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噹噹網創始人李國慶率人前往噹噹公司,強行帶走噹噹網和下屬多家公司的公章、財務章,並在公司前台張貼《告噹噹全體員工書》,列舉噹噹網法定代表人餘渝的一系列“罪狀”,稱自己將全面接管噹噹。噹噹網隨即報警。
李國慶是否如其所言“有權依法全面接管”?
其一,李國慶召開臨時股東會或涉越權。此前,噹噹網解散董事會,保留餘渝作為執行董事。依照我國公司法第四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只有執行董事餘渝、監事會或監事都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李國慶才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然而,噹噹網在回應中提到,餘渝和噹噹網其他管理層股東對李國慶聯合噹噹離職員工召開臨時股東會不知情,如果屬實,則難以被歸為“不履行職責”。
其二,臨時股東會的表決程序存在瑕疵。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在工商註冊登記的當當網股權佔比中,餘渝持有64.2%,李國慶僅持有27.51%;而噹噹公佈的數據中,餘渝實際持有52.23%,李國慶實際持有22.38%。雖然二人的婚姻關係尚未終結,共同財產有待分割,但股東表決權涉及個人意願表達,其行使依照當下股權的實際佔比更為合理。因此,臨時股東會在絕對控股股東餘渝缺席的情況下作出成立董事會、選舉董事等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屬違法而無效。
“臨時股東會決議”本身的合法性尚且存疑,自然更不足以為李國慶獲取公章提供合法依據。李國慶認為沒撕扯談不上“搶”,但試想,前老闆率人拿着一紙決議向負責保管的員工索要公章,員工會不會因為不明真相而不知反抗,或出於畏懼心理不敢反抗?法律中“搶”的手段可不是隻有暴力,還有脅迫和其他方法。
即便公司公章在手,不意味着李國慶能夠藉此掌握噹噹網及其下屬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目前,噹噹公司章程和登記在冊的法定代表人均為餘渝,變更需要經過一系列法定程序,臨時股東會的決議能否在這個過程中經得住審視另當別論,至少在變更之前,餘渝仍為噹噹對內對外的法定代表人。況且,噹噹網當日稍晚即宣佈被帶走的公司公章作廢。
既然如此,李國慶為何大費周章強搶公章?有觀點認為,如果李國慶使用這些公章、財務章與他人訂立合同,合同相對人可主張表見代理,以相信李國慶有權代理噹噹為由,要求噹噹網及其下屬公司履行合同義務。但是,這場鬧劇發展到現在幾乎稱得上人盡皆知,尤其是在噹噹網公開發表聲明的情況下,相對人再主張基於善意的信任,實在説不過去。
雖然公章對李國慶的直接作用不大,但公章的掛失、補辦或找回、重新備案卻面臨行政機關的審核。在相關部門認定公章權屬的過程中,一旦李國慶一方設置障礙拖延時間,主張餘渝拒絕分紅、應對疫情管理不力,繼續擔任法定代表人不利於公司發展,則很可能使噹噹在公章缺失的情況下,正常運營受到阻礙,並影響噹噹與其他企業的交易合作。
總之,李國慶“搶公章”未必因頭腦發熱,但終究不是明智之舉。我國刑法沒有搶奪公司公章這一罪名,然而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嚴重的或涉尋釁滋事。而餘渝一方也尚未針對李國慶的“指控”作出解釋。説到底還是那句話,做人做事,敢做敢當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