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文來源創業邦專欄羅超頻道,創業邦經授權轉載。
每天互聯網行業都有很多瓜,今天的大瓜有兩個:
一個是抖音起訴騰訊壟斷,要求微信/QQ停止封禁,同時索賠9000元。騰訊回應稱“字節跳動惡意構陷,騰訊將起訴。”應該説這是2020年“1214”反壟斷這一新起點後,中文互聯網行業反壟斷第一案,法院的判決結果會影響互聯網格局以及未來的競爭形態,2021年這樣的案子只會更多。
另一個,就是網易雲音樂控訴騰訊音樂娛樂集團(TME)旗下酷狗音樂“抄襲”的瓜,本文,重點聊聊第二個瓜。
酷狗“山寨”網易雲音樂“一起聽”?先是網易雲音樂在官方微博發了一個長圖,以《關於給酷狗“山寨辦”團隊申請年中獎勵的建議》為題,圖文並茂地控訴酷狗音樂“像素級”抄襲網易雲音樂的“一起聽”與“雲貝推歌”功能。
我曾經用過網易雲音樂的“一起聽”功能,體驗確實很不錯,既可以跟社區好友“一起聽”,也可以邀請好友“一起聽”。在疫情阻隔人們見面時,在線讓人與人“在一起”的設計,更顯温情。從網易雲音樂的對比圖來看,酷狗音樂的界面與文案,跟網易雲音樂確實長得有些過於相似。正因為此很多網友義憤填膺,都表態要支持網易雲音樂,從此酷狗一生黑。
針對網易雲音樂的控訴,酷狗音樂副總裁謝歡第一時間回應説,06年做QQ就有了“一起聽”功能,他同時曬出當年的需求文檔來證明這一點,並質疑自己是否可以告別人山寨?
酷狗音樂官方微博則曬出了自己的專利成績:“截止2020年底酷狗原創專利申請超過2000件,包括2015年12月和2020年3月申請的一起聽專利。2015年酷狗上線音樂推並同步申請專利,致力於幫助音樂人成長。”不過,其未正面回應網易雲音樂的控訴。
第一個“反壟斷”的瓜,最終法院會給出判決;第二個“瓜”兩邊都沒有訴諸公堂,都是在打輿論戰。為什麼不訴諸公堂?很簡單,因為網易雲音樂控訴的相關“山寨”沒有專利支撐,就算有,軟件專利一直都形同虛設,類似的“抄襲門”從來都只能打打口水仗。
“我翻開歷史一查,這歷史沒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頁上都寫着’技術創新’幾個字,我橫豎睡不着,仔細看了半夜,才從字縫裏看出來,滿本上都寫着兩個字’抄襲’!”互聯網發展歷史,就是一部產品互相“抄襲”史,説得好聽一點叫借鑑。
互聯網發展歷程,就是一部“抄襲”史來軟件行業的“抄襲門”自古以來就已有之。
硬件之王喬布斯和軟件之王比爾蓋茨堪稱“抄襲控訴”的始祖。當年,喬布斯知道 Windows 系統採取了跟Macintosh類似的視窗系統後,跟今天的網易雲音樂一樣憤怒,不説什麼“山寨辦”,而是直接指責比爾蓋茨就是小偷,然而蓋茨卻冷冷地説:
“應該説我們都有一名叫施樂的有錢鄰居,我闖進他家裏偷電視,卻發現原來早就被你偷走了。”換言之,兩家都借鑑了施樂的設計理念。
2017年1月,比爾蓋茨接受採訪時再次指出:
“在圖形界面這個問題上,其實我和喬布斯都從施樂帕克研究中心的工作中學到了很多,當時它們的技術確實是最先進的。但我們沒有侵犯他們的知識產權。”
比爾蓋茨説“學到了很多”,應該説是非常微妙的説法了,學習了,但是沒有侵犯知識產權,前者可能會有道德壓力,後者則要負法律責任。
近年來互聯網行業因為“抄襲”而引發的口水仗,不勝枚舉:
有中國互聯網創業者集體向硅谷致敬的“抄襲”,所謂Copy2China(C2C)模式;
有剪貼板應用Pin開發者鍾穎指責錘子BigBang抄襲的事件;
有即刻團隊控訴騰訊資訊軟件「立知」抄襲的沸沸揚揚;
有中國互聯網創新崛起後的CopyFromChina(CFC)模式;
有馬斯克指責中國造車新勢力小鵬抄襲無新意;
……
軟件應用的“抄襲門”,劇本都是類似的:被抄襲一方站出來控訴一番,被控訴一方站出來回應一番,打打口水仗,最後該幹嘛幹嘛,然後就沒然後了,很少有道歉的,更別説賠錢了,這是互聯網軟件應用抄襲,跟硬件實體產品抄襲,很大的不同。
為什麼互聯網產品成為“抄襲”高發地?抄襲,可以分不同段位:
類似於Copy 2 China的模式,本質是商業模式的複製,做得最好的是王興,先後做了校內、飯否、美團,最後美團大獲成功,從團購出發反倒是在中國蹚出一條自己的路,最新市值3000億美元,在互聯網巨頭中體量僅次於阿里與騰訊。王興借鑑硅谷模式的做法,應該説是沒什麼爭議的,沒人因此否定王興的成就。像搜索引擎、網約車應用、互聯網直播平台、短視頻平台,這些平台底層商業模式都是一樣的,不可能一家做了就不讓別人做。
