味。但這場糾紛的評判並不涉及兩巨頭之間誰是誰非,因為同一個道理是彼此互相適用的:商家有權選擇支付工具。
互聯網商務中非接觸式交易的特性天然排除了現金交易的選項。在互聯網市場成熟的進程中,各家支付工具也次第出現。支付寶曾經是國民級的互聯網支付應用軟件,但隨着移動互聯網的普及,微信支付也至少獲得了平起平坐的地位。除此以外,主要商業銀行均已經提供了便捷的電子支付手段。包括“美團支付”在內,又有數百家小型的第三方支付工具獨立存在。
故而,儘管支付寶和微信的市場優勢明顯,但互聯網支付業本身是一個活躍、多元、開放的市場,誰都不是永遠、理所當然地有一杯羹。電子支付對消費者而言,是免費的,對商家而言,是收費的。一個商家選擇接受哪些支付工具,就跟從哪家工廠進貨,到哪家平台銷貨一樣,是一個商業利害選擇。
實踐中,多數商家會接受支付寶和微信,這是對它們的市場地位的認可或者説“屈服”,但不等於説商家有法律義務或道德義務來接受“巨頭”。相反,如果每個商家要“必選”與巨頭交易,恰恰説明巨頭的市場壟斷地位固化,競爭者機會喪失,這才是更危險的市場現象。
商家拒絕特定支付工具,也談不上損害消費者權益。
一來,消費者沒有非要使用某種互聯網支付手段的權益。消費者有權獲得貨真價實的商品或服務,在我國境內有權以人民幣支付,在線下交易時也有權以現金支付,但沒有哪條法律、哪條法理能支持消費者非要使用某種互聯網支付工具的權利。
實踐中,任何商家接受的支付工具都是有限的。市場上的大小互聯網支付工具數以百計,比如美團支付在功能上也是能用於百貨平台的,如果美團不用支付寶是損害消費者權益,那百貨平台不接入美團支付、淘寶不接入微信支付,豈不是更該管管了?一家實體店若拒絕接受任何互聯網支付工具,豈不是侵害了更廣大消費者的權益?
二來,消費者不會因為特定支付工具受限,而實質承受幾許損害。誠然,有的美團用户可能支付寶中餘額較多,而會因此感到不便。但市場選擇本身是充分多元的,無論是另選餐飲平台,還是把銀行卡餘額轉入別的支付工具,或直接綁定銀行卡支付,在現有技術條件下均不困難。這不比從甲銀行卡領工資,到乙銀行卡還信用卡或還貸款更麻煩。
特定商家拒絕特定支付工具,也談不上市場被割裂、甚至出現“平行世界”。市場活力本來就在於合縱連橫的版圖變化。如果真覺得支付工具市場太“亂”,那思路也應該是讓支付工具互聯互通。就像本世紀初,商場要為不同的銀行卡配備不同的刷卡(POS)機,並不方便,但也沒人呼籲每家都至少得裝最大的銀行的卡機。最後是銀聯出現,實現了“一卡通”,既為消費者提供了方便,也為小銀行提供了更多的競爭機會。
當然,用户多的支付工具雖然不產生法律權利,但仍然具有市場力量。美團此舉,或許“任性”,是否對自己利大於弊,可能還需要觀察。但這屬於當事商家自身的決策。他人旁觀即可。認為市場份額大者就有權“四處通行”,是反競爭的觀點、最終也有害消費者權益。
□繆因知(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