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流量造假不能姑息

    ■王慶峯

    電商直播正火,在一些電商平台、搜索網站上搜索“流量”“閲讀量”“轉評”等關鍵詞,就會跳出不少“數據維護”的小廣告。媒體報道,有買粉絲數量的,有買人氣數值的,也有買排名、熱門位置的。除了可刷粉絲量、評論量、轉發量外,還能在直播中刷出“某某進入直播間”“某某正去購買”等效果,給人造成直播的商品十分搶手、直播人氣非常旺的感覺。

    圍繞“賣貨”,這些年我們見過不少造假現象:一開始,主要是“刷單炒信”,一些人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户評價等方式,對顧客進行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後來又變成了“種草經濟”,通過內容傳播來嵌入帶貨目的,導致內容市場泥沙俱下,商業軟文遍地行走;再到現在的“數據維護”,通過自動化和人工作弊手段,達到吸引流量和引爆眼球經濟的目的……正如有專家所説,從平台到商家,從公司到網紅,流量造假已經形成了產業鏈。

    流量造假是赤裸裸的違法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商品質量、銷售狀況、用户評價等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早在2017年,杭州就宣判了國內首例刷單入刑案件,組織者被判“非法經營罪”;2019年,上海也宣判首例視頻網站“刷量”案件,被告因不正當競爭被處罰款;更甚者,因為流量造假而引發的詐騙案、技術犯罪也數不勝數。

    明知流量造假遊走在法律邊緣,一些平台、公司和個人為何仍迷戀“流量化”“數據化”?一方面,這跟利益有關。數據、排名等直接關係到多方的商業利益,僱託排隊、製造數據,可以製造“稀缺”“品質”的幻覺,從而讓自己“脱穎而出”,比老老實實做口碑能更快變現;另一方面,跟監管不足有關。刷單、刷榜行為不斷更新升級,相對較為隱蔽,監管部門難以察覺。比如在直播帶貨中,經濟效益已然可觀,監管卻未形成覆蓋,造假豈不遊刃有餘?

    在任何行業,想要行得穩、走得遠,都必須警惕“流量至上”思維。不可否認,數據和流量是很重要的標準,對人們的判斷選擇具有引導作用。但是,“唯流量”是一種偏頗現象,甚至會形成惡紫奪朱的效果。這方面最典型的就是自媒體行業,“標題黨”“震驚體”“雞湯文”堆在一個大醬缸裏,已然反噬內容產業的健康發展。賣貨行業同樣如此,眼瞅着一些人用流量製造熱度,換了一個個馬甲,收割了一波波韭菜,誰還能穩坐索求“工匠精神”呢?

    對於各種流量數據,應建立更整體、全面、長遠的分析視角。當然,這是個長期過程。立竿見影的方式是發揮平台作用。相比起監管部門,各大網絡平台更容易識別“買粉”“賣假貨”等行為,這就意味着,平台可以負起更大的責任。監管部門要善於對平台發力,督促其負起應有的監管責任,不能睜隻眼閉隻眼縱容造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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