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線旅遊,規範也須在線

  加強在線旅遊法治建設、強化行業監管、規範市場秩序,日益成為社會共識,也是行業長遠發展的必由之路

  

  通過在線旅遊平台查看同一家酒店的同樣房型,老用户要比新用户看到的價格貴;給商家的差評無法顯示;不合理低價旅遊產品屢見不鮮……今年10月1日起,《在線旅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正式施行,這些違規行為將面臨處罰。《規定》堅持問題導向,把不合理低價遊、評價權保障、旅遊者信息使用等納入監管,更好回應了社會熱點,保護旅遊者合法權益。

  在互聯網時代,數據的應用遍佈從購物到交通、從工業生產到社會治理的眾多場景。在此背景下,我國在線旅遊企業和平台的數量不斷增多,方便了人們出遊,促進了旅遊消費。在這一過程中,產生了大量的消費者個人數據。這些數據在數字化商業競爭中,被視作重要資源,和商業價值產生了密切關聯。消費者數據開發和運用得當,有助於提升用户體驗,提高平台效率,但一些在線旅遊經營者基於人們的消費記錄、旅遊偏好等,設置不公平的交易條件,進行大數據“殺熟”,侵犯了旅遊者合法權益,給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帶來了負面影響。加強在線旅遊法治建設、強化行業監管、規範市場秩序,日益成為社會共識,也是行業長遠發展的必由之路。

  《規定》按照“政府管平台,平台管供應商”的思路,明確在線旅遊平台、供應商等各方的法律責任,釐清過去模糊不清的責任邊界,從而提高了行業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提升了違法違規成本。此舉有助於推動在線旅遊企業誠信經營,依法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從而保證在線旅遊產品質量,確保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此外,針對一些在線旅遊平台誘導評價、擅自刪除差評等現象,《規定》要求在線旅遊經營者不得擅自屏蔽、刪除旅遊者對其產品和服務的評價,不得誤導、引誘、替代或者強制旅遊者做出評價,對旅遊者做出的評價應當保存並向社會公開,從而有效保障旅遊者的正當評價權。

  防範大數據濫用,也是立法和監管的目標。需要看到,個人數據不能被任意處理或使用,特別是數據上的個人隱私等權利,應受到法律保護。對此,無論是立法還是監管都已行動起來。2019年1月至12月,相關部門啓動開展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專項治理,一年來,用户反映強烈的隱私政策、賬號註銷、強制索權等現象得到很大改觀。隨着相關治理的深入推進,解決了“從無到有”的問題後,還需要相關部門在監管上持續發力。據瞭解,旅遊主管部門服務監管平台將與在線旅遊平台實現數據連通,從而進一步拓寬大數據的獲取,建立覆蓋主管部門、在線旅遊企業、景區及遊客等多層次旅遊大數據體系,以數據為抓手對在線旅遊消費實施全程監督,實現數據監管“從有到優”的轉變。

  當下,我國旅遊市場復甦超過預期。包括在線旅遊平台在內的相關旅遊機構要以落實《規定》為契機,加強自律、守好底線,保護好消費者權益,才能更好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 人民日報 》( 2020年10月09日 0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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