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營銷、數字經濟監管難?專家強調社會共治、智慧監管
北京商報訊(記者 陶鳳 呂銀玲)12月5日,第七屆科學監管與監管科學論壇在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召開,針對網絡營銷、數字經濟等新興產業的快速發展和相應的監管難題,社會共治和智慧監管成為多位專家不約而同強調的關鍵詞。
“隨着網絡消費升級的日益加速,消費領域新場景、新業態、新應用不斷湧現。在新冠疫情的影響下,網絡直播營銷出現井噴式發展,引發社會高度關注。”説到網絡直播營銷的發展,中央財經大學文化與傳媒學院院長、教授劉雙舟表示,“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作為互聯網電子商務的新業態,兼具‘電子商務+宣傳促銷+導購賣貨’等特點,又採取互聯網直播的形式,模式新、主體多,法律關係複雜,一個主體或行為可能涉及多部法律、法規,在不同模式下主體或行為的法律責任和法律性質也不相同。”
對於這些特點引發的監管難題,劉雙舟建議,對網絡直播營銷進行社會共治。他介紹,社會共治包括政府監管、社會監督、平台自治和行業自律。
事實上,對於網絡直播營銷活動,我國政府監管政策正在持續加碼。今年11月13日,國家網信辦發佈《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此前的11月5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也發佈了《關於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對直播活動加強監管。
而在行業自律方面,劉雙舟介紹,今年7月1日,中國廣告行業協會發布的《網絡直播營銷行為規範》正式施行;在平台自治方面,今年9月,抖音、快手、京東也共同發佈了《網絡直播與短視頻營銷平台自律公約》。多種模式正在不斷探索。
在多方共治的前提下,劉雙舟還強調,網絡直播營銷監管應注意關注市場監管重心的轉移,監管重點從市場領域向非市場領域轉移;監管目標由防止市場失靈向保障社會安全轉變。在監管原則方面,不僅注重市場性原則,還要兼顧社會性原則。此外還要關注社會治理結構的調整,注重新技術的發展與應用,重視互聯網本身屬性的變化。
社會共治不僅適用於網絡直播領域,近年來,數字經濟產業的發展也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人們也越來越重視個人信息保護等問題。對於數字經濟的監管也成為亟待完善的領域。
對此,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法部民商經濟法室主任、教授王偉表示,“傳統的監管更注重對商主體的監管,對特定財產用途、經營資質進行管理。數字經濟能夠跨越時間和空間,人人都可以經營、獲益,民事和商事主體的界限就越來越模糊了。用傳統經濟模式下的監管手段進行監管就難以應對了,存在監管有效性的問題,也限制市場活力,有諸多力所不及的地方。”
為解決相關問題,他提出數字經濟監管制度在理念方面要由“管制思維”向“審慎包容”轉變,機制整合方面要由“分散治理”到“社會共治”轉變。“數字經濟企業應該建立自我規制的機制,建立個人隱私的保護機制,行業組織可以分享一些社會監督的權力,對行業內部的企業進行監督和約束。”王偉説。
此外,王偉還指出,針對科技企業和數字經濟,智慧監管可以成為數字經濟監管的可能路徑。
何為智慧監管?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研究中心副主任謝冬偉介紹,智慧監管是指利用新一代信息技術,通過互聯化、物聯化、感知化、智能化手段,收集、整合、分析監管業務關鍵信息,讓市場監管全鏈條各個功能協調運作,讓監管資源的分配更加合理和充分,讓監管工作能夠對需求做出智能響應,也讓社會公眾感受到更加便捷高效的政務服務。
“注重運用技術驅動型的監管手段進行監管,既強調通過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進行監管,也強調官民之間、民和民之間的合作,這種非正式的監管機制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王偉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