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數字經濟提升營商環境

2020年《政府工作報告》指出,“電商網購、在線服務等新業態在抗疫中發揮了重要作用,要繼續出台支持政策,全面推進‘互聯網+’,打造數字經濟新優勢”。隨着《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正式施行,以民間資本為重要驅動力量的數字經濟迎來新機遇。今後應着力優化數字經濟營商環境,加大對數字經濟政策支持,努力打造我國數字經濟新優勢。

支持民營企業參與新基建新消費新服務。第45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9年底,全球市值排名前30的互聯網公司中,中國佔據9個,且股權結構基本以民間資本為主,中國民營經濟已成為數字經濟發展的重要貢獻者。發展新基建、培育新消費政策措施的出台,為經濟發展帶來新動力,也給中國民營企業發展帶來新機遇。一是適當放寬民營企業參與新基建的限制。新基建是穩投資、擴內需的重要途徑,對賦能智慧城市、推動企業成長,將發揮巨大作用。要全面落實放寬民營企業市場準入的政策措施,加快制定民營企業參與新基建分行業、分領域、分業務市場準入的具體路徑和辦法,更好服務民生需求和應急保障需要。支持民營企業採取項目混改、技術入股、知識產權入股等多種形式參與新基建。二是支持民營企業參與數字經濟新消費。對在疫情期間提供優質在線教育、在線醫療服務的民營企業給予公共消費專項支持,鼓勵學生或在職人員參加在線學習,鼓勵患者遠程問診;探索對民營企業開辦網絡平台採取事後補貼的方式給予經費支持。三是鼓勵民營企業拓展數字經濟新服務。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各地智慧城市和應急保障調度指揮數字平台建設,推進城鎮、街道等各類信息系統歸類集成,加快智慧社區建設;支持民營企業發展區塊鏈數據溯源,推動食品安全監管和供應鏈安全保障。

優化鼓勵新技術新業態發展的法治環境。發展數字經濟,既需要技術支撐,也需要法律保障,良好的法治環境是發展數字經濟的必要條件。當前,我們已初步構建了互聯網法律法規體系,但由於互聯網領域新技術、新業態不斷湧現,相關立法進程相對落後於產業發展,數字經濟法治環境亟待改善。一是法治要跟上新技術的發展。數字經濟時代,技術的創新與發展給現有法律體系帶來很大挑戰。要通過立法的形式賦予新技術發展與應用的法治保障。二是法治要適應新業態的發展。當前,新技術不斷催生新業態、新模式,健全和完善相關領域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尤為重要。亟待完善勞動法及相關工傷保險制度,保障就業人員基本權益。三是法治要為數字經濟發展“鬆綁”。應修改涉及網絡運營商、移動通信服務商、支付清算服務商等基礎網絡服務機構入罪的相關司法解釋,更好地保護互聯網高科技企業家及企業的人身、財產權利。

加強基礎核心技術攻關的政策支持。一是加強對基礎核心技術攻關的源頭支持。要力爭將產業鏈、供應鏈基礎技術列入“十四五”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和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加速基礎核心技術和產品研發攻關與產業化。二是注重對基礎核心技術攻關的長效支持。材料技術、傳感技術、芯片技術等關鍵技術和相關產業的發展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較長的週期。要在資金支持和財税優惠等相關扶持政策上建立長效支持機制。同時,應注意扶持政策、資金等資源的合理分配,避免重複建設。三是增強對基礎核心技術的應用支持。一方面,以應用為牽引,制定引導扶持政策,支持典型應用場景建設和推廣,鼓勵企業開展5G、工業互聯網、人工智能示範應用,打造有利於技術創新和產品應用的外部環境;另一方面,要充分認識到,好的技術和產品是市場實踐出來的,支持國內數字經濟企業和自主知識產權技術通過我們的市場容量培育一批具有競爭力的企業,攻克一批核心技術難題。

深化有利於數字經濟發展的監管創新。一是積極推進“柔性監管”。監管部門應堅持“監管中體現服務、服務中加強監管”的思路,實現從重管理向重服務轉變、從重處罰向重指導轉變。構建數字經濟監管領域的新型“親”“清”政商關係。注重採用柔性監管方式,加強對相關企業的督促、引導和規範。二是探索設立“安全空間”。探索在互聯內金融、平台經濟、共享經濟、區塊鏈等發展較快且存在風險點的領域設立“安全空間”,為滿足條件的企業頒發有限數量的市場準入執照或備案登記,允許企業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試錯。三是繼續探索“監管沙盒”。監管沙盒是指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搭建相對寬鬆的測試性監管環境,企業在這個環境中開展限制性經營,通過實驗的方式控制創新失敗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要繼續做好監管沙盒試點工作,增加試點城市,擴大測試範圍;同時,探索拓寬涵蓋企業的類型,把更多平台經濟納入測試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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