功能理念相似,則是行業普遍存在的互相借鑑。每日優鮮做了個前置倉,新零售同行都在跟着學;電商App都在做直播、做信息流,不可能先做的不讓同行做;高德地圖請林志玲與郭德綱錄了一套明星語音包,百度地圖跟着做,而且基於AI技術讓用户可以自行配音,做出了特色;QQ當年做了一起聽,網易雲音樂與酷狗再做一起聽,理念都是相似的。
類似於這樣的借鑑,應該説是相當普遍,很少有產品什麼都是獨一無二的,這不現實,而且在看似相似的功能底層,往往有很多看不到的不同,比如內容、算法、運營、生態等等。
最近微信8.0推出的個人狀態等功能被指抄襲QQ,搞得張小龍很無語,他在一場直播中説:大部分人的評判都是一種視覺反應:“所謂視覺反應,是自古以來大家的反應從源頭開始都是視覺化的。所有動物判斷一個事物是一眼看過去,它像個什麼,它就是什麼。其實,人進化到了非視覺化的程度。但最懶的方法還是視覺反應,就是認為,一個事物看起來像什麼,它可能就是什麼。”
當然,像素級復刻,則是公眾最不能忍的抄襲,畢竟,改改界面,改改色調,改改按鈕,改改文案,做一些微創新,還是比較容易的,如果不做就是偷懶了,顯得太不尊重原創,容易被抓住把柄。“你可以借鑑,但不能照搬”。被大眾反感的抄襲,更多是“改都懶得改一下”的態度。
互聯網產品成為“抄襲”高發地,是比較容易理解的:
1、一個功能如果確實有用户需求,不可能友商做了自己就不做,當用户養成交互習慣後,再去重新設計一套體系對用户並不友好,兼容以前的甚至友商的,讓用户體驗更好成為潛規則。
2、互聯網產品抄來抄去,大都不需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3、不排除一些互聯網產品開發團隊因為“小步快跑”的思路,趕工週期緊張,直接拿友商的素材來用的行為,這種做法確實相當低級,就像洗稿一樣,太不職業了。
抄襲口水戰無意義,互聯網更需要開放式創新關於互聯網軟件產品抄襲的口水戰,大都不了了之。現在環境有一些變化,國家更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各地設立知識產權法院,對專利、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保護得越來越好。數字音樂行業,正是知識產權環境向好的受益者,如果沒有正版化的環境,行業不可能有今天的繁榮。
不過,軟件層面的“抄襲”依然是一個爭議地帶,因為互聯網產品形態尤其是軟件交互實現往往都是沒有技術專利的,也很難申請技術專利。如果沒有知識產權支持,在法律上就不受保護,頂多能獲得道義上的同情,就像網易雲音樂,為什麼只是發文控訴而不是直接起訴呢?
理論上來説,專利對於保護技術與產品的創新是相當重要的,只有創新得到保護,企業才更有動力去做創新,而不是“拿來主義”,因為後者成本低得多,企業往往傾向於效率最優。不過,有時候專利成了阻礙創新、影響技術普惠的攔路虎,甚至成了增加產品成本的助推器,一些領域的專利甚至出現了過度保護的狀況。
我們不能在第一輛車有了4個輪子之後就不允許其他車採取4個輪子的方案,但一部名為《閃光天才》的電影卻講述了眨眼式雨刮器(就是現在我們汽車上用的)的專利擁有者,與福特汽車之間就專利糾紛而扯皮的故事。汽車雨刮器可以用專利,四個輪子沒有專利,創新保護不可或缺,但也不能過度。
在通過專利保護創新的同時,我們同時要鼓勵不同產品互相借鑑,在合法的前提下,不重新發明輪子,兼容用户體驗,給用户更多選擇,將精力放在真正的創新而不是將功能界面做得不一樣上。
互聯網企業則要將更多目光放在產品外觀、交互與功能之外的事情上,比如決定數字音樂成敗的,功能體驗固然重要,但真正起決定性因素的,恐怕是版權內容生態。2020年蝦米音樂關停,行業變得越來越集中,騰訊音樂娛樂集團市值452億美元,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其依託騰訊建立起的IP與社交優勢。
長期來看專利體系對於創新的正向推動作用不可忽視,互聯網行業只會越來越重視專利,越來越重視創新保護。不過有一説一,如果沒有專利保護的創新,理論上都是可以借鑑的,法無禁止即可為,如果沒有申請專利沒有發起訴訟,打口水戰,除了博得關注與同情外,沒什麼實質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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