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創板日報》 (上海,記者 吳凡)訊,在證監會於今年3月發佈的科創板科創屬性評價指標體系中,“發明專利”成為了衡量企業是否具備科創屬性的“硬核”指標之一。
不過,《科創板日報》記者注意到,除企業通過獨立研發形成的自有專利外,與他人(單位)合作形成的“共有專利”出現在近期部分科創板申報公司的招股書中。
所謂“共有專利”,即指一項獲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由兩個以上的單位、個人或者單位與個人共同所有。
上正恆泰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楊如意律師向《科創板日報》記者稱,如果擬IPO企業存在“共有專利”,尤其是該共有專利能夠形成企業核心技術和對主營業務收入具有相當影響的,監管層可能重點關注該共有專利權的共有人之間是否簽訂了共有協議;是否對專利權的實施和利益分配進行明確具體的約定;共有協議的IPO企業是否對共有專利具有絕對的控制權。甚至該情況下,共有專利即會成為企業IPO的阻礙。
多種原因形成“共有專利”
據科創板日報·星礦數據,多家科創板申報企業(包含已上市公司)存在與高校合作的情況,進而部分合作成果形成了“共有專利”。
如近日獲上市委審核通過的科創板申報企業—億華通,其與清華大學形成的“共有專利”系共同承擔國家課題任務所形成,不過前述“共有專利”限於電堆實驗研究,不作商業化使用,對公司產品銷售收入不構成直接貢獻。
另外,科前生物與華中農大的共有專利為16件;龍軟科技與北京大學共有專利為4件;瑞松科技與上海交大共有專利為2件,與東南大學共有專利合計6件;中控技術與浙江大學的共有專利則達到46件。
楊如意律師向《科創板日報》記者表示,類似情況較為常見,很多熟悉的高科技企業例如華為與包括清華大學、華中科技大學等都有科研合作,騰訊還與清華大學、華中科技大學等高校和科研院所成立了聯合實驗室,由此產生的技術成果自然應由雙方共享,“專利作為科研實力的典型具化,不論是科技企業還是高校都需要其來展示自己雄厚的科研實力。”
值得注意的是,龍軟科技將北京大學列為共同專利權人的原因,是公司實際控制人毛善君擔任北京大學遙感與地理信息系統研究所教師,“上述專利技術均為公司獨立研發形成,並非來源於與北京大學的合作研發,為支持學校發展,故將北京大學列為專利共有人。”
楊如意律師認為,高校教師在校外開展的科研活動,因其可能存在職務發明或者為避免潛在爭議糾紛,各高校都會在勞動合同中對知識產權成果歸屬進行約定。同時,與知名高校掛鈎的專利,或者乾脆將高校作為專利權人之一,有助於提升專利的商業價值及企業的科研形象。
除與高校合作形成的共有專利外,亦存在公司與其客户、供應商或同行業公司進行合作,進而產生“共有專利”。
如石頭科技2月16日披露的招股書顯示,截至報告期末,石頭科技與小米共有 59 項境內專利,5 項境外專利;孚能科技披露的招股書(註冊稿)顯示,其與北汽新能源共有四項“共有專利”,前述四項專利佔公司2019年銷售收入的比重達到44.03%;另外博瑞醫藥的招股書披露,其與正大天晴、佳達醫藥等公司共有專利13項。
值得注意的是,共有專利形成的原因還包括:發明人遭遇研究經費困難,此時,提供研究經費的人(或單位)可共同成為專利權人。
實際案例中,億華通與國家電網及其子公司形成的共有的專利權,即系公司下屬公司神力科技因歷史期間經營狀況欠佳,將自有專利轉讓予雙方共有所形成。
共有專利的審核重點
《科創板日報》記者梳理發現,在上交所對“共有專利”的審核中,共有專利權是否為擬IPO企業主要經營用專利,是否涉及核心技術的情況被重點關注。
如對於孚能科技形成的四項共有專利,公司即被要求説明,前述四項專利與發行人核心技術的關係,還需説明,是否屬於發行人正常生產經營中不可替代的核心技術。
孚能科技解釋稱,上述共有專利應用了發行人的核心技術,但不等同於發行人的核心技術,上述四項專利不屬於發行人正常生產經營中不可替代的核心技術,但其中涉及的一項共有專利屬於發行人正常生產經營中不可替代的核心技術。
