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巍:“洗稿”本質是侵害著作權

近日有媒體深度挖掘了網絡上所存在的“洗稿”產業鏈現象。報道中所提到的洗稿,其本質是侵害著作權的一種行為。

洗稿的表現方式是多種多樣的:一種形式是“AI洗稿”,即選取多篇文章,在每篇文章中節選一部分,最終拼成一篇新的文章。由於被節選的部分來自多篇甚至幾十篇不同文章,要確定這種洗稿方式到底是否侵害了著作權,以及侵害了誰的著作權有一定難度。

另一種比較低級的洗稿形式,即節選出原文的一部分內容或觀點,更改一個標題。這種洗稿是一眼就能發現的,是典型的侵害著作權行為。

還有一種洗稿形式目前對社會輿論造成的影響和危害非常大,即採取“標題黨”的做法,或節選原文觀點、原視頻、音頻、會議講話的一小部分,作為一篇新的獨立文章。因為沒有前後文關係,節選出來的段落、觀點可能跟原作者想要表達的觀點不一致。我們把這種做法也視作洗稿。

我國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對“合理使用”做了特別明確規定,即不能打着“合理使用”的旗號來實質性地侵害原作者或原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如果想要“合理使用”,或者為了對某一個問題進行評論,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則需要指出作品中的哪些觀點、哪些內容是節選自哪篇文章,要有一個特別明確的標識。要保護好被合理使用的人,也就是原權利人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如署名權、發表權等。

同時,我們也要結合國家網信辦《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來看待洗稿現象。該規定中對一些濫用輿論導向的“標題黨”行為作了非常明確的否定性評價。如他人作品中觀點的發表權也是著作權中的一項重要權利。摘取他人觀點另成文章需要徵求版權人的同意。原發媒體有權利去禁止他人轉發自己的作品。即便是時政類新聞,其報道、評論,以及整個創作過程都耗費了版權人的大量心血,有合法權益在裏面,他人不能隨便拿來免費使用。同時,時政類新聞的轉載人也必須有新聞資質。

所以,洗稿問題不是單純的版權問題,也涉及互聯網、民眾知情權以及《傳播法》、傳播倫理的相關問題。如何面對、解決上述問題,有幾點值得我們思考:

第一,《著作權法》及《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已經相當明確,下一步需要更好地加以落實,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並與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結合起來。對每一個洗稿的公眾號或者個人來説,線上和線下的處罰應該是同等的,同時進行的。

第二,技術的問題要交給技術來解決。現在互聯網上很多“洗稿神器”,隨便一搜就能找到。這些東西到底合不合法,能不能使用,能不能傳播,什麼情況下合法?關於這些問題,相關的技術管理部門和互聯網平台要肩負起責任,對其進行一定的審核。有些工具本身就是為侵權而設計的,這種行為不能用“技術中立性”來進行抗辯。不能讓每一個人都可以輕易將這些工具下載下來作為自己的寫作工具。

“AI洗稿”的偽裝性非常高。現在一些自媒體發佈平台已經有相關的AI審核機制,如果一篇文章的絕大部分內容來自多篇文章,且涉及的抄襲成分太濃的話,這些平台可以拒絕其發表。但並非所有平台都有這樣的規則,既然目前法律上已經有了相關規定,發佈平台的適用規則還需要做出進一步努力。

第三,權利人也要有維權意識。有些人認為著作權維權的成本太高,實際上並非如此。按照《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對侵犯著作權的懲罰力度非常大,罰款數額從500元到500萬元不等,且訴訟費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要求侵權人來承擔。因此,權利人還是要更加積極地去維權。(作者是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員)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397 字。

轉載請註明: 朱巍:“洗稿”本質是侵害著作權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