石頭科技同樣存在類似情形,2016年,石頭科技與共有專利相關的米家智能掃地機器人收入為 1.8億元,佔主營業務收入比重為 98.58%,不過此後前述比重逐年降低,至2019年1至6月,公司與共有專利相關的米家智能掃地機器人收入為 7.4億元,佔主營業務收入比重為34.82%。
另外,擬IPO企業是否對其他共有專利權人存在依賴性,亦是上交所關注的焦點。實際上前述問題可以進一步被拆分為:擬IPO企業是否具備獨立研發能力;共有專利是否為主要為利用其他共有專利權人的資源、研發能力形成。
如上交所對博瑞醫藥下發的二輪問詢中,即要求公司進一步説明,發行人核心技術對共有專利是否存在依賴,發行人持續經營能力是否依賴於共有專利或相關單位。
對此,國楓律師事務所彭秀律師曾發文表示,就擬IPO企業是否對其他共有專利權人存在依賴性這一問題,需要從擬IPO企業的研發投入和具體用途、科研人員結構及具體薪酬等來判斷其技術和研發的獨立性,並通過訪談或者其他共有專利權人出具聲明的方式來進一步確認。
風險如何規避?
楊如意律師向《科創板日報》記者表示,擬IPO企業形成的共有專利,至少有三重風險。
首先,依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的共有人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此時一方共有人完全可以不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自行以普通許可的方式大量許可他人實施共有專利,而其他專利權共有人不能對此加以限制,共有人之間可能形成惡性競爭,從而損害其他專利權共有人的利益。
其次,《專利法》並未對專利權實施和許可的收益分配方式做出明確規定,如何在專利權共有人中分配專利權收益才合理、公平,處理不慎則很有可能落入訴訟的泥潭。
再次,如果專利權共有人較多,或者共有人之間存在分歧,專利權行使既缺乏效率,也很容易陷入僵局,“對於擬IPO企業擁有的共有專利,也可能因不具備專利權的完整使用權而無法對專利進行對外投資、轉讓、交叉許可、獨佔許可等,從而嚴重限制專利權的經濟價值轉化。”
對此,對於存在共有專利的公司,各共有專利權人之間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亦被上交所重點問詢。
國楓律師事務所彭秀律師在上述文章中稱,擬IPO企業可以通過商業談判的途徑獲得共有專利權的全部屬權,若前述方法無法實施,則可以通過合同約定由擬IPO企業享有該共有專利的獨佔實施權並承擔相應專利權維持及專利權保護義務,其他共有專利人享有合理的經濟補償。
實際案例中,博瑞醫藥的招股書披露,其與正大天晴、佳達醫藥等公司共有專利13項,其中公司已將12項專利權及所對應的生產技術獨家轉讓於正大天晴或其全資子公司連雲港潤眾,並由受讓方以支付技術轉讓費和上市後銷售提成的方式付費。
若擬IPO企業既無法取得共有專利權的全部權屬,又不能通過簽訂獨佔實施許可協議享有共有專利的獨佔實施權,則應當通過補充協議的方式約定共有專利權的實施、許可實施、處分、維持及保護的具體措施
“依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的共有人可以針對權利的行使和收益分配方式等簽訂《專利共有協議》”,楊如意律師向《科創板日報》記者稱,“這樣做可以避免專利權共有人之間產生利益衝突,提高專利權使用和許可的效率,保證共有專利權價值實現的最大化。”
實際案例中關於共有專利常見的回覆中,如企業與共有專利方就專利使用有明確約定的,在上交所一輪或多輪追問下,均進行了詳細的披露。
從審核情況看,“共有專利”未成為企業IPO之路上的“攔路虎”,包括龍軟科技、博瑞醫藥、石頭科技等存在“共有專利”的公司,已相繼登陸科